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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士连续两年半帮助邻居接送孩子,仅一天没接,邻居竟将她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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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1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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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文章案例过程、图片都来源于网络,此文章旨在以案普法,无低俗等不良引导。如涉及案件版权或者人物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删除内容!本文由真实故事改编!

案情回顾】

原告牛某奇和杜某倩,被告张某某,双方是邻居和朋友。两家的孩子都在同一所幼儿园上学,张某某是全职妈妈,时间充裕,而牛某奇和杜某倩都在中学上班,经常无法按时接送孩子。

因此,牛某奇和杜某倩经常让张某某接孩子时,一起帮忙接上自家的孩子佳佳(化名),并且佳佳经常和张某某家的孩子在一起玩,有时也在张某某家吃饭。

张某某表示,这一接就是两年半,并且是无偿的。         

2019年6月19日下午四点多,张某某在幼儿园接孩子后,佳佳要和张某某的孩子一起玩,不回家。佳佳的父母也同意了,把佳佳留给张某某后就去上班了。

当天傍晚,张某某骑电动车送佳佳回家时,发生了意外。当电动车行驶到济南市济阳区经三路与纬一路路口时,佳佳突然从电动车后座上掉下来,张某某立即停车,并第一时间通知了佳佳的父母。

第二天,佳佳被送到济南市儿童医院接受治疗,入院诊断为皮肤挫伤(左手环指、小指),住院6天,经医保报销后共支出医疗费7757.04元。事后,张某某去看望佳佳时,留下了2000元。          

佳佳出院后,牛某奇和杜某倩向张某某索要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6657元,张某某拒绝了。牛某奇和杜某倩不服,将张某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张某某赔偿佳佳的损失。          

【司法解释】

案件的争议点主要有两个:一是这起案件属于什么性质的纠纷,应该适用什么法律规定;二是张某某对佳佳的受伤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如何划分。              

对于第一个问题,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认为这起案件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应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的理由是,事故发生在济南市济阳区市区道路,张某某骑电动车载其孩子和佳佳两名未满十二周岁儿童出行,明显违反了《山东省关于电动车载人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第二个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某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牛某奇和杜某倩作为佳佳的监护人,对本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

一审法院的理由是,牛某奇和杜某倩明知张某某驾驶非机动车载佳佳出行可能存在风险,仍将佳佳交付张某某,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张某某赔偿牛某奇和杜某倩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3989.93元(扣除张某某已支付的2000元)。          

张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改变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这起案件属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应该适用《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

二审法院的理由是,这起案件虽然是因受害人从机动车上掉下来引发的,但同时也是侵权人帮忙过程中产生的,应该认定为健康权纠纷。         

对于赔偿责任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张某某帮助牛某奇和杜某倩接送孩子,双方未约定报酬,成立无偿帮工关系。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具体到本案,二审法院认为,牛某奇和杜某倩作为被帮工人,应当对自己孩子受到的损失承担所有责任,张某某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审法院的理由是,牛某奇和杜某倩作为佳佳的监护人,明知张某某驾驶非机动车安装的固定安全座椅只能附载一名儿童,对于可能存在的风险应当预料到,而仍将佳佳交给张某某待孩子玩耍结束后送佳佳回家。

且张某某作为帮工人将佳佳安放在固定安全座椅上,而将自己的孩子放在存在安全隐患的脚踏板上,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佳佳父母作为佳佳的监护人存在过错,更何况系被帮工人,相应的责任应由佳佳父母承担。          

作为被帮工人,牛某奇和杜某倩不仅没有感谢张某某的好心,反而将张某某告上法庭,试图将自己的过错转嫁给张某某,这是对张某某的不公平和不尊重,也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作为帮工人,张某某虽然没有承担赔偿责任,但却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和情感伤害,这是对张某某的不公平和不体谅,也是对社会的不负责。

这起案件告诉我们,无偿帮工不是一种义务,而是一种善意,我们应该珍惜和尊重帮工人的善意,也应该遵守和信任法律的公正,才能维护社会的和谐和正义。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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