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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代书遗嘱被认定无效,原因居然是这个……



律新社 | Susan



随着人们拥有财产尤其是房产价值的提升,很多老人选择生前订立遗嘱的方式防止“身后事”纠纷。有人选择自己书写遗嘱,也有人因自身文化程度有限、身体疾病或对法律不够了解等,选择请别人代为书写遗嘱,即代书遗嘱。


然而,律新社从全国各地法院了解到,近几年来,由于立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缺乏对遗嘱方面法律知识的了解,导致很多“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最终被法院宣告无效。那么,为何大量代书遗嘱被判无效?什么情况下,“代书遗嘱”被视为无效?


律新社为大家盘点几个案例,并送上法律人的专业解读。





案例一、立遗嘱人不签字,代书遗嘱无效


苏某的老伴已过世多年,201410月,苏某也因病去世,留下位于海淀区的一套房屋。办理完老人的后事,苏某的小女儿苏晓梦想起父亲生前曾留给自己一份遗嘱,要把房屋留给她。由于哥哥苏晓军也已经去世,苏晓梦拿着父亲生前的遗嘱找到嫂子韩莉和侄子苏瑞,想要继承房屋。韩莉和苏瑞称,从没听老人说立过遗嘱,认为苏晓军已经先去世了,所以房屋应该由苏瑞和苏晓梦共同继承。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诉讼到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后发现,苏晓梦提交的代书遗嘱上落款处虽然按有苏某的手印,但是却缺少苏某的签字。苏晓梦称自己的父亲身体不好,所以就没有签字。最后,法院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而未确认代书遗嘱的效力。


案例二、近亲属做代书人,代书遗嘱无效


韩某与赵某系夫妻,两位老人在2014年相继去世,留下韩小莲、韩小丽、韩小华三个子女。韩小丽拿出一份遗嘱,称父母曾经委托自己订立过代书遗嘱,想要把房产留给弟弟韩小华的儿子、老人唯一的孙子韩琦。韩小莲却对遗嘱提出质疑。各方就此产生争议,韩琦以自己的父亲韩小华和两个姑姑韩小莲、韩小丽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按照遗嘱继承韩某与赵某的遗产。法院审理过程中,韩小丽拿出遗嘱原件,表示愿意尊重父母遗愿,由韩琦继承遗产。然而代书遗嘱中的代书人为韩小丽本人,见证人是韩小丽的配偶胡某。韩小莲认为该代书遗嘱无效。最后,该案经过法院调解,各方协商处理了老人的遗产。


案例三、见证人未参与立遗嘱全过程,代书遗嘱无效


2013年底,陈大爷去世了。陈大爷的三个子女找到陈大爷的后老伴于某,要求继承父亲的房产。于某则拿出一份代书遗嘱,称陈大爷已经决定百年之后将房子继续留给她。陈大爷的三个子女则认为父亲不可能将房子留给于某一人,双方就此产生矛盾。后于某将陈大爷的三个子女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遗嘱,由其一人继承陈大爷的遗产。陈大爷的三个子女对代书遗嘱提出质疑,于某则提供代书遗嘱的两位见证人刘某、洪某作为证人,证明代书遗嘱的真实有效。庭审中,证人刘某详细陈述了其作为代书人,帮助陈大爷订立遗嘱的经过。而证人洪某却对代书遗嘱的订立过程吞吞吐吐。在法官再三询问下,洪某说,当时他去外面抽烟了,陈大爷和刘某说什么没有听清,等他抽烟回来,刘某已经起草完代书遗嘱的内容,陈大爷和刘某都已经签字,自己就在旁边也签了名字。法官又问洪某代书遗嘱的具体内容,洪某说,自己也没仔细看,记不太清了。最终,法院认为洪某并没有参与立遗嘱全过程,同时,对代书遗嘱的内容也不清楚,因此,该代书遗嘱的订立过程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认定代书遗嘱无效。






律师观点:


遗嘱问题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很多老年人因为身体状况、文化程度所限等原因,往往采用代书遗嘱的方式分配财产。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合法有效的代书遗嘱除符合遗嘱的一般要求(完全行为能力人且与遗产无利害关系)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


