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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亦称建设项目(construction project),是指按一个总体设计组织施工,建成后具有完整的系统,可以独立地形成生产能力或者使用价值的建设工程。一般以一个企业(或联合企业)、事业单位或独立工程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学校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范本一:



  第一章 总 则



  1、为加强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工作,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建设计划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宁乡县学校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制度。



  2、建设计划以提高全县教育改革发展水平为目标,以加强基础建设、队伍建设、完善内部管理为保障,切实加强内涵建设,通过建设,使项目学校成为省、市、县的示范、提高质量的示范和办出特色的示范。



  3、建设计划坚持“省市引导、县级政府为主、教育局实施”的原则,采取县政府、县教育局和项目学校分级管理的方式,以学校管理为基础,县级政府管理为主。同时,各部门、单位和社会有关方面有效参与和支持。



  4、实施建设计划所需资金主要由县政府统筹。地方财政安排相应的经费予以支持。



  第二章 管理职责



  5、由教育局制定项目建设的总体规划和规范要求,制定项目管理办法等,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指导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



  (二)制定相关政策、管理规定和绩效考核办法等;



  (三)组织专家复核地方上报的项目学校名单、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和任务书及项目建设进展报告等;



  (四)按计划组织开展政策发布、业务咨询和培训等工作;



  (五)建立项目建设信息采集与绩效监控系统,开展年度绩效考评工作;



  (六)协调、指导项目学校的项目建设工作,组织开展调研督查、年度检查、项目验收、挂牌表彰、成果宣传等。



  6、县人民政府是项目实施的地方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上级领导要求,组织本地区项目学校的申报、评审和推荐工作;



  (二)负责指导、检查、监督本地区项目学校的项目建设工作,监督本地区项目学校按项目建设任务书完成建设任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负责统筹落实和筹集项目学校的建设资金,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四)向省市相关部门报送本地区项目建设阶段进展报告和项目完成总结性报告。



  7、县教育局是项目学校的主管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上级有关领导的要求,指导所属学校进行项目申请,确保落实相关政策;



  (二)负责指导、检查所属项目学校的项目工作,监督项目学校定期进行自查,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按要求向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发改、财政等部门报送所属项目学校项目建设阶段进展报告和项目完成总结性报告。



  8、项目学校法人代表为项目建设监督人。项目学校应设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校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接受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 申报评审与组织实施



  9、申报评审工作按照省、市教育部门公布的年度建设计划执行,包括核定申报指标、预审推荐、组织复核、统一社会公示、正式发文公布等环节。



  (一)县政府、发改、财政、教育等部门核定申报指标年度申报的项目学校控制数。



  (二)地方预审推荐。教育局组织项目学校按照省、市教育部门和县政府、发改、财政等部门有关文件要求,上报申报材料,提出基本建设思路、初步设想和计划方案。县政府、发改、财政等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学校的申报材料进行预审,确定本地区拟推荐申报的项目学校,统一报至上级主管部门。



  (三)县政府、发改、财政等部门组成专家组,根据学校建设计划项目学校遴选基本条件,对各地推荐申报的项目学校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根据需要对项目学校申报信息进行现场核查。



  (四)统一公示。复核结束后,在报纸或媒体、网站上公布拟立项支持的项目学校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接受社会监督和质询。



  (五)正式发文公布。公示期满后,教育局会同县发改、财政等部门公布项目学校名单。



  10、县政府、发改、财政等部门根据已批准项目学校的重点建设任务等因素,下达财政专项资金总预算控制数及年度预算控制数。县政府、发改、财政等部门据此组织项目学校及其举办者制定项目建设方案,并填写项目建设任务书,以及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和管理办法。



  11、教育局协同发改、审记、财政等部门组织专家对修订后的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进行评审论证,复核并将通过评审论证的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报送上级主管部门,达到要求的予以批复。批复后,正式启动项目建设工作。



