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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叙事诗中女性悲剧论析
书摘
《容膝斋诗文论集》
    作者:高忠志
古典叙事诗中女性悲剧论析
自从“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之日开始,在以男性为中心的社会中,女性的悲剧或悲剧的女性,便成了人类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头等突出的社会问题,成了几乎是一切文学和艺术细心描写的着力表现的永恒主题。本文不是从人类社会的总体,也不是从文学艺术的全部去研究和探讨这个普遍存在的悲剧,而是仅从中国古典叙事诗歌中的女性悲剧,去研究这个“永恒的主题”。
女也不爽,士贰其行
《诗·卫风·氓》大概是我们迄今所能见到的我国最早的一首“弃妇诗”。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氓》是我国第一个女性悲剧。诗中的女主人公和一位男子本是“总角之宴,言笑晏晏”的,亦即后来人们常说的“青梅竹马,两小无猜”。可婚后仅仅三年,她却被遗弃了。这是为什么呢?是“弃妇”对“氓”的爱恋不深切,不真挚吗?不是。诗中详尽地叙述了他们的相识、相谋、相期、相恋的过程,他们是“信誓旦旦,不思其反”的。她对“氓”爱之甚笃,“送子涉淇,至于顿丘”,她坦诚地剖白心迹:“匪我愆期,子无良媒。将子无怒,秋以为期。”她对“氓”有着炽烈而大胆的刻骨相思之情,她“乘彼诡垣,以望复关。不见复关,泣涕涟涟。既见复关,载笑载言。”她用全身心的爱,换来的不过是暂时的“以尔车来,以我贿迁。”那么,是“弃妇”有什么过失吗?不是。她是个善良而又勤劳的女性,“自我徂尔,三岁食贫”,她无怨无悔,“三岁为妇,靡室劳矣。夙兴夜寐,靡有朝矣”,她任劳任怨。有人说这是“弃妇”婚后所受的“虐待”。我看不然,因为这完全出于她的自愿,是“之子于归,宜其室家”,是以“其女子之贤,知其必有以宜其室家也。”这也正是为了要表明“氓”是靠着“弃妇”的贤慧和勤劳,“宜其室家”,而变成为“士”的。今传《诗三百》诸本《卫风·氓》中的“士”字,皆首次出现在“于嗟女兮,无与士耽”句中,而这一句所在的“桑之未落”一段,乃“弃妇”自悼之词,这段和下边的“桑子落矣”一段一起,都应移在“三岁为妇”一段之后。试移如下:
氓之蚩蚩,抱布贸丝。匪来贸丝,来既我谋。送子涉淇,
至于顿丘。匪我愆期,子无良媒。将子无怒,秋以为期。
乘彼桅垣,以望复关。不见复关,泣涕涟涟。既见复关,
载笑载言。尔I、尔筮,体无咎言。以尔车来,以我贿迂。
三岁为妇,靡室劳矣。夙兴夜寐,靡有朝矣。言既遂矣,
至于暴矣。兄弟不知,呸其笑矣。静言思之,躬自悼矣。
桑之未落,其叶沃若。于嗟鸠兮,无食桑葚。于嗟女兮,
无与士耽。士之耽兮,犹可说也。女之耽兮,不可说也。
桑之落兮,其黄而陨。自我徂尔,三岁食贫。淇水汤汤,
渐车帷裳。女也不爽,士贰其行。士也罔极,二三其德。
及尔偕老,老使我怨。淇则有岸,陧则有泮。总角之宴,
言笑晏晏。信誓旦旦,不思其反。反是不思,亦己焉哉。
这样,全诗先叙相谋、相期、结婚、被弃,再承接“静言思之,躬自悼矣,而详述自悼之词,全诗才顺畅贯通。然今本之顺序其所以如此者,盖由传诗时错简所造成也。“氓”而变为“士”,是身份地位的变化,“氓’’与“士"代表着两个对立的阶层,“氓”是奴隶,“士”是奴隶主。《左传》昭公七年载:“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L4J尽管“士”是奴隶主的最后一个等级(第四等级),但小人得志多是一阔脸就变的。地位变了,思想也就变了,感情也就变了,一切都变了,由原来的“氓之蚩蚩”(按:《毛传》日:“蚩蚩者,敦厚之貌。),变而为“言既遂矣,至于暴矣。’’变而为“士之耽兮,犹可说也。”变而为“女也不爽,士贰其行。”变而为“士也罔极,二三其德。”事情坏就坏在了这个“氓”变而成为“士”上。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说:“一夫一妻制是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即以私有制对原始的自然长成的公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第一个家庭形式。”