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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协警的“清华女博士”,已难逃法律制裁

5月24日,针对网传“清华女博士报考长沙岳麓区协警”情况,岳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公安分局开展调查。从公布的调查结果看,网传的“清华女博士”张某,28岁,山东省济南市人,2018年6月从山东一所二本学院本科毕业。

也就是说,这个“清华女博士”的学历是假的。

从法律角度讲,张某以已经违法,已经难以逃脱法律的天网。

根据2022年5月12日岳麓公安部门发布的,《长沙市岳麓区2022年招聘警务协助人员的公告》第五条《招聘程序》规定,可以看到,

“报考人员于2022年5月12日—5月18日(9:00-17:00)登录岳麓区政府门户网站,将报名表、学历证书、驾驶证等相关资料发至邮箱:643042988@qq.com。

“资格初审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负责,初审时间为:2022年5月19日-20日(9:00-17:00)”。

张某既然已经通过了初审,那么,张某发至招聘邮箱的清华大学博士学历证书是从哪里来的?这里有两种情况,其一,自己伪造。其二,从伪造者手中获得。

如果是自己伪造,那么,张某违犯了《刑法》。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1):“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如果是从伪造者手中获得,则张某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该款第(二)项规定界定的情节为:“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也许有人会追问,如果这个毕业证是别人帮她弄到的怎么说?那么,别人帮她弄到的,则别人必然是参与了上述两个选项的行为之一。张某属于共同行为人,也难逃法律。况且,这张某既然已经通过了初审,已经实施了“使用“这个法律要件,这个违法行为已经完成了。

(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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