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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套约”频引诉讼上海海事法院发布《海事审判白皮书》风险提示



律新社丨周柏伊



随着航运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套约”已经不是一个生僻的词汇。为了获得大客户的承运权,船运公司往往会与之约定相对优惠的运价,而没有集约优势的出口商或货运代理人则无法取得如此优惠的协议运价。为了同样享受价格优惠,冒用大客户名义再设法提货的“套约”行为便层出不穷。如此一来,自然也埋下了法律隐患,由此引发的诉讼也不在少数。


上海海事法院今天(10月29日)发布《海事审判白皮书》,就海事案件中反映出来的新问题做风险提示。


在上海海事法院2014年的审判实践中,就集中出现了几起因大型船公司使用远程提单打印系统这一新型提单签发模式引发的纠纷。


远程提单打印系统的帮助下,船运公司不亲自签发提单,而是将缮制完成的提单电子版上载至系统,再由其指定的代理公司通过授权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直接从系统中打印出正本提单。




航运实践中随之出现了新型“套约”行为,即在系统中的“托运人”一栏中输入与船运公司有优惠运价协议的公司,即冒用该公司名义以享受其与船运公司之间的协议运价,再通过“变造”手段使生成的提单“托运人”信息显示为真正的托运人。上述“套约”手法使船公司系统中显示的特定航次托运人与客户手中持有的正本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不一致。


在一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中,持有正本提单的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凭单放货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赔偿其货物损失。被告则辩称,原告持有的正本提单系伪造形成,并非由承运人签发,因而原告并非涉案货物的托运人,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不具有诉权。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由涉案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无单放货的违约赔偿责任。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在另外两起因货运代理人实施“套约”行为、船运公司追索“套约”损失引发的连环追偿纠纷中,起因是承运人在运费结算完毕且货物出运完成之后,发现其承运的一票货物并非由系统中显示的托运人委托其承运,认为不应享受相关协议运价,因此向其订舱代理补收了协议运价同正常市场运价之间的差价。


该订舱代理人诉至法院,向其委托人追索该部分运费差价,同时,该委托人也另行提起诉讼向委托其订舱的公司追偿。争议事实涉及诸多案外人,上海海事法院先后向船运公司、“被套约”的托运人、公安局等单位调查取证,在大量事实和证据面前,两案被告的态度从矢口否认转为积极参与调解。最终,各方在衡量法律风险后就两案一并达成调解协议。




据了解,实务中的“套约”手段早已有之,但以往需要得到船运公司的配合才能实现。而远程提单打印系统的推广使用,使船运公司的代理擅自修改提单内容成为可能,并且令船运公司对“套约人”身份毫不知情。因此,在远程提单打印系统下的“套约”行为,更易产生货权和诉权之争,并可能引起追讨运费差价的后续纠纷。航运活动各参与主体对其中的法律风险应引起重视。


白皮书亮点解读

白皮书亮点解读

10月29日,上海海事法院发布了2014年度中英文对照本《海事审判白皮书》,这是该院第五次以白皮书形式向社会发布海事司法报告,也是首次以中英文对照本的形式发布。


一审服判息诉率占九成

上海海事法院赵红院长通报了该院2014年的海事审判工作基本情况。全院共收案2723件,结案2739件,同比分别上升5.83%和6.20%,一审服判息诉率为90.46%;结案标的总额人民币37.48亿元,同比上升0.06%。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和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仍为主要案件类型,占一审收案总数的46.90%。


执结中日“中威”历史要案

2014年,上海海事法院依据生效判决,依法扣押被执行人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的船舶,最终成功执结发生于上世纪30年代的中日民间商事纠纷“中威”历史要案,彰显了我国海事审判执行体系的司法权威和公正高效。


创新工作机制首次网上拍卖

在拍卖“富通09”一案中,首次采取网上拍卖船舶方式,更快更好地实现了胜诉权益,是创新执行工作机制、有效破解执行难题的有益探索。


发布10起典型案例

白皮书还对该院2012-2014年三年来审理的海上保险及保险代位求偿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项总结和分析,并发布了10起海上保险纠纷典型案例。该部分通报内容是白皮书的又一亮点。


据悉,此举是为主动对接国家战略,着眼于为上海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保障上海国际航运保险中心建设。


纠纷三成以上涉外

白皮书披露,2012-2014年,上海海事法院共受理海上保险纠纷410件;2013以来,海上保险纠纷诉讼标的总金额超过人民币3亿元。涉诉保险机构相对集中于大型保险公司,同时涉诉保险机构覆盖面逐步扩大。相对于其他类型纠纷,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调解撤诉率较低,判决率较高,并且具有比一般的海事海商案件更强的涉外性。2012-2014年受理的海上保险纠纷中,诉讼主体涉外(含涉港澳台)的案件比例达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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