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院(2022)鲁民申7829号: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原审判决计算殷珑珑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时系以(2021)鲁03民终1770号民事判决认定的殷珑珑2020年1-8月份的月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该月平均工资应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但原审计算依据中2020年7月、8月工资均为实发工资,据此计算出的殷珑珑月平均工资数额不当,本案应予再审。
湖南高院(2016)湘民再10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以劳动者税前的、未扣社保等费用的“应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用人单位代扣的社会保险费、税费、其它扣款等均为个人劳动所得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只是承担了代扣代缴的义务,所扣除的部分实际上仍然是劳动者的工资,故该部分款项应当计入工资性收入。原二审判决对此认定有误,应该予以纠正。
黑龙江高院(2021)黑民再465号:关于刘振全主张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据此,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应当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以劳动者税前的、未扣社保等费用前的全部应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刘振全主张还应包括奖金、车补等作为计算工资标准的依据。原审法院仅以刘振全实发工资数额计算经济补偿金不当。重审中,应在查明刘振全应得工资数额后,对经济补偿金数额予以确定。
(2022)辽03民终4589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经济补偿金应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一审法院按照上诉人鞍山经济开发区宁远镇卫生院与被上诉人陈宝勇之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2,500元/月为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数额并不当,上诉人鞍山经济开发区宁远镇卫生院关于以实发工资为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对上诉人鞍山经济开发区宁远镇卫生院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2021)粤15民终306号:关于颜铮的月平均工资如何确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的规定,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一审法院以颜铮每月扣除社保、税费、公积金等费用后的实发工资为基数计算月平均工资,于法相悖,本院予以纠正。
(2017)川07民终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及二倍工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应得工资计算,即未扣除社会保险费、税费等之前的当月工资总额。故原审法院认定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并无不当,上诉人称经济补偿金应按照实发工资计算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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