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为所有员工上了商业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险),请问该保险可以抵扣进项吗?
专家回复:
1、依据上述规定,企业为高危作业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以及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为其他职工购买的意外伤害险,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法律制度未对集体福利做进一步的明确。但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对类似问题的回复是“为员工购买补充医疗保险属于职工福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参见:
http://www.nb-n-tax.gov.cn/gzcy/nszx2/nszx/201607/t20160726_349361.htm。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对“其他商业保险费”和“特殊工种职工”进行界定,只有《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第一条第(八)款规定,如为从事高危工种职工投保的工伤保险和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列入税前扣除范围。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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