  12、项目单位按照上级批复的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建设过程中一般不得自行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单位须报经县政府、发改、财政等部门核准后,由省县政府、发改、财政等部门核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



  13、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和筹集项目学校的建设资金,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14、项目学校应统筹安排使用不同渠道的专项资金,科学、规范、合理地编制本校建设项目的总预算及年度预算。项目预算是项目学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学校总体预算。



  15、项目学校要严格按照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提出的目标组织项目建设,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资金管理。专项资金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16、专项资金按财政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纳入项目学校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并设置单独账簿进行明细核算,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17、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经过招投标、集中采购等规范程序后方可列支。



  18、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均为国有资产。项目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合理使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验收



  19、建立省市监督检查、地方监管和项目学校自我监测的三级监控考核体系,对项目学校建设计划的实施实行事前科学论证、事中监控指导、事后效益评价的全过程审核、监控和考核。



  (一)县教育局负责指导项目的实施,检查和监督项目学校的建设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二)县财政切实履行各项资金及政策支持承诺,确保项目实施质量与进度。



  (三)项目学校负责项目建设日常工作和过程管理,设立专门机构,建立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评机制。



  20、在计划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取消项目等处理。



  (一)编报虚假申报信息,骗取项目学校建设权;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建设工作;



  (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五)无违规行为,但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延期两年未验收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21、项目完成后,项目学校应撰写项目总结报告,由县政府、发改、财政等部门初审后,向省、市教育主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总结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基本情况,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成效,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对其他地区和学校进行示范、带动和辐射的成效,以及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与存在的问题等。



  学校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范本二:



  责任单位、责任人、权力运行依据、工作责任范围



  一、责任单位



  教育局基建办



  二、责任人



  承办人AB角、分管副股长、股长、主管副局长



  三、权力运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各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其他法规。



  四、工作责任范围



  负责学校基本建设(维修)的管理指导工作,包括工程项目立项、方案评审、设计、投标、项目施工、竣工验收的管理指导及预决算初审。



  基建项目管理审批制度



  五、基建项目管理审批制度



  (一)项目立项



  根据教育长期发展规划及学校特色发展规划,结合轻重缓急,建立基建维修项目库,只有进入项目库的项目才能备选立项。



  (二)项目设计



  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方案设计,设计初步图纸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三)项目采购



  学校基本建设估算在10以上50万元以下的基建维修项目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批文和施工图纸经批准后,进入政府采购流程。项目预算须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审计部门核定。由局纪检监察、计财、审计、基建办监督签订合同采购。



  (四)项目施工管理



  项目施工过程中,按施工合同、设计图纸和验收标准督查检查。



  (五)竣工验收和决算



  项目验收包括隐蔽工程验收、主体验收和竣工验收,验收须有主管部门参入。项目决算必须有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廉政风险点、防范措施



  六、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股务会制度。股内分工实行AB角,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股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股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局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五)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不受理的。



  1.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核通过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审核通过的。



  2.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3.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6.私自泄漏申请单位项目信息的。



  7.其他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股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股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八、廉政风险点



  (一)建设单位自筹资金项目不按规定立项和招标,直接指定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二)招标采购过程中,投标人或挂靠施工企业,或以围标方式不正当地取得中标权,在政府采购中以低价恶意中标,然后施工过程中以各种不正当方式提高造价。



  (三)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建成伪劣工程。



  (四)收受施工方贿赂,不按招标文件验收。



  九、防范措施



  (一)严格按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各种规定中的立项和招标规定实行,一经发现,责令建设单位停止项目实施,补办手续,同时要求写出情况说明报主管部门。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采购法规,要求建设单位及招标代理公司仔细核查投标单位资质,杜绝挂靠,对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要求评委仔细审查,避免围标或恶意低价中标。



  (三)较大型的基建维修项目,严格要求实行项目监理制,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经常进行督促检查,对建设单位和监理公司加强责任意识宣传,保证按质按量完成工程项目。



  (四)加强效能监察,严格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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