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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增值税下采购比价机制及应用案例
原创 2016-09-24 李志远 远见

由于营业税与销售有关,而与采购无关,所以营业税阶段的采购策略就是“谁的售价低就买谁的货”。不过实行增值税制之后,就不一样了。能不能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拿到了多少进项税额?都直接影响到企业增值税负的高低,都影响到企业利润的多少。

在增值税实践中,人们往往会陷入一个误区:片面追求进项税额的增加,和增值税负的减少。事实上,我们应该关心的是营改增后的“利润”,而不是“税负”。因为税负是销项减进项算出来的,进项你给了上家,销项你从下家那要过来了,差额交上去就是了,它压根就是“体外运行”的。所以只要能从下游企业要来足够的销项,就行了。企业应该把关注重点放在营改增后的“利润”指标上。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因素的存在,我们压根不用考虑增值税。

话题再回来,增值税对利润的影响,其实是通过附加税费实现的。比如从不同的材料供应商处采购,取得的进项税额不一样,不仅会导致采购成本差异,也会导致增值税负不同,从而导致附加税费不同,影响到利润。既然“利润”才是我们的目标,那我们找一下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比价的利润平衡点。

假设一般纳税人(税率17%)含税售价X,附加税费率为10%(含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影响利润的因素有“增加的采购成本X/1.17、“少缴的附加税及附加0.1*0.17*X/1.17”;假设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含税售价Y,附加税费率为10%(含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影响利润的因素有“增加的采购成本Y/1.03”、“少缴的附加税及附加0.1*0.03*Y/1.03”。令成本因素相等,找出它们平衡点的比价:

X/1.17-0.1*0.17*X/1.17=
Y/1.03-0.1*0.03*Y/1.03

Y/ X=0.86798


没发票的情况下,会导致多交企业所得税,需要考虑。


以此类推,从一般纳税人(11%6%)采购时的比价如下:

 


应用案例:

:假设甲、乙、丙报价净价分别为 101元、100元和99, 甲能提供税率为 17%的专票,乙能提供税率为 3%的专票;丙为个人,提供普票。其他条件无差别,均不收取运费,假定附加税率之和为12%

三家投标人的实质价格分别为

甲:101+101×17%-17%)×12%=101

乙:100+100×(17%-3%)×12%=101.68

丙:99+99×17%-0%)×12%=101.02

结论:甲的投标人评审价格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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