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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发布时间:2018年1月17日

上榜标签:平等保护夫妻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家庭关系。

内容导引:《解释》共四个条文,确立了三项实体规则。第一条规定了“共债共签”规则,即婚内单方举债只有另一方同意或追认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规定了“家事代理权”行使而发生的债务,即一方为满足夫妻日常生活而以单方名义发生的、通常是数额较小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三条规定了“共同受益”识别标准,即债权人若能证明夫妻因系争债务而共同受益(有益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则不论有无共同举债合意,该债务也为夫妻共同债务。

点评专家:上海财经大学教授 叶名怡

《解释》的最大亮点是确立了“共债共签”规则。该规则来源于意思自治的民法法理,即未经民事主体同意不得为其设立法律上的负担或处分其权利。从更深层次来说,该规则体现了对人的基本尊重。婚姻的历史发展呈现一个基本趋势,即从“夫妻捆绑主义”到夫妻各自平等独立但协作的个人主义,婚姻中个体的意志与人格应获得尊重。《解释》第一条令夫妻债务问题回归民法基本原理,可谓拨乱反正的重大立法进步。《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行使家事代理权而发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规则既可被视为“共债共签”规则的例外,亦可被理解为另一方的同意系推定可得。它是“共债共签”规则不可或缺的补充。《解释》第三条确立了“共同受益”的夫妻债务识别标准。在无夫妻举债合意时,因客观上共同受益而共同对债务负责,具有合理性。该条其实与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意旨一脉相承,只不过明确了证明责任分配。总而言之,《解释》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回应了民众长久以来的重大关切,为构建和谐的家庭关系和稳定的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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