地方各级政府为扶持规模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发展壮大、技术改造、产业升级等,往往根据一定条件给予相关企业一定的财政扶持政策,例如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等(以下简称政府补助)。企业取得上述补助后如果处理不当就会造成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一、会计核算要点
企业取得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其会计处理应遵循如下原则: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该类补助会计上不直接确认当期损益,取得时计入递延收益科目,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资产使用寿命内均匀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科目)。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用于补偿已经发生的或以后期间即将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确认费用时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的政府补助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
二、税务处理要点及风险防范
1、确认收入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因此,计入递延收益的政府财政补助由于没有计入当期损益确认收入,首先应在年度申报表《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第9-12行中进行纳税调增,确认税收收入。
2、判断不征税收入条件
财政性资金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可以做为不征税收入,在年度申报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8行进行纳税调减。
3、后续支出差异调整
(1)未确认为不征税收入的政府补助由于已经确认了税收收入,因此在实际支出结转损益时可以通过《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第9-12行中进行进行纳税调减。
(2)根据文件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确认为不征税收入的政府补助在实际支出时除在所得税收入总额中调减外,还应通过《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4行进行纳税调增。
(3)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简言之,就是该部分资金在第六年丧失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按照本文所列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资金处理方法进行所得税和会计处理即可。实际处理中应注意,该问题处理期限是期满60个月的当年年度申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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