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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保障和提高案件审理质量措施再探


案件质量是纪检监察工作的核心,纪委监委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不仅仅是单纯的业务问题,更是严肃的政治问题。重庆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穆红玉表示,案件质量是“生命线”,要严把案件事实证据、程序手续、定性处理等关键环节,构建“铁案工程”。案件质量是案件审理部门安身立命之本,应当始终坚持实事求是、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履行审核把关职责,发挥好“关口”“出口”“窗口”作用。重庆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五届市纪委三次全会精神,以目标和问题为导向,在原有制度措施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补短板、建机制、探新路,建立健全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的长效机制。

精心打造,审理报告彰显专业化

释纪说理、释法析理是专业化的核心要义。审理报告应将政治性放在首位,注重把违纪违法问题的政治成因和政治影响揭示出来。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角度,审理报告亦应体现其专业性。审理报告在遵循文书制作格式、纪律法律用语规范的情况下,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围绕证据的审查判断、事实认定、纪律法律适用、依纪依法处置等释纪说理、释法析理,展示案件事实证据认定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阐释适用纪法条规的依据,精准分析处置理由,做到层次分明、有的放矢,简案简说、繁案精说,恰到好处。

不断规范和改进审理文书,审理报告的写作体例严格对标对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文书模板格式,在“主要违纪违法事实”部分加大归纳、分析、说理力度,对证据进行全面梳理分析,阐明事实证据认定和排除的理由,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对定性、处理意见有分歧的以及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在“需要说明的问题”部分全面阐释,提出明确的审理意见,重点分析违纪与否、此违纪与彼违纪、“四种形态”转化、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存在争议的问题。如,对抗组织审查与不如实交代问题、滥发津补贴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界分等,均需在事实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阐释理由。

动静结合,阅卷笔录和审理谈话实质化

“静”中全面把握事实、证据。进一步改进阅卷方式,全面综合阅卷。从主体身份、办案程序、事实、证据、定性、涉案款物、对被审查调查人处理建议等方面提出阅卷意见,形成详细的阅卷笔录,重点审核手续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规合法,取证是否规范、到位,证据链是否完整,涉案财物处理是否恰当、定性处理意见是否精准等。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对证据的审核方式,并在阅卷笔录中详细归纳分析。既注重审核被审查调查人违纪违法或涉嫌犯罪的证据,也重视审核影响量纪量刑的情节方面的证据;对收集的证据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协调审查调查部门及时补证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对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言词证据等,严格遵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坚决依法予以排除,确保移送检察机关的是“成品”。进一步加强对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核,并在阅卷笔录中详细记录查看情况。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全面审核,对其他案件进行抽查审核,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

“动”中履职辨别真伪。审理谈话是审理部门履行审核职责的重要抓手,可以从“动”中发现被审查调查人的态度和认识,查找取证存在的问题,全面把握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取证是否合法。如,是否保障被审查调查人的权利,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行为,被审查调查人所讲是否属实、自愿等。进一步转变审理谈话方式,在强化思想政治教育的同时,认真倾听被审查调查人的申辩、逐笔与其核对违纪违法犯罪事实并详细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审查调查部门,审理谈话情况写入审理报告提交集体审议。阅卷笔录和审理谈话实质化,有利于纠正“形”到“神”不到、甚至流于形式等问题,切实发挥审核把关作用。

内外兼施,凝聚合力常态化

对内监督制约与协调服务并向发力。在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上,审查调查和案件审理是“一体两翼”的关系。在“查审分离”原则下,审查调查部门在源头上把好案件质量关,审理部门对各种不符合案件质量要求的案件要敢于说“不”、善于说“不”,该退补的必须退补、该退查的坚决退查。在审理过程中主动克服“书面审”的弊端,将审理监督寓于协调、服务之中,主动加强与审查调查部门沟通,坚持每个案件必须听取审查调查人员介绍情况,全面掌握案件背景、重点情况等,审慎提出审理意见,避免所提意见脱离实际、补证建议难以落实,甚至影响效果。对审查调查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合理的充分吸收采纳,不予采纳的,做好解释沟通工作。

建立职务犯罪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加强与司法机关的配合制约,积极推动联席会议、旁听庭审、案件进展通报、裁判文书通报、定期案件数据通报、案件质量评析通报等机制,强化对移送司法机关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后续处理情况的跟踪掌握,形成共同对案件质量负责的工作合力。重庆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与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二部建立了职务犯罪案件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检、法部门及时将起诉书、判决书送达市监委;3部门派专人每月核对全市职务犯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起诉、不起诉、退回补充调查、判决等情况的数据,整理出“1数据+3文书”(即全市职务犯罪整体办理情况数据和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市监委对案件质量进行评析并形成专题报告,对普遍存在的问题以《案件审理意见》方式通报检法机关有关部门、审查调查部门、区县监委。此外,将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选入市纪委监委“典型案例库”,供大家参考学习。

借用“外脑”拓展专家会商方式。进一步完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专家会商办法》,适时优化专家咨询库人员,对专业性强或疑难复杂问题进行会商研究。今年以来已会商案件9件,取得良好效果。比如,某区医院科室主任林某,接受某医药器械销售公司委托,帮助其医药器械在该医院销售,并收受好处费。经查,在该医院医药器械招投标过程中,林某作为医院招投标委员会成员,积极推荐该医药器械销售公司。该医药器械销售公司中标后,林某作为科室主任开处方时向病人推荐使用该公司产品,该医疗器械销售公司获取巨额利润。虽对医务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有相关司法解释,但实践中理解不一,定性分歧较大,有人认为林某涉嫌受贿罪,也有人认为他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过专家会商论证认为: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既在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利,又利用医生开处方的工作便利为其谋利,并非法收受财物,数额较大的,两者存在竞合,基于一个整体的概括故意,按照“择一重”原则,定性为涉嫌受贿罪为宜。该案法院已判决认定为受贿罪。今后将进一步拓展专家会商方式,综合运用专家答复咨询、专家论证会等,精准解决案件办理中涉及的疑难复杂问题,推动案件办理高质量发展。(重庆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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