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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害案件讯问的10个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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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4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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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刑事办案实务

1.问清年龄和身份

注意事项:系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确有悔罪表现等情形,经审查认为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公安机关可不再提捕,检察院可不批捕。

2.问清到案经过

注意事项:对可能存在的投案自首情节进行固定,比如主动投案、陪同投案、电话通知、明知他人报案现场等待等。

3.问清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及起因、背景

注意事项:对因婚恋、家庭、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民间矛盾纠纷,结合个案具体情况把握好法理情的统一,依法少捕慎诉慎押。

4.问清双方的具体行为,以及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

注意事项: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如果双方发生轻微推搡、拉扯的,或者为摆脱被害人拉扯或者控制而实施甩手、后退等应急、防御行为的,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

5.问清犯罪嫌疑人的动机、是否有涉黑涉恶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等

注意事项:无事生非、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的,属于“寻衅滋事”,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寻衅滋事罪依法从严惩处。犯罪嫌疑人涉黑涉恶的,雇凶伤害他人的,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刑罚执行期间伤害他人的,犯罪动机、手段恶劣的,伤害多人的,多次伤害他人的,伤害未成年人、老年人、孕妇、残疾人及医护人员等特定职业人员的,以及具有累犯等其他恶劣情节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6.问清案发起因、对矛盾激化和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

注意事项: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能认定正当防卫,但被害人对矛盾激化和冲突升级具有明显过错的,也应当减轻犯罪嫌疑人责任。

7.问清有无同伙,同伙的具体行为

注意事项:二人以上对同一被害人共同故意实施伤害行为,无论是否能够证明伤害结果具体由哪一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造成的,均应当按照共同犯罪认定处理,并根据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情节等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实施伤害时,对虽然在场但并无伤害故意和伤害行为的人员,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对虽然有一定参与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作出不起诉处理。

8.问清是否有目击者(证人),现场有无监控设备,或有人现场录制视频

注意事项:公安机关还应当注重加强现场调查走访,及时、全面、规范收集、固定证据。建立以物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客观性较强的证据为核心的证据体系,避免过于依赖言词证据定案。

9.问清犯罪嫌疑人事后态度,是否认罪认罚,是否愿意和对方和解、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提供担保

注意事项:

公安机关可以建议当事人进行和解,并告知相应的权利义务,必要时可以提供法律咨询,积极促进当事人自愿和解。认罪认罚,且没有其他犯罪嫌疑;与被害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赔偿义务,经审查认为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公安机关可不再提捕,检察院可不批捕。对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积极赔偿,并提供了担保,但因被害人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和解谅解的,一般不影响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10.问清犯罪嫌疑人对“鉴定意见”的意见

注意事项:检材与其他证据是否相互印证,文书形式、鉴定人资质、检验程序是否规范合法,鉴定依据、方法是否准确,损伤是否因既往伤病所致,是否及时就医,以及论证分析是否科学严谨,鉴定意见是否明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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