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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伪卡盗刷银行全赔案例

异地伪卡盗刷银行全赔《》

当事人高某在家收到短信,短信显示其银行借记卡内存款被刷卡,随即电话挂失,并携带该银行卡向公安机关报案。(伪卡盗刷)

法院经审理认为,刷卡消费点虽与银行无关,但保障储户银行卡款项安全是银行的义务。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高先生在开封得知自己银行卡中的存款被异地盗取后,立即向开封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交银行卡,证明自己所持银行卡不是异地消费,已完成举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从银行承担的义务来看,银行应对其所发行的银行卡本身的安全性予以保障,防止储户信息被盗用,同时银行对系统设备、交易工具的安全也应负有保障义务。

银行与高先生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向高先生发放银行卡,应尽到保障储户安全使用银行卡的义务,银行要对银行卡本身的安全性予以保障,防止储户信息、密码等信息数据被轻易盗用,同时还应保证其服务场所、系统设备安全适用。

案外人使用“伪卡”消费的行为,从一个侧面证明了银行卡系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也说明银行自身存在管理疏漏与过失,不应视为高先生本人的行为,也不应视为银行已按合同约定向其履行支付存款的义务。

盗刷终端设备虽不是工行开封鼓楼支行所有,但仍是工行开封鼓楼支行所加入的银联组织系统内的终端设备,应视为工行开封鼓楼支行提供的刷卡设备。

法院审理认为,银行履行违约责任后享追偿权。案中银行对持伪卡交易的案外人支付了高先生银行卡内的款项,未尽到对储户银行卡内资金安全的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即使因第三方责任引起的违约,仍应由合同当事人即银行负违约赔偿责任。

    银行在履行了民事赔偿责任后,也同时获得了追偿权,可向持伪卡盗刷的人或其他相关责任方就其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行使追偿权。

 

 

 

借记卡被盗刷判银行全额赔

中国消费者报  2015-05-13 14:18:37

    ■杜俊豪 本报记者 耿记安

    河南开封市民高先生发现自己的借记卡在外地被刷卡消费了13万多元,他认为这是伪卡交易,银行应偿还其损失,而银行却不予认可。近日,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二审判决,支持一审判决,由银行支付高先生损失13万余元。

    案件回放

    借记卡被盗刷13万元

    2013530日晚19时,河南开封市民高先生在家收到短信,其中显示其银行借记卡内存款被刷卡消费131627元,高先生随即电话挂失,并携带该银行卡向公安机关报案。

    后经侦查,高先生的银行卡是在外省的一珠宝行进行了刷卡消费。高先生表示,自己没有去过外省的那家珠宝行,人一直在开封,银行卡也一直放在身边,没有出借过,密码也没有泄露过。高先生认为,自己的钱是被别人盗刷的,全部损失应该由银行承担。

    在与银行多次协商无果后,高先生将发卡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鼓楼街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开封鼓楼支行)诉至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银行偿还其全部存款损失131627元。

    开封鼓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刷卡消费点虽与银行无关,但保障储户银行卡款项安全是银行的义务。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高先生在开封得知自己银行卡中的存款被异地盗取后,立即向开封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交银行卡,证明自己所持银行卡不是异地消费,已完成举证责任。银行主张高先生可能存在保管不善或与人串通盗取存款的行为,应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因此,法院判决银行偿还高先生存款131627元。

    一审宣判后,工行开封鼓楼支行不服,上诉至开封市中院。开封市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判决。

    争议焦点

    一问:银行安保义务有哪些

    鼓楼区法院审理认为,从银行承担的义务来看,银行应对其所发行的银行卡本身的安全性予以保障,防止储户信息被盗用,同时银行对系统设备、交易工具的安全也应负有保障义务。

    本案中,银行与高先生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向高先生发放银行卡,应尽到保障储户安全使用银行卡的义务,银行要对银行卡本身的安全性予以保障,防止储户信息、密码等信息数据被轻易盗用,同时还应保证其服务场所、系统设备安全适用。案外人使用“伪卡”消费的行为,从一个侧面证明了银行卡系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也说明银行自身存在管理疏漏与过失,不应视为高先生本人的行为,也不应视为银行已按合同约定向其履行支付存款的义务。如银行只承担部分责任,意味着银行可以将其在经营中的风险转嫁至储户,对储户不公,也影响储户对金融机构的信任度。

    二问: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鼓楼区法院审理认为,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该坚持过错原则,详细查明损失造成的原因,根据当事人过错大小,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于储户未能尽到对自己的银行密码等重要信息的保密义务,致使他人控制其账户并将其存款转走或者进行信用卡刷卡消费,该损失应该由储户承担。对于银行未能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或者管理上存在漏洞,给储户造成损失,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责任。储户存在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盗刷终端设备虽不是工行开封鼓楼支行所有,但仍是工行开封鼓楼支行所加入的银联组织系统内的终端设备,应视为工行开封鼓楼支行提供的刷卡设备。工行开封鼓楼支行未对持卡人刷卡使用设置身份认证机制,其在银行卡刷卡安全使用方面存在管理漏洞。工行开封鼓楼支行不能以使用密码办理的业务为由,将应由工行开封鼓楼支行承担的存款安全保障义务转移给高先生。工行开封鼓楼支行没有提供高先生未妥善保管或者合理使用银行卡的相关证据,所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问:谁来赔偿银行损失

    鼓楼区法院审理认为,银行履行违约责任后享追偿权。本案审理的是高先生和工行开封鼓楼支行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是否涉嫌刑事犯罪与本案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且刑事犯罪的实施主体并不是本案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虽然公安机关尚未破案,但究竟是何人以何种方式刷卡消费,并不影响本案处理,不属于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情形。案中银行对持伪卡交易的案外人支付了高先生银行卡内的款项,未尽到对储户银行卡内资金安全的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即使因第三方责任引起的违约,仍应由合同当事人即银行负违约赔偿责任。

    银行在履行了民事赔偿责任后,也同时获得了追偿权,可向持伪卡盗刷的人或其他相关责任方就其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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