第二,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代书人可为见证人之一;


第三,见证人见证的过程必须完整全面,遗嘱人口述遗嘱过程中,见证人自始至终要在现场见证整个遗嘱过程,保证时间、空间的高度一致性;


第四,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全部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将书写完毕的遗嘱交由其他见证人核实后,向遗嘱人当场宣读,经遗嘱人确认无误,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亲笔签名。


办理遗嘱事项,从继承法上看,貌似十分简单,但稍不注意,就可能影响到遗嘱的法律效力,也将可能对相关当事人的权益产生巨大影响。无论如何,继承人之间应该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这既是法律的根本目的也更是人伦道德的一种体现,何必让“遗产”寒了亲情呢!


法官观点: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人、见证人和立遗嘱人均要在代书遗嘱上签字,只有在立遗嘱人确实因病或因其他原因不能书写的情况下才能以按手印代替。而在诉讼中,主张遗嘱继承的一方需要对遗嘱的真实有效承担证明责任,因此不仅需要提交代书遗嘱,还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立遗嘱人存在不能书写的客观情况。如果老人确实年事已高、因疾病或其他原因无法书写,又想通过代书遗嘱方式订立遗嘱,可以通过录像或录音的方式加以辅助,同时,留存好正规医院出具的老人无法书写的相应病历材料或诊断证明。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同时,以下三类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因此,在上面的案例中,韩小丽及其配偶胡某分别作为代书人和见证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韩小丽帮助父母订立的代书遗嘱实际也是无效的。订立代书遗嘱时,见证人最好选择与继承人、被继承人无关的人,比如居委会、村委会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的领导、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等,一方面,这些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文化素养,另一方面,这些人员相对比较中立,而尽量不要选择朋友、亲属、邻居等。


采用代书遗嘱的方式订立遗嘱,两位见证人都必须全程参与订立遗嘱的过程,确保遗嘱内容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果继承人对代书遗嘱的效力提出质疑,通常会对见证人进行询问,以了解订立代书遗嘱的过程和情况。如果见证人没有参与订立代书遗嘱的全过程,或者无法清楚表述订立代书遗嘱的经过、遗嘱的具体内容等,则很难认定代书遗嘱的效力。一方面,选择见证人的时候尽量选择思维清晰、有一定文化素质、有责任心的人员担任。很多老年人选择自己的老同事、老朋友作为见证人,然而这些人员年龄较大,有一些已经无法清晰表达,甚至先于立遗嘱人去世,因此并不适合作为见证人。另一方面,在订立代书遗嘱时,应告知见证人见证遗嘱的后果,如果日后产生争议,可能需要见证人说明代书遗嘱的内容及具体订立经过。


公证员观点:


大量的代书遗嘱被法院认定无效,这个说明订立遗嘱是门学问。


根据继承法规定,遗嘱只有具备一些法定要件后才能成立,包括立遗嘱人的行为能力、处分财产的权属、代书人见证人的资格、遗嘱的形式、签名的形式等。


现在有立遗嘱意愿的大多数是60岁以上的退休人员,他们这代人没有接受过并经历过财产传承的教育和经验,遗嘱个人想象成分居多,差错后患那就避免不了。


在公证处接待过程中,我们看到当事人提供的遗嘱五花八门,相当一部分有问题,如夫妻共同遗嘱由一方代签名、代书人是立遗嘱人的近亲属甚至就是受益人、自书遗嘱采用电脑打印方式等等。更有奇葩的是,立遗嘱人把订立遗嘱的时间写在若干年之后,事后我们才知道,原来立遗嘱人听算命先生说他可以活到2030年。


欧洲人早就养成一个习惯,也可以说是种生活方式,生前就到就近的公证人事务所订立遗嘱,并且把遗嘱以及家庭重要财产凭证保管在公证人处。在中国,公证遗嘱作为法律规定的效力最高的遗嘱形式,公证员是这方面的专家,一份公证遗嘱收费才几百元,80岁以上的还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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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判例|超半数代书遗嘱无效 立遗嘱时代书见证都须签名|来源:北京晚报20140423
超半数案件 代书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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