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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概念的内涵
关于概念的内涵
【作 者】许占君
【作者简介】许占君 内蒙古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
【内容提要】人们公认,在逻辑学概念论中,概念的内涵是概念的逻辑特征之一。但是在如何具体理解概念的内涵这个问题上人们观点不一,并且这种不一致的观点似乎没有被人们发觉。有人把概念的内涵理解为反映在概念中的事物所具有的一组本质属性,当然这组本质属性也用概念表示;有人将概念的内涵理解为反映在概念中的一组本质属性(或特有属性)加上这个概念的属概念所形成的概念。笔者将从逻辑的和逻辑史的理由反驳第二种观点,而主张第一种观点。SS概念/内涵/语词表达/《波尔·罗亚尔逻辑》
自从《波尔·罗亚尔逻辑》在概念论中明确提出“内涵”和“外延”两个概念并且认为二者是概念的两个逻辑特征之后,人们对这一点一直深信不疑且继承至今。但是,进一步,人们对概念内涵的具体理解上却存在着差异。我们可以从众多的逻辑著作中摘引一点儿关于概念内涵的论述为证。
(1)“概念的内涵是指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有关的本质属性, 如‘生物’的内涵是指能营新陈代谢的,含蛋白质的,能生长繁殖的,具有感应性的。”〔1〕
(2)“概念的内涵, 就是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特有属性……例如,‘人’这个概念的内涵,就是指能制造和使用生产工具、有语言、能思维、两足直立的动物这些特有属性。”〔2〕
(3)“内涵是概念对事物的本质的反映。例如, 人这个概念的内涵是对人的本质,有理性、有分节语言、能制造和使用生产工具等的反映。国家这个概念的内涵反映着国家的本质,即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产物、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暴力工具等等。”〔3〕
在如上引文中,仅从概念的内涵的定义来看,除了细微的差别,对什么是概念的内涵的理解基本相同。但对概念内涵的具体理解上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其中有人将概念的内涵理解为反映在概念中的事物所具有的一组本质属性,当然这组本质属性也用概念表示。如(1); 有人将概念的内涵理解为反映在概念中的事物的本质属性(或特有属性)加上这个概念的属概念所形成的概念。如(2);而在(3)中则同时兼有上面两种情况。笔者认为,只有在第一种中对概念内涵的理解是正确的,恰当的。而其他的理解,虽较流行,则是错误的。
  一、概念及其内涵
究竟什么是概念,其定义尚不统一。但如下的定义是可以说得通的,因为它揭示了概念的实质。即概念是反映对象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
至于概念内涵的定义,从本文开头的引文中可以看出是较一致的。即概念的内涵是反映在概念中的对象的本质属性或特有属性。
从概念及其内涵的各自定义中可以看出二者的联系多么紧密。但无论如何也应看到二者的区别,否则就会导致错误。在上面谈到的关于概念内涵的错误理解的原因也许根源于此。
概念的内涵是概念的逻辑特征之一。概念及其内涵有密切的联系。概念是反映对象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即作为思维形式的概念在反映其对象时反映的是对象的本质属性。而内涵恰恰是指反映在概念中的对象的本质属性。此外,概念及其内涵也是相互依赖的。一方面,概念的内涵离不开概念这是显然的,因为这里所谈的内涵就是概念的内涵;另一方面,概念也离不开概念的内涵,因为内涵是概念的特征之一,一个丧失掉其特征的事物就不会成其为自身了。具体地说,一个概念只有有内涵才能成其为概念,因为内涵是概念的质的方面的规定,而若一个概念没有质的规定性,那么这个概念等于无。
重要的是从概念及其内涵的紧密联系中看出其区别。首先,概念是思维形式,而其内涵则否。在思维中,如果某概念是思维形式,则这个概念的内涵不能同时也是思维形式,因为我们把概念当作不可分割的最小单位来看待的。当然,概念的内涵也须用概念表达,这是另一回事。其次,虽然概念在反映对象时反映到对象的本质属性,但它反映的是带有这些本质属性的整体类,而内涵仅仅反映对象的一组本质属性。最后,概念同它的内涵不是同一层次,概念的内涵是构成概念的一方面要素。虽然概念的内涵也用概念表示,但这些表示原概念内涵的概念和原概念不是同一层次。
可以看出,概念及其内涵不容混淆。概念的反映对象是带有一组本质属性的一类事物,而概念的内涵所反映的是事物的一组本质属性。也就是说,概念所反映的是什么,而概念的内涵所反映的是怎么样的。举例来说,“人”这个概念反映的是带有如下这些本质属性的一类事物:能思维的、有语言的、能劳动的等。而“人”这个概念的内涵所反映的是能思维的、有语言的、能劳动的等一组本质属性。
