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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朝及其四大制度

周朝(前1046年—前256年)是中国历史上继商朝之后的第三个也是最后一个世袭奴隶制王朝,其后秦汉开始成为具有从中央到地方的统一政府的大一统国家。

周亦为“华夏”一词的创造者与最初指代。 周朝共传30代37王,共计约800年,为中国历史上最长的朝代,周朝的建国之年到目前一直无法确认。周朝各诸侯国的统治范围包括今黄河、长江流域和东北、华北的大部。

周朝分为“西周”(前11世纪中期-前771年)与“东周”(前770年-前256年)两个时期。西周由周武王姬发创建,定都镐京(宗周),成王五年营建东都成周洛邑; 公元前770年(周平王元年),平王东迁,定都雒邑(成周),此后周朝的这段时期称为东周。史书常将西周和东周合称为两周。

其中东周时期又称“春秋战国”,分为“春秋”及“战国”两部分。

在灭商之前,周部落源自华夏(汉)民族,周朝行分封制,周王为“天下共主”。

“周”字最初写法是:上田下口,上下合成,后来演变为周字。

周武王姬发

周王是奴隶制国家的最高代表。在周王左右的重要辅佐人物,有太师、太傅、太保,合称为“三公”或“师保”。如周文王、武王时的重要谋臣太公望,就被尊称为“师尚父”。成王时,周公为师,召公为保,共同辅政。一直到康王时,召公还担任太保。师保统辖诸侯百官以奉侍周王,在政治上享有崇高的地位。

按照周制,大国诸侯有时还可以兼任王室的官吏,如周初卫康叔为周司寇,西周末期郑桓公为周司徒,都是其例。诸侯在其封国内设置的官制,大略与王室相等,还有军队各自成为一方之主。

西周时,周天子对诸侯具有较大的权威,诸侯须听命纳贡。周天子有权干涉诸侯内政,有时还向诸侯国派遣监国的使臣,与诸侯并称为“诸侯、诸监”。

东周时,周王室权威下降,诸侯多不履行对王室的义务,王室本身还要依附当时的大国。然列国之诸侯在名义上仍为周王之臣属,除楚国之外,多无谮越称王之举。东周时先后出现了“春秋五霸”和“战国七雄”。战国之世,除魏惠王、齐威王曾有朝周之举,然亦是作秀,其他诸侯国之国君已再无朝周之举。

周朝的四大制度:分封制、宗法制、井田制与礼乐制,对后世社会有很大影响。

1、分封制度

“分封制”也称“封建制”即古汉语“封建”的原始含义,古文献中之“封建”即“分封制”,可以把“封、建”分开更容易理解。“封建制”在周朝时期是周王室把疆域土地划分为诸侯的社会制度,在“封建制”下,国家土地不完全是周王室的,而是分别由获得封地的诸侯所有,他们拥有分封土地的所有资源和收益,只需向周王室缴纳一定的进贡即可尽义务,即现代意义上的联邦的基础。周王是共主性质的(共主是氏族社会遗留的领袖模式,禹为最后的氏族共主)。诸侯的土地理论上在其死后可由周王室收回重新分配,但一般是世袭。

被封至齐的姜太公

周初分封制分封的对象为三种人:王族、功臣、古代帝王的后代,有一定的开放和进步意义。

分封制加强了统治阶级对国家的统治,同时也使皇族享有了许多权力,使整个国家都充满了凝聚力,皇族的权力也得到了空前的强化。

2、宗法制度

宗法制度是在父权家长制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和发展起来的,由它构成了奴隶主贵族的等级阶梯,形成为中国奴隶社会基本的社会政治制度。这种制度确立于夏朝,发展于商朝,完备于周朝,影响于后来的各封建王朝。到了西周时期,这一制度得到充分的发展,达到完备的程度。

宗法制就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核心是嫡长子继承制的一种制度。

依据宗法制度的组织形式,周王既是普天之下最高的统治者,又是全体姬姓宗族的“大宗”,即最大的族长。他既代表社稷,又主持宗庙的祭祀。

按照周代的宗法制度,宗族中分为大宗和小宗。周王自称天子,称为天下的大宗。天子的除嫡长子以外的其他儿子被封为诸侯。诸侯对天子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封国内却是大宗。诸侯的其它儿子被分封为卿大夫。卿大夫对诸侯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采邑内却是大宗。从卿大夫到士也是如此。因此贵族的嫡长子总是不同等级的大宗(宗子)。大宗不仅享有对宗族成员的统治权,而且享有政治上的特权。后来,各王朝的统治者对宗法制度加以改造,逐渐建立了由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组成的封建宗法制。

3、井田制度

井田制

井田制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商时有文字记载,西周时盛行。那时,道路和渠道纵横交错,把土地分隔成方块,形状像“井”字,因此称做“井田”。

. 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古代奴隶制国家的垦田是有限度的,主要集中在一些都邑的周围。特别是王都和诸侯国都的近郊,比较好的熟田大都集中在这里。这些良田,都是经过精心的疆理,按正南北和正东西的方向,有纵横交错的大小道路和灌溉沟渠,整治成非常方正的大小相连的方块田,这就是标准的井田。

井田的疆理,一般是以每一方块为一百亩(约合今三十一亩多),作为一个耕作的单位,称为一田。纵横相连的九田合为一井,面积约为一平方里。十井称为一成,百井称为一同。也有以一田为一夫,十夫为一井,再以百夫、千夫作为计算大田的单位的。

井田属周王所有,分配给庶民使用。领主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还要交一定的贡赋。领主强迫庶民集体耕种井田,周边为私田,中间为公田,而其实质是一种土地私有制度。(夏商西周,一切土地属于国家)。

4、礼乐制度

西周春秋时代所讲究的“礼”,是贵族根据原始社会末期父系氏族制阶段的风俗习惯加以发展和改造,用作统治人民和巩固贵族内部关系的一种手段。目的在于维护其宗法制度和君权、族权、夫权、神权,具有维护贵族的世袭制、等级制和加强统治的作用。当时许多经济和政治上的典章制度,常常贯穿在各种礼的举行中,依靠各种礼的举行来加以确立和维护。

制作周礼的周公旦

到春秋后期,就出现了“礼崩乐坏”的局面。这些卿大夫在夺取国君权力的同时,不但僭用诸侯之礼,甚至僭用天子之礼。按礼,天子的舞用“八俏”(“佾”是“列”的意思,每列八人,八佾六十四人),这时季孙氏也用“八佾舞于庭”,孔丘斥责说:“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按礼,天子祭祖唱《雍》诗来撤除祭品,这时鲁的三家都“以《雍》撤”,孔丘认为这种事不该出于“三家之堂”。按礼,只有天子可以“旅”(祭祀)于泰山,这时季孙氏“旅于泰山”,孔丘又指责他不懂礼。卿大夫这样“僭礼”,实质上就是夺取政治权力的一种表现。从此也可看出儒家文化重礼但亦有其保守腐朽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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