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亚星化学,股票代码600319,2001年3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曾用名G亚星。
2010年11月16日,亚星化学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证监局调查通知书公告》,公司因信息披露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2年6月19日,亚星化学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披露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行政处罚。
证监会认定亚星化学存在与大股东亚星集团大额直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入账、间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入账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此外,亚星化学还存在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事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中,2009年1月至2010年11月期间大额直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累计金额高达13.09亿元;发生间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金额高达15亿元;两笔担保金额分别为2000万元。
亚星化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决定:责令亚星化学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时任高管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罚款。
因亚星化学虚假陈述行为被曝光,亚星化学股价下跌,致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值得一提的是,2010年11月16日公司公告被证监局立案调查,当日股价跌幅达9.58%。对此,亚星化学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处罚且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根据司法解释,亚星化学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9年1月16日至2010年11月15日间,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0年11月16日(即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证监局调查通知书公告》之日)。
厉健律师表示,2009年1月16日至2010年11月15日期间买入亚星化学股票,并且在2010年11月16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至今,存在亏损或者推定亏损的股民,可对亚星化学提起民事赔偿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挽回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税金及利息在内的损失。
吴立骏律师认为,亚星化学此次违规索赔可以分为两个时间段,在以下时间范围内买卖或持有亚星化学股票的股民,具有获得赔偿的资格;
在第一个时间段中,首先应当在2010年10月22日到2010年11月8日之间买入亚星化学股票。其次,若在2010年11月16日至2011年3月01日之间卖出,卖出价格低于买入价格的,差价可以获赔。若在2011年3月01日之前没有卖出,无论之后股民是什么价格卖出或持有,都将获得从买入价格至7.03元之间的价差赔偿。
在第二个时间段中,于2010年11月16日到2011年11月4日之间买入亚星化学股票,并在2011年11月4日收盘时仍旧持有,产生投资损失的股民可以获赔。吴立骏律师认为,股民起诉亚星化学应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诉讼。
根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股民起诉亚星化学应向山东省济南中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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