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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最高院:买受诉讼中的债权,可以申请法院变更原告!

问题补充:

我银行向甲企业发放贷款1000万元,甲企业因经营不善贷款到期后未能按约还本付息,我银行提起诉讼并保全甲企业的房产及土地。诉讼过程中我银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乙资产公司,并将债权转让事实送达甲企业。问:

1、我行和乙资产公司向法院申请要求变更诉讼原告,法院应否支持?

2、我银行原提起诉讼中的保全顺位利益能否由乙资产公司承继?


律师回复:

你银行或乙资产公司可共同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主体的申请,法院在审查债权转让协议真实有效的基础上应予变更;在法院作出变更裁定后,乙资产公司依法承继你银行诉讼时的查封顺位利益。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人民法院对于债权转让前原债权银行已经提起诉讼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根据原债权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受让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人或者受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或者执行主体。

《民诉法解释》

第二百五十条: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受让人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裁定变更当事人。变更当事人后,诉讼程序以受让人为当事人继续进行,原当事人应当退出诉讼。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参考案例:

最高院(2013)民二终字第84号

最高院(2014)民申字第1762号

最高院(2016)最高法民终146号


律师提醒:

无论是在实体法还是在程序法中均没有禁止在诉讼过程中转让债权的规定。就私权自治而言,债权转让本不受限制,但考虑到债的纠纷已进入诉讼阶段,当事人对实体权利的处理也应兼顾公法程序性的要求,是否变更诉讼主体由法院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系时代产物,具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

对其他案件而言已涉诉债权是否能够顺利变更诉讼主体在如今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出让人和受让人应避免固有思维,提前考虑相关风险,在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时,应充分考虑到法院不予变更情形,妥善分配起诉、应诉义务,维护好自身的权利。

如存在当地法院不接受诉中变更原告的申请情形,债权人可以与买受人通过另行协议约定权利义务后以原债权人的名义继续进行诉讼事宜,但协议中应明确约定风险归属,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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