这个家庭不再属于妇女,而是属于男子的,“她对于男子说来仍不过是他的嗣子的母亲,他的主要的管家婆和女奴隶的总管而已。”一切权柄都由男子操纵,生杀予夺,悉听男子之便,“妻子便落在丈夫的绝对权力之下了;即使打死了她,那也不过是行使他的权利罢了。”L7J尽管《氓》中所反映的这个“家庭”,不完全是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所分析、论述的那些典型的“家庭”,但它是“以经济条件为基础"的家庭,这也就自然而然地决定了“弃妇”的悲剧命运。“于嗟女兮,无与士耽!士之耽兮,犹可说也。女之耽兮,不可说也。”“女也不爽,士贰其行。士也罔极,二三其德。”这在中国的一般民众中有一句很精彩的说法就是“痴情女子负心汉。”
中国古代文学中这样的婚姻恋爱悲剧是层出不穷、屡见不鲜的。小说、戏剧更是所在多有,益增广焉,并且形成了特有的传统和风格。这类作品的同情都在女性的一方,盖导源于“女也不爽,士贰其行’’也。元稹的传奇《莺莺传》始乱终弃,作者却说:
稹特与张厚,因征其词。张日:“大凡天之所命尤物也,不妖其身,必妖于人。使崔氏子遇合富贵,乘宠娇,不为云、为雨,则为蛟、为螭,吾不知其变化矣。昔殷之辛,周之幽,
据百万之国,其势甚厚。然而一女子败之,溃其众,屠其身,至今为天下*笑。予之德不足以胜妖孽,是用忍情。”于时坐者皆为深叹。后岁余,崔已委身于人,张亦有所娶。适经所
居,乃因其夫言于崔,求以外兄见。夫语之,而崔终不为出。张怨念之诚,动于颜色,崔知之,潜赋一章,词曰:“自从消 瘦减容光,万转千回懒下床。不为旁人羞不起,为郎憔悴却羞郎。”竟不之见。后数日,张生将行,又赋一章以谢绝云:“弃置今何道,当时且自亲。还将旧时意,怜取眼前人。”自是,绝不复知矣。时人多许张为善补过者。予尝于朋会之中, 往往及此意者,夫使知者不为,为之者不惑。[8]元稹不把同情给予莺莺,或有其难言之隐,但后来人是不赞成他的做法的。于是金有董解元,元有王实甫终将此悲剧改而为崔张大团圆,有情人成眷属的喜剧了。对于《氓》这首诗,朱熹说:“此淫妇为人所弃,而自叙其事,以道其悔恨之也。”[9]将社会悲剧说成是性格悲剧,曲解诗意,诬陷“弃妇’’,道学嘴脸,暴露无遗。
蒲苇韧如丝,磐石无转移
“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心安顺从。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妇之爱,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加物。”L10]《古诗为焦仲卿妻作》中的刘兰芝和焦仲卿的婚姻爱情是完全符合上述情形的。刘兰芝“十三能织素,十四学裁衣。十五弹箜篌,十六诵诗书’’,是个德、言、工、貌样样皆佳的典范淑女,她和仲卿没有婚前热恋,有的只是把“客观的义务”变成了“主观的爱好",把“婚姻的附加物”变成了“婚姻的基础”的在婚后建立起来的真挚的爱情。他们“结发同枕席,黄泉共为友”;他们“誓天不相负”;他们是“君当作磐石,妾当作蒲苇。薄苇韧如丝,磐石无转移’’的……就因为此,她才为焦母所遣,被刘兄所逼,使一对恩爱夫妻一投水、一自缢,终于酿成了旷世未有之悲剧。这个悲剧不完全是社会悲剧,也不完全是家庭悲剧,而更包含着性格的悲剧。因为刘兰芝虽然“三日断五匹,大人故嫌迟”,“不堪母驱使”,“及时相遣归"了,但其归后则先有“还家十余日,县令遣媒来”,继有“媒人去数日,寻遣丞请还”,按时人之眼,用刘兄之言,即是“先嫁得府吏,后嫁得郎君。否泰如天地,足以荣汝身。”兰芝如
果再嫁乃是“高迁”之举,乃是可喜可贺之事。但是,兰芝追求和坚持的乃是有真挚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所以她信守着与仲卿的共同的誓言,在县令遣媒来时,她对阿母说:“兰芝初归时,府吏见丁宁,誓不相别离。今日违情义,恐此事非奇。”这种思想是不是女子从一而终的封建伦理道德在兰芝身上的反映呢?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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