  二、概念的内涵及其语词表达
任何事物都有一些质的规定性,其中有些质的规定性一方面使得某物与他物相区别,另一方面它又决定了某物之所以是某物,我们将这样的规定性称之为事物的本质属性。一般地说,事物的本质属性又不只一个,而是多个。这些本质属性反映在概念中构成了概念的内涵。也就是说,概念的内涵就是反映在概念中的事物的那一组本质属性。众所周知,概念不仅反映某事物这一整体,而且也反映事物的本质属性。这样,概念及其内涵的关系,从根源上说,是某事物及其一组本质属性的关系;从语言表达上说,是某语词与一组语词的关系。举例说,假如人作为我们的反映对象,人有一些本质属性,如有语言的、能思维的、能劳动的等等,这些本质属性反映在概念中构成了“人”这个概念的内涵,要想表达这内涵,在思维中还得借助概念,这样这个概念的内涵就是能思维的、有语言的、能劳动的等这一组概念。当用语词将这组概念表达出来时就是能思维的、有语言的、能劳动的等这一组语词。当然这是汉语的表达,在其他语言表达时,就是另一种形式的一组语词了。
简言之,某概念的内涵应是反映在概念中的事物的一组本质属性,而不是反映在概念中的带有一组本质属性的事物类。表现在语词表达上,它应是一组语词,而不应是一组语词来限定一个语词,从而构成一个偏正词组。因为一组语词表达的是一组概念,而一个偏正词组表达的是一个概念。而一组概念能表达一组事物或者事物属性,而一个概念(一个偏正词组相对应)却只能表达一个事物或者事物属性。所以,在本文开头引文中,只有(1)正确地揭示了概念内涵的意义。 而其他对概念内涵的理解则是错误的。因为后者从语词表达上说,表现为一个偏正词组,而这无法表达一组本质属性,因而没有表达概念的内涵。
  三、逻辑学中所出现的混乱
几乎所有的形式逻辑中都谈到概念之间的关系。一般地无外乎将其分为5种:全同关系、真包含关系、真包含于关系、 交叉关系和全异关系。在谈到全同关系时,人们常以“人”与“能思维的、有语言的、能劳动的动物”两个概念为例。笔者也同意,“人”与“能思维的、有语言的、能劳动的动物”具有全同关系。但是,在谈到概念的内涵时,人们又大多认为,“人”这个概念的内涵是“能思维的、有语言的、能劳动的动物”。“例如,‘人’这个概念的内涵,就是能制造和使用生产工具、有语言、能思维、两足直立的动物这些特有属性。”这样,问题就出现了。我们上文已论述过概念与其内涵不同,因为概念与其特征不同。所以,若认为“人”与“能思维的、有语言的、能劳动的动物”具有全同关系,就不能认为“能思维的、有语言的、能劳动的动物”是“人”这个概念的内涵;若认为“人”这个概念的内涵是“能思维的、有语言的、能劳动的动物”,就不能认为“人”与“能思维的、有语言的、能劳动的动物”具有全同关系。
如果不把概念的内涵理解为反映在概念中的事物的一组本质属性,即用一组概念来表示,而理解为反映在概念中的带有一组本质属性的事物类,即用一个概念来表示,那么在定义理论中同样说不通。
我们所说的定义就是用精炼的语言、简明的方式将概念的内涵揭示出来的一种逻辑方法。而一般下定义的方法是属加种差的方法,即:被定义概念(项)=种差+被定义概念较临近的属概念。定义的规则之一是被定义概念与定义概念外延必须相等,即二者是全同关系的两个概念。那么,什么是种差呢?种差是某物的属下的各个种之间的本质差别,反映在概念中形成概念的内涵。所以,所谓被定义概念=种差+被定义概念的较临近的属概念,实质上就是被定义概念=其内涵+被定义概念较临近的属概念。如在“人就是能思维的、有语言的、能劳动的动物”这个定义中,“人”是被定义概念(项);“能思维的、有语言的、能劳动的”是“人”这个概念的内涵,它反映了事物“人”与人以外的其他动物的本质差别,即种差;“动物”是“人”的较临近的属概念,“动物”这个概念是“人”这个概念较临近的属概念。然而,如按有人的理解,不是将概念的内涵理解为反映在概念中的事物的一组本质属性,而是理解为反映带有一组本质属性的事物的概念,则必然出现混乱。因为这样的定义等于说,被定义概念=种差+被定义概念的较临近的属概念+被定义概念的较临近的属概念。因为他们理解的内涵就是这里的“种差+被定义概念较临近的属概念”。即“人”这个概念的定义概念(项)变成了“能思维的、有语言的、能劳动的动物的动物”。
混乱还可能出现在概念论中的其他地方。如概念的概括和概念的限制。所谓概念的概括就是通过减少概念的内涵从而扩大概念的外延的一种逻辑方法。例如,男人(有思维的、有语言的、能劳动的、雄性的动物)→人(能思维的、有语言的、能劳动的动物)→动物。从“男人”过渡到“人”,即从种概念过渡到属概念,就是减掉“男人”这个概念的内涵,“雄性的”,过渡到“人”这个概念;从“人”概括到“动物”就是减掉了“人”的内涵,“能思维的、有语言的、能劳动的”,从而从种概念过渡到属概念。这个方法的实施是在将内涵理解为一组本质属性的前提下进行的。如果按有人理解的那样,即概念的内涵是反映一组本质属性的概念加上原概念的属概念,概念的概括和概念的限制就显然行不通了。还以上例为例,如果认为“人”这个概念的内涵就是“能思维的、有语言的、能劳动的动物”,那么从“人”这个概念就不能概括到“动物”这个概念,因为将“人”这个概念的内涵减掉,就不剩什么了,根本过渡不到“动物”这个属概念。
可见,如果不把概念的内涵理解为反映在概念中的事物的本质属性,就会在概念论中造成一系列混乱。当然,我们将概念的内涵理解为反映在概念中的事物的一组本质属性不仅仅是为了避免这些混乱,而是基于内涵的定义和其现实基础的。
