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物业管理公司虚假申报偷税案
§ 11月2日,纳税人委托代理人11月3日要到主管税务局办理“某某大厦”转让的补充纳税申报,要求专案组与主管税务局共同处理此事。
§ 11月3日,专案组及公安人员赶到主管税务局与代理人见面,向其阐明其要申报的税款属于稽查局已立案检查期间的税款,其现在的申报行为不能改变税务机关对其虚假申报、未缴纳税款的定性。
§ 11月4日,A公司补充申报营业税638,118.92元、城建税44,668.32元、教育费附加19,143.57元、滞纳金71,596.94元、罚款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