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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审查与监察调查的七个不同,您真的理解了吗?

随着监察体制的改革,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接受立案调查时的通报在措辞表述上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如:在监察体制改革前的表述是:“xxx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或是“xxx因严重违纪对其立案审查,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而在监察体制改革后的表述则统一为:“xxx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从“接受组织审查”到“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措辞变化,顺应了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折射了从纪委到纪委监委的职能转变,体现了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监督的有机统一。但是,“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只有我们正确理解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内在涵义,准确把握了两者之间的不同,才能更好地实现监察体制改革后的执纪与执法的融会贯通和监督执纪与监察执法的有机统一。

下面笔者将分别从概念、实施主体、对象、依据、前提、采取的措施,以及所带来的后果等七个方面来阐述二者之间的不同。

一、概念不同

纪律审查是纪律检查机关对严重违犯党章、党内法规的党组织、党员进行立案审查的一种措施;《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因此,纪律审查是指对反映党员、党组织的问题线索经过初步核实后,确认已构成违纪,报请批准立案后所采取的一种措施。

而监察调查则是指监察委员会依法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进行调查的一种措施。《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二、实施的主体不同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一条规定:“检查中国共产党内违纪案件是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因此,纪律审查的实施主体是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纪检机关、纪检组,以及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

而监察调查的实施主体是各级监察委员会,以及其派出和派驻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监察法》第十三条规定“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三、针对的对象不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因此,纪律审查针对的对象是涉嫌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党员和党组织;

而监察调查针对的是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所有公务员及参公管理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文教卫医体、科研等单位中的管理人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即:《监察法》第十五条中规定的六类人员。

四、依据的法规不同

《中国共产党党章》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之一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纪律审查本质上是党内审查,是执纪过程,是对有违反党的章程和党内的其他法规行为的党组织、党员进行的立案审查;因此,纪律审查所依据的是党章和党内法规。如:《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

而监察调查主要是针对行使公权力的所有公职人员,是对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的立案调查,是一种执法过程。因而,监察调查所依据的是《监察法》和其他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

五、前提不同

纪律审查的前提一是经过初步核实,有证据证明党员或党组织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二是司法部门或者其他职能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党员或党组织有违反党纪的事实或线索,并已移交给纪律检查部门。因此,纪律审查的前提是审查对象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

而监察调查开展的前提是经过初步核实后,有证据证明监察对象已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因此,监察调查的前提是监察对象已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

六、采取的措施不同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纪律审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查阅、复制和要求有关组织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与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谈话,并要求有关人员作出有关说明;对案件有关的人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经批准可查询有关信息,并要求有关部门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

而监察调查可以采取的措施在《监察法》第十九条至第三十条中也有明确的规定。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进行谈话;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采取讯问、留置措施;可以询问证人;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涉案款物、证物;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指派或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勘验检查、鉴定;经批准可以决定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等措施,并交有关部门执行。

七、带来的后果不同

纪律审查本质上是执纪审查,因而,它产生的后果也应该是纪律和组织层面的。一是根据审查对象的违纪性质、违纪的情节轻重,是否存在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的情节,应该分别作出不予以或免予党纪处分,或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纪律处分,还可以同时建议有关部门采取组织措施。二是根据审查的结果,发现有涉嫌职务违法犯罪或其他违法行为,可以开展监察调查或移交有关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而监察调查本质上是一种执法过程,所以监察调查后带来的后果,包涵了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法律惩处等三种结果。在《监察法》第四十五条中对监察调查后的结果作出了五类明确的规定:

一是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可以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是对违法的应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是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是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应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是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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