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小学生课间玩闹撞断他人两颗门牙 3.8万元损失谁来承担?
userphoto

2023.11.30 河北

关注

两个小男生活泼好动

课间追逐打闹

不小心撞倒蹲在走廊的女生

造成女生两颗门牙被撞断

后续治疗费高达3万多

间接造成伤害的男生家长质疑

不是应该谁撞谁负责吗

果真如此吗

来看本期案例

1

案情简介

三年级学生瑶瑶(10岁)与六年级学生辰辰(12岁)、小磊(13岁)均系韶山某小学学生。2021年10月8日,第二节课课间休息时,辰辰、小磊在教室内玩闹后跑出教室。辰辰从教室前门跑出,小磊从教室后门跑出,辰辰因小磊追赶,边跑边回头看向小磊,在跑出教室门口至走廊上时,因回头看小磊,未能发现正蹲在走廊人群中地面上低头玩游戏的瑶瑶,将瑶瑶撞倒在走廊地面上,造成瑶瑶两颗上门牙断裂。

瑶瑶班主任老师知道后立马给所涉各方家长打电话,瑶瑶随后被带到医院检查,花费医疗费3,456.63元。经鉴定,两颗恒牙外伤性冠折未致残,后续治疗费为后续门诊治疗费用3,000元加上18岁成年后每10年一次的牙冠修复费用4,000元/次(3,000+4,000×7),共计31,000元左右,瑶瑶因此次事故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总计为38,008.37元。瑶瑶将辰辰、小磊、学校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

小磊监护人辩称,在追逐的过程中,辰辰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原告受伤,小磊在瑶瑶受伤过程中不发生原因力作用,不存在任何过错,应由辰辰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

02

法院判决

韶山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原告瑶瑶受到伤害,与被告辰辰和小磊在学校课间休息时没有遵守“不得在教室和走廊吵闹追赶”的在校安全教育、未注意周边环境变化、玩闹及奔跑时未及时发现危险情况有关,也与自身在课间休息时没有遵守“不得在教室外的公共过道上玩游戏”的在校安全教育有关,同时与被告韶山某小学针对三人违反在校安全教育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有关。

被告辰辰系原告瑶瑶所受损伤的直接实施者,对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原因力,对事故发生有主要过错。因被告辰辰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故法院酌定其监护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承担40%的责任。

被告小磊虽未直接撞击原告,但其与被告辰辰追逐打闹,系本次事故的共同侵权人,对事故的发生具有原因力,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因被告小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故法院酌定其监护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承担25%的责任。

被告韶山某小学作为教育机构,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本案中,韶山某小学虽然在日常教学中通过广播、周会、公开栏等禁止学生在走廊追逐、玩游戏,履行了相应的安全教育职责,但对原告课间玩游戏和被告辰辰、小磊追跑打闹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未尽到妥善管理的职责,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较大的过错。因此,法院酌定韶山某小学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承担30%的责任。

因原告自身对事故的发生过错较小,法院酌定其承担5%的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由辰辰监护人赔偿原告瑶瑶各项经济损失15,203.35元,由被告小磊监护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9,502.09元,由被告韶山某小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1,402.51元。

法院判决后,被告辰辰及监护人不服提起上诉。湘潭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03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如果学生打闹中不直接伤害他人的学生存在过错,那么他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是典型的学生间意外伤害事故,因当事人年龄小,自我保护意识弱,对侵权判断和控制能力小,难免造成伤害事故。因此,作为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安全规章制度,课间活动强度要适当,不要做剧烈的活动。家长作为孩子的第一监护人,有义务教育孩子预防安全事件的发生。如果孩子因为打闹行为造成了他人伤害,家长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学校不仅应加强对学生的日常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还应当加强对学生行为的巡查和管理,及时制止学生的打闹行为,确保校园的安全和谐。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标题:《小学生课间玩闹撞断他人两颗门牙 3.8万元损失谁来承担?》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小学生在学校磕断门牙,责任如何划分?
5个孩子偷骑摩托车撞死人 近80万元赔偿谁承担?开福区法院判了
恶作剧致同学受伤,谁担责?
老师班主任注意啦:《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专家解读与典型案例
新教师岗前培训材料(安全法制)
小学生课间玩闹磕伤门牙,家长索赔2万,法院怎么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嵩明法院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