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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重点新增/修改内容汇总

01

民法总则

变动较小,基本上限于个别字词的调整。

比如:“从其失去音讯”改为“自其失去音讯起”;“要求”改为“请求”;“一个月”改为“30日”:“三个月”改为“90日”等。

02

物权编

1.扩大“简易交付”适用范围:《民法典》第226条。“依法占有”改为“占有”;

2.所有权:

①修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管理权”相关规定;

②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时间由“6个月”延长至“一年”;

③增加所有权取得特别方式,即“添附制度”;

④新增“变更共有物性质或者用途”需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3.用益物权: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权分置;

②新增“居住权”;

4.担保物权:

①修改“抵押权与买卖不破租赁”内容;

②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正常交易中抵押动产买受人;

③修改了抵押物转让规则;

④新增了“超级动产抵押权”;

03

合同编

1.完善格式条款无效规则; 

2.增加利益第三人合同的规定;

3.增加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

4.完善情势变更原则:“当事人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诉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5.完善代位权制度,突破代位权限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的规定;

6.增加解除权除斥期间的规定:

7.限制分期付款中出卖人的解除权:增加“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行使解除权或者请求支付全部价款;

8.修改保证方式推定规则;

9.增加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认定条件,要求6个月以上未书面加上“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

10.增加房屋租赁人的优先承租权;

11.增加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

04

人格编

1.独立成编; 

2.增加“违约中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3.增加关于“身体权”内涵的规定;

4.增加“人体组织器官捐献规定”;

5.增加性骚扰与非法拘禁规定:

6.增加“肖像权许可使用”规定;

7.增加“个人信息认定”的规定:

8.增加“个人信息利用”的规定;

9.增加“个人信息侵权”的规定。

05

家庭编

1.婚姻法:

①无效婚姻:取消“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②可撤销婚姻:胁迫+隐瞒重大疾病而成立的婚姻;

③增加了无效或可撤销婚姻中“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

④登记离婚增设了“离婚冷静期”;

⑤家庭付出补偿取消分别所有的限制;

⑥增加“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之规定;

⑦增加收养或者解除收养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继承法:

①完善遗产范围的规定;

②丧失法定继承权的情形增加“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

③增加打印遗嘱、录像遗嘱;

④遗嘱人以不同形式订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⑤扩大代位继承制度的适用范围: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为继承;

⑥增加遗产收归国家所有的用途。

06

侵权责任编

1.增加“自助行为规定”;

2.修改“委托监护的责任分担规定”,由连带责任变成“委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3.用人者责任:

①修改“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可追偿”;

②“劳务派遣单位补充责任”变更为“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③修改“个人劳务致使他人损害的”中的雇主可以向故意或重大过失雇员追偿;

4.完善“安全保障义务”中安全保证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后追偿权;

5.完善“盗抢机动车”责任规定;

6.完善“高空抛物”责任规定。

法定继承重点知识梳理

1、法定继承权的取得:

(1)婚姻关系。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1994年2月1日以后,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2)血缘关系。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外祖孙。

(3)抚养关系。如: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再如:形成了对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3、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上述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上述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上述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5、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6、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7、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8、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9、遗嘱的无效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10、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11、转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以上内容

对照着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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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 Kao Er G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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