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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婚姻法:男女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婚姻成立!

近些年,社会上重婚的情形频频发生,对家庭稳定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其中,女性成为最大的受害群体。

根据刑事法律规定,重婚指的是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直接侵害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客观上存在重婚者及相婚者。重婚者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重婚,相婚者则是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其结婚。

具体而言,“有配偶”,是指存在法律婚姻,即经过结婚登记所形成的夫妻关系(需同时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虽违反了结婚实质条件的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只要没有被法院宣告无效、撤销也包含在内),以及有婚姻效力的事实婚姻所形成的夫妻关系(目前仅指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事实婚姻)。

“结婚”,是指婚姻成立,区别于婚姻有效。婚姻有效是指双方缔结婚姻的行为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包括双方自愿、达到结婚年龄、没有禁止结婚的情形、婚姻登记。而婚姻成立作为一种社会事实,只要双方的同居生活符合社会普遍观念所认可的婚姻本质即可。根据1990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 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中关于事实婚姻的特征为“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规定,加之法律婚姻和事实婚姻都是婚姻的不同形式,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和程序,因此婚姻成立应当界定为男女双方公开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时,婚姻的成立具有性别的差异性、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性、夫妻的身份性和同居生活的公开性等四个基本特征,因此,同性同居不能视为婚姻;不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同居生活不成立婚姻;夫妻名义不以夫妻相称为必要;公开性不要求为周围的多数人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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