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律师执业相关规定,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不能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如何界定专职与非专职?到底什么情形才算违规兼职?本文对此进行了深入思考,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关条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第76号 现行有效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2.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5号 现行有效 第四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法定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以独资、与他人合资或者委托持股方式兴办企业,并委派律师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务,不得从事与法律服务无关的其他经营性活动。 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发通(2011)35号 现行有效 第九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4.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2号 现行有效 第四十七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兼职律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律师执业,应当遵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管理制度,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导和监督,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第76号 现行有效 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九)泄露国家秘密的。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6.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司法部2003年通知。 第四条、加强对律师执业证书收回和吊销的动态化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及时收回律师执业证书: (1)专职律师调出律师事务所,担任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 (2)兼职律师调出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或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 (3)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不在原试点单位从事法律事务的; (4)律师暂缓注册的; (5)从事经营性活动或在各类企业担任管理类职务的; (6)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7)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 (8)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9)提交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违法行为,骗取律师执业证书的。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