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看事实。如果案件本身就存在法定的离婚情形,法院一般会按照法律规定,在调解无效的情形下,判决离婚。如果案件本身不存在法定的离婚情形,法院一般会很慎重,给予双方可能和好的机会,不会轻易判离。
(2)看态度。如果当事人对于离婚犹豫不决,一再反复,考虑再三,法院一般会给当事人一次机会,让当事人再有几个月的时间充分考虑是否解除婚姻关系。
一般情况下,在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又不具备必须或者可以判离的条件,法院一般很难判离。哪怕另一方很明显是在故意拖延时间,给对方施加压力。
实践中,有很多案例,法官也明知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已不可能再继续,但苦于证据不足,不敢判离。之所以讲“不敢”,是因为基于目前的离婚审判模式之下,已形成一个固定的程式,比如,在没有法定判离条件的情况下,第一次审理基本上是判决不离。如果一个法官出于自己的判断,认为虽然没有法定判决离婚的情形,但就案件具体情况而言,已不可能和好,遂即判决离婚。就会面临一方当事人上诉的可能。而法官承办的上诉案件多少,在某些地方往往会影响法官业绩,并且面临二审改判或发回的可能。因此,对于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有法定判离条件的案件,如果法官是基于自己的内心判断而判决离婚,可能会面临比判决不离更多的风险,因此,从法官的角度,判不离比判离的麻烦少得多,因而对于当事人第一次诉讼离婚的请求,一般不会予以支持。
在很多婚外情导致离婚的案件中,法院为何只在判决书中认定双方存在暖昧或是亲密关系,却不直接认定存在过错?到底怎样才能被认定婚外情的存在,很多当事人都有此疑问。总的说来,法院对待婚外情认定的态度是非常谨慎的。究其原因,2001年修改《婚姻法》时,基于和谐和平衡的考虑,立法者对于婚外情的认定就非常的保守。新的《婚姻法》将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只限定为两种,即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这两种情形,都是程度非常严重的婚外情。对于程度较轻的,例如,一夜情、网聊或是网恋、多夜情但并未同居的情形都很难被追究责任。
事实上,想要证明对方存在重婚或是同居的情形也是非常困难的。重婚的程度比同居更为严重,特别是事实重婚的情形,证明起来更是难上加难。在笔者亲自代理的一个案件中,无过错方不仅提供了对方承认婚外情存在的录音,还提供了公众场合与第三者亲密的录像及照片等证据,但法院还是认为这些证据均为间接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重婚与同居行为的存在。
如果在庭审中,一方真的能提交过错方与他人同居或是长期存在不正当性关系的直接证据的话,例如,他人家中拍摄的性爱录像等,可能会因为取证途径不合法或是侵犯他人隐私权,得不到法院的采信。所以,在了解法院认定婚外情态度后,律师应该考量花大量时间或精力去收集对方婚外情过错是否确有必要。收集这些证据,不仅需要投入人力物力,而且收集来的证据对于无过错一方而言,本身就是一种极大的伤害。辛苦得来的证据,在法院却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认可,会让人感觉得不偿失。
但是,对于那些想尽快摆脱痛苦婚姻的无过错方而言,如果第一次起诉离婚,在法庭上能提供对方存在婚外情的证据,虽然可能无法达到追究对方过错的目的,但是对第一次就判决离婚的帮助却是非常大的。另一方面,对于法官而言,法律上的认定和内心的确信是两码事。虽然从法律上他不能认定对方就存在过错,但是这些证据足以使他相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会在离婚方面做更多的调解工作,错方施加一定的压力促使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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