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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律诗的"格律"

格律诗的格律问题

 

新诗领域有一派将“有节奏、押韵”界定为“格律诗”,或者叫现代格律诗,格律体新诗,等等,窃以为甚不妥。

节奏、韵律(含押韵)、情感语言、文字语言,这是诗歌的四大构成要素。对于一首汉语诗歌而言,缺一不可。也就是说,只有同时具备这四大要素的作品才能称之为诗。

而格律则不然,它是诗歌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才产生的。“……律诗兴起以后,诗才有了严密的格律。唐代以前的古诗是自由体或半自由体,还没有形成格律……”(王力)格律实质上它是诗人或诗歌理论家对写诗技巧的归纳总结,是写诗的规律、是诗艺的结晶。当然,对于诗艺水平还未达到一定程度的作者而言,亦会成为写作的束缚。

具体点说,诗的格律是指诗中某些特定形式(如近体诗、词、曲等)在字数、句式、对偶、平仄、押韵等方面的格式和规则(讲究)。如一首七律56字,七言八句,颈联、颔联需对仗,押平声韵;一阕《忆秦娥》46字,上阙21字,分为5句,每句字数分别为3、7、3、4、4;下阙25字,分为5句,每句字数分别为7、7、3、4、4。上下阙各三仄韵,一叠韵。押韵以入声韵为宜。

 

诗词格律较为复杂,限于篇幅,这里只能以“平仄”和“对偶”为例说明其中一二。

 

1、平仄

根据王力《诗词格律》(中华书局1977年12月版)的介绍:平仄在诗词格律中遵循交错律,具体可以概括为两句话:

(1)平仄在本句中是交替的;

(2)平仄在对句中是对立的。

这种平仄规则在律诗中表现得特别明显。例如毛泽东《长征》诗的第五、六两句:

金沙水拍云崖暖,

大渡桥横铁索寒。

这两句诗的节奏和平仄是:

平平│仄仄│平平│仄,

仄仄│平平│仄仄│平。

就本句来说,除了结尾一个字,前面每两个字一个节奏。平起句“平平”后面跟着的是“仄仄”,“仄仄”后面跟着的是“平平”,最后一个又是“仄”。仄起句“仄仄”后面跟着的是“平平”,“平平”后面跟着的是“仄仄”,最后一个又是“平”。这就是交替。就对句来说,“金沙”对“大渡”,是“平平”对“仄仄”,“水拍”对“桥横”,是“仄仄”对“平平”,“云崖”对“铁索”,是“平平”对“仄仄”,“暖”对“寒”,是“仄”对“平”。这就是对立。

再看下面的词《忆秦娥》的平仄。除了画圈的字可平可仄外,其它都有严格的规定,不可更改。

 

忆秦娥(四十六字)

平(平),(平)平(仄)仄平平。平平(迭三字),(仄)平(平)仄,仄平平

(平)平(仄)仄平平,(仄)平(平)仄平平。平平(迭三字),(仄)平(平)仄,仄平平

【(仄)表示本应仄声,但可用平声;()表示本应平声,但可用仄声;表示韵脚。】

 

上面的词谱中,除了带圈字之外,其它都极其讲究,有些规则甚至比律诗还严格。例如末尾两句,前一句的第一、三字可平可仄,但后一句的第一、三字却必须是仄声和平声,而律诗中还有“一三五不论”之说呢。

需强调的是:讲究平仄只是中国诗歌中的一种类别——格律诗的要求。这些格律诗包括唐代及以后的近体诗(即五、七言的律绝)、宋词、元曲等。唐代近体诗正式产生前的众多诗歌作品,对此都没有刻意追求。即使在近体诗产生之后,不讲平仄的“古风”与之也还是并存不悖且并辔齐驱的,李白的《静夜思》、李清照的《夏日绝句》等都是如此。就连家喻户晓的《唐诗三百首》中,非格律诗也占到三分之一以上。

可见,讲究平仄并非诗歌的必然要求,它只限于格律诗词之内。这些格律诗词之所以对平仄声要如此严格地讲究,事实上仍然是为了满足诗歌必须具备音乐性这一基本要求的。因此,一方面我们应承认:格律诗对平仄的严格要求,确实创造出了一种能够使诗歌富有音乐性的绝佳形式;另一方面,我们也应明白:格律诗对平仄的这种讲究,也仅仅是诗歌讲究音乐性的形式之一。除此之外,不讲平仄但也富于音乐性的传统形式仍然有许多种,如李白的这首《拟古》诗:“涉江玩秋水,爱此红蕖鲜。攀荷弄其珠,荡漾不成圆。佳人彩云里,欲赠隔远天。相思无因见,怅望凉风前。”

 

2、对偶(仗)

对偶(或叫对仗)是一种修辞手段,它的作用是形成整齐的美。汉语的特点特别适宜于对偶,因为汉语单音词较多,即使是复音词,其中词素也有相当的独立性,容易造成对偶。没有格律的诗歌中也有对偶,如“举头望明月,低头思故乡”,但与这种普通的对偶相比,律诗中的对偶还有它的更严格的规则(讲究)。这个规则(讲究)是:

(1)出句和对句的平仄是相对立的;

(2)出句的字和对句的字不能重复。

根据这两点规则,“举头望明月,低头思故乡”显然不符合要求。上面所举的毛泽东《长征》诗中的两句:“金沙水拍云崖暖,大渡桥横铁索寒”,其中“金沙”对“大渡”,是名词对名词,“拍”对“横”,是动词对动词,“暖”对“寒”,是形容词对形容词。不仅平仄相对、词性相对,而且出句的字和对句的字也不重复,因而才是合乎律诗对仗的要求的。

同样需强调的是:对仗也不是汉语诗歌的要素、不是诗歌的基本特征之一。这是因为,对仗只是诗歌表达内容的惯用手法,并不是诗的绝对要求。有许多家喻户晓的古诗,就都没用对仗,如孟浩然的《春晓》(春眠不觉晓)、王维的《送元二使安西》(渭城轻雨邑轻尘)、龚自珍的《乙亥杂诗》(九州生气恃风雷)等。

其实,对仗也不是诗歌的专利,其它文体中也用对仗,如唐代王勃《滕王阁序》中的“落霞与孤鹜齐飞,秋水共长天一色”、六朝祖君彦《为李密檄洛州文》中的“罄南山之竹,书罪未穷;诀东海之波,流恶难尽”等,显然也都是对仗句。

 

总之,平仄、对偶(仗)以及此处未谈及的诗歌押韵方式的讲究等种种格律诗的规定(讲究),都只能算是诗歌惯用的艺术技巧而已,并非汉语诗歌所固有的本质特征。写格律诗,则必须遵此规定(或者叫运用这些技巧);不写格律诗,则不必理会这些。诗歌创作中,讲究平仄、多用对仗是无可厚非的,也是应该提倡的。尤其是对仗,它是汉语诗歌形式美的重要体现之一。但是,同时我们也应清楚地认识到这一切都不是绝对的。对仗与平仄的运用与否,归根到底,还是要取决于诗歌所要表现的内容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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