  四、《波尔·罗亚尔逻辑》对概念内涵的理解
《波尔·罗亚尔逻辑》的作者阿尔诺和尼科尔首先区别了一般观念的内涵和外延。该书中说:“必须把‘内涵’与概念的外延区分开来,它意味着一个概念或思想包含(的事物)特有的属性。”〔4 〕还说:“普通概念中,有两个东西需要加以区别,即内涵和外延。包含在一个观念(即概念)之中,并且一旦失去即不再成为这一观念的那些属性,我称之为观念的内涵;例如三角形这一观念的内涵包括大小、形状、三条线、三个角、三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等。”〔5〕
《波尔·罗亚尔逻辑》首次提出并区分了内涵和外延两个概念,这无疑是一贡献,并且对概念内涵的理解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它至少将概念的内涵理解为反映在概念中的事物的一组属性。但《波尔·罗亚尔逻辑》对概念内涵的理解同我们如今对它的理解是有很大区别的。
首先,我们认为,概念的内涵是指反映在概念中的事物的本质属性,而在《波尔·罗亚尔逻辑》中却指的是反映在概念中的事物的特有属性。当然,就现在人们对“特有属性”和“本质属性”的不严格的解释或用法上言,将内涵理解为反映在概念中的事物的特有属性也无妨。但是,从该书所举的关于“三角形”这个概念的内涵的具体例子来看,它所指的特有属性同我们当今所说的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不同,而是我们当今所说的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掺杂一些一般属性。该书作者认为“三角形”这个概念的内涵“包括大小、形状、三条线、三个角、三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等。”其实,这里的“形状、大小”根本不是三角形的特有属性,当然更不是其本质属性,而仅仅是一般的属性。因为“形状、大小”不但不能决定三角形成其为三角形,而且也不是三角形所特有的。其实,“形状、大小”是任何图形和物体的所具有的属性。显然,以这些一般属性作为概念的内涵是不合适的。
其次,《波尔·罗亚尔逻辑》将概念的内涵理解为“包括在一个观念(即概念)中,并且一旦失去就不再成为这一观念的那些属性”,这正如W.涅尔和M.涅尔在《逻辑学的发展》中谈到《波尔·罗亚尔逻辑》中概念内涵时所说的那样,“按着他们的用法,观念就是词项。一般词项的内涵就是它所蕴涵的一组属性或者像作者自己说的,就是不消灭观念就不能被除去的一组属性。”〔6〕照此理解, 则我们通常所说的实体概念就都有“形状、大小”的属性。既然都有,这些属性就没有区别这类实体概念,也就谈不上规定作用了,当然这类属性也就不应作为概念的内涵。
顺便谈一点当今逻辑学著作中对概念内涵的误解。如有人说“人”这个概念的内涵是“能思维的、有语言的、能劳动的动物”。在这里,“能思维的、有语言的、能劳动的”的确是“人”这个概念的内涵,而“动物”则不然。在这里,“动物”可作两种解释:一是将其理解为一个实体概念,这样,前面一组表示属性的概念加以限制,就过渡为一个与人具有同一关系的新概念,即形成一个实体概念。因而构不成“人”这个概念的内涵。这在前面已述。二是将“动物”理解为属性,即人具有动物的属性,但是,这样的理解与《波尔·罗亚尔逻辑》中的理解有某种相似,即将一般的属性加到概念的内涵中去了。这样做当然行不通。实际上,任何种概念都有属概念的属性,既然都有,这种规定性就失去意义,所以不能将这类一般的属性加入内涵之中。例如,“动物”作为属性不仅“人”所具有,而且“马、牛、羊等动物”也具有。所以,这种属性起不到区分和规定事物的作用。
总而言之,概念的内涵就是反映在概念中的事物的一组本质属性,而不能是其他什么。
注释:
〔1〕李匡武《形式逻辑》,广东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77页。
〔2〕金岳霖主编《形式逻辑》,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2—23 页。
〔3〕中国人民大学逻辑教研室编《形式逻辑》,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0年版,第24页。
〔4〕引自杨百顺《西方逻辑史》,四川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第330页。
〔5〕江天骥主编《西方逻辑史研究》,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第194页。
〔6〕W.涅尔、M.涅尔《逻辑学的发展》,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409—4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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