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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那点法律事

    这段时间,有不少老同学、朋友和新浪博友咨询问道关于婚姻方面的法律问题。近来较为繁忙没有很好的答复各位,在本文开头问道给各位道个歉,实在是对不住,万望各位海涵!


   问道为表示歉意和诚意,特推出拙文一篇,为大家梳理分析有关婚姻方面的法律问题,统一回复各位。望对准备步入婚姻殿堂,亦或是准备逃离爱情坟墓的读者,有所帮助。

闲话少叙,下面直接进入正题



问道提示各位

婚姻有风险,结婚需谨慎;

离婚需慎重,三思而后行。

离婚的定义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离婚的途径

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有两种途径:

(一)
协议离婚,指夫妻双方依据法律规定合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二)
诉讼离婚,指夫妻双方对离婚、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审理并裁判的法律制度。

     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妥善的处理离婚、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那么就协议离婚。夫妻双方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双方本着合法自愿原则协商签订离婚协议,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即可,方便快捷。

如果夫妻双方对于:

(一)
是否离婚

(二)
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

(三)
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对这三个问题的任何一个产生争执,无法达成一致,那么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诉讼离婚。司法实践当中,很多人都是采取诉讼的方式进行离婚,因为往往对上述问题争执不下。

离婚的要件

司法实践中,无论是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很多人的诉状或者是离婚协议上都赫然显示“性格不合”这四个大字。如今的快餐文化盛行,“闪婚”、“闪离”不胜枚举,而且大多数都集中在年轻人,在没有相互了解的情况下就匆忙结婚,所以很多人的结局就是“双闪”(闪婚、闪离)。“因性格不合,结婚后争吵不断无法正常生活导致夫妻双方情感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这句话似乎理由很充足。


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注意,没有自动离婚一说!很多人都认为夫妻分居达到一定时间,比如分居满两年就可以自动离婚,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没有此种说法。但,如果夫妻双方因情感不合分居满两年以上的,构成判定“夫妻情感确已破裂”的一个标准,即一般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夫妻情感确已破裂”。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婚姻法》第32条、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和司法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这些判定要件为:

(一)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二)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三)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四)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五)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六)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七)
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八)
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九)
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十)
一方好逸恶劳、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十一)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十二)
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十三)
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十四)
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

(十五)
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如果满足以上一项或者是多项要件,一般情况下法院调解无效,确无和好可能是会判离的。《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据此,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所以在法院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才会下判决,调解是指调合,而不是调离。

子女抚养问题

     从《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来看,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要根据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原则来判定,且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既,法官会综合父或母的各方面情况和子女的权益来判决孩子由谁抚养。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

1.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3.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如果未成年子女对外产生侵权责任,未成年子女有自己财产的由其财产进行赔付,没有或者承担不了的由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承担,如果还承担不了的再由不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承担。所以,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注意,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典型者如继承权!

财产相关问题

(一)
关于财产问题,要区分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为夫妻一方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婚后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内的法定继承,属于共同财产;婚内的遗嘱继承、受赠一般原则,属于共同财产;婚内的遗嘱继承、受赠的特别声明,才属于个人财产。

    关于财产问题还有其他一些规定,如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原则上属于共同财产,但孳息和自然增值除外;父母一方或者是双方赠与的,无论婚前或是婚后,都视为对自己一方子女的赠与(典型者如房产)。限于篇幅问道不详予列举,如有疑问请留言。

   基本原则: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婚前财产永远属于个人所有;婚后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注意,没有结婚后达到一定年限婚前财产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说!



(二)
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原则上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如果是房产归一方所有,那么所有权人应当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以下为特殊规定,需要读者特别注意: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要注意,请求法院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2年。

侵权赔偿问题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需要注意

1.必须是一方有过错,另一方无过错才可要求对方进行相应的赔偿,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如果双方均有过错,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赔偿,法院不支持赔偿。

2.单纯要求一方赔偿,而不要求离婚,法院不支持赔偿。

3.要求“小三”赔偿,即只能要求离婚主体的一方赔偿。

4.有权单方面终止妊娠而不构成对男方生育权的人侵犯,也不侵犯配偶权,不产生赔偿责任。即男方不可要求女方赔偿,但可以认定为构成夫妻情感的伤害,起诉离婚。

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婚前债务,一般情况下属于个人债务,但婚前所借而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情况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对外形成的债务,如果夫妻之间无特别约定,即便是有特别约定但并未向债权人声明的,或者是夫或妻一方不能证明为一方债务的,都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便是离婚后仍由双方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在现实中,很多情况下都是夫或妻在未告知另一方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且该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是用作其个人挥霍,从法理上分析,此不应该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离婚后一方往往因为举证不能,从而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使无辜的一方受到牵连,这一点法律风险很大,不得不防范。所以问道建议夫妻之间实行财产协议制,实行财产协议制并不是对对方的不信任,而恰恰考验着双方的爱情和信任度。财产协议制,对于夫妻双方都有好处,对外声明夫妻之间的协议,可以避免上述法律风险。问道提醒一下,作为婚姻的一方一定要经济独立,特别是女士,不然很难在婚姻中独立。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它是夫妻关系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是指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夫妻婚前债务、婚后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消灭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夫妻财产制分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两种。法定财产制,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指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制度。

婚姻法的特殊规定

(一)
在诉讼离婚中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失的除外。如果由于军人一方有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吸毒、赌博等恶习又屡教不改或其他情形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使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又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准予离婚。

(二)
在诉讼离婚中对女方的特殊保护。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请求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该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所谓“确有必要”,主要指下述两种情况

1.期间双方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急迫的事由,已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

2.怀孕或分娩的婴儿是因与他人通奸所致。

婚姻的其他法律问题

其他的问题,即婚姻的效力问题。婚姻有三种效力:

(一)有效婚;(二)无效婚;(三)可撤销婚

(一)
有效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二)
无效婚: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直系血亲、旁系三代以内);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三)
可撤销婚:《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注意:《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是延长的规定。即过了一年之后,就不可申请撤销婚姻,只能起诉离婚。

是否需要委托律师

   这个问题,看自己需求,可以委托,也可以不委托,因为毕竟律师费是一笔不小的支出,感觉自己能胜任那就自己起诉应诉答辩。

  问道建议,即便是不委托律师,也要带上相关材料到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让律师解答,最好委托律师代写相关的法律文书(起诉书、答辩状等)。非专业人士,特别是对法律毫无认识,或是一知半解的,由于对法律认知能力的不足,很难在法庭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对方委托律师的情况下往往会吃亏。即便对方没有委托律师,在庭审过程中也会由于抓不住问题的重点和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依据,而在法庭上空谈说废话或者是大哭大闹以显示自己的“可怜”,以求博得法官的同情,那么如果这样做往往会适得其反。如果自己能力有限,建议委托律师处理,因为现在离婚案件的标的、涉及的金额都比较庞大对自己的利益影响重大,稍有疏忽即遭受重大损失。所以委托专业的律师处理,这样才能尽可能最大化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道寄语:

  茫茫人海中相逢便是缘,“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望大家都能好好珍惜彼此的情感,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祝愿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祝有情人百年好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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