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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是无情应有情



  她打了三十多年的离婚官司、遗产官司,见到了无数伤心、暴怒、害怕、惶恐的人。
  三十年里,人们对于财产、孩子的争夺,是否发生着变化?
  家长里短如何变成战争?
  法律,如何在清官难断的家务事中体现价值和公正?它什么时候应该无情,什么时候应该有情?
  本期服务上海三十年,拜访家事律师葛珊南。
  纵然对簿公堂,
  也要为未来的相处留下空间

  家庭,和人一样,是会生病的。
  只是人生病了,懂得寻医问诊,而家庭生病了,很少会想到寻求“专业治疗”,通过心理咨询师、婚姻辅导师来“望闻问切”,了解“病灶”究竟何在。
  很多时候,生病的家庭选择和“病症”共处,日子就这么一天天过下去。这也很好,带着问题生活,是有可能激发出人的勇气和智慧的。但如果是“消极”地共处,比如隐忍、压抑、逃避,那么“病症”就会严重、恶化、甚至把一个家庭“吃掉”。
  十月中旬的一个下午,葛珊南坐在某法院九号庭的律师代理席上,进行到一场离婚诉讼。
  她的右手边是当事人,一位三十出头的上海男子,格子衬衫里包裹着一个浮肿的身体,肤色白净,眼窝发青,不时地侧过头,木然地望着空荡荡的窗外。
  她的对面,是原告及其律师,两人不时窃窃低语。原告是个二十五六岁的上海姑娘,短发利落,气色不好,脸上罩着一层黑。
  原被告之间,便是法官和书记员。书记员是个年轻的女性,数小时的开庭时间里,她得事无巨细,记录庭上每个人说的每一句话。不知道是这个工作过于机械,抑或是被离婚官司强大的怨恨情绪所熏染,书记员的脸拉得老长,尽责,而又勉强。
  这对剑拔弩张的“80后”夫妻结婚两年多,孩子刚满一岁。今年六月,妻子以丈夫脾气暴躁、家庭暴力、不管孩子等理由提出离婚,双方商量不成,只好对簿公堂,以打“离婚官司”来切割。
  通常,一起相对复杂的离婚官司从起诉到判决,耗时约半年至一年甚至更长,要经过数次开庭。相持不下的纷争往往聚焦两点:财产怎么分,孩子谁来养。
  这天,是该起官司的第一次开庭,主要是厘清财产的数量,夫妻双方通过律师提出自己的分割诉求。
  “清单里的男式腕表,要分吗?”
  “要的。”
  “钻戒呢?”
  “要的。还有一对对戒,也要分的。”
  “婚礼的红包、孩子的满月酒礼金,你们打算一人一半,还是怎么样?”
  ……
  这样的问答,外人听来真是琐碎而伤感。仿佛可以看见,就在两年前,面前的这对年轻人兴兴头头、夹杂着拌嘴怄气置办着各种东西,而现在,那些凝结着爱意和憧憬的物质,变成了指责、争夺的对象,似乎清算得越干净,他们遭受的疼痛就能少点似的。
  家务事上了法庭,是一出“罗生门”。女方陈述离婚理由时,旁听者不免认为这丈夫真不是个东西:对孩子不闻不问,打老婆,抠门;而轮到男方陈情时,女方的形象也瞬间从凄苦的小妇人变成了蛮不讲理的悍妇,自己却是一个尽力而无奈的好男人。
  三个多小时后,庭审结束,两个家族鱼贯而出。俄顷,悄无声息的走廊里传来了沉闷的轰隆声。“肯定是两家人在吵架,”葛珊南环抱手臂,冷静地说道,“以前我还会去劝架,现在年纪大了,拉不动了。”

  星期日周刊记者(以下简称星期日):葛律师,之前我想问你,究竟什么是家事律师。不过,旁听了这场官司之后,我好像已经有了一个感性的认识。有时候,当家庭矛盾严重到一定程度,人们心里的委屈、怨恨、愤怒太大了,以至于失去对话、协商、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时候,律师就是他们的代理人,“替”他们说话,表达他们对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事宜的要求,并且最终由法官来仲裁。
  葛珊南:你说的没错。律师是帮他把一个痛苦的、纠结的事情一步步解决,尽快摆脱困境,争取到他应得的权益,让生活回归正常。

  星期日:除了离婚官司,家事律师还提供哪些服务呢?
  葛珊南:离婚官司最多,其次是遗产继承,还有分家析产,过去还做一些损害赔偿案件。前几天,我去开庭,妻子癌症去世后,老父母认定女婿和外孙女要把他们从房子里赶出去,把父女俩告上了法庭,要继承女儿房产。父女俩呢,也伤透了心,女婿说妻子生病期间,丈人老头照样打麻将。唉,都蛮作孽的。

  星期日:家事律师面对的都是一个家庭里最痛的事。
  葛珊南:是啊,1980年代我办过一个离婚案子,分财产的时候,男方搬走一只樟木箱,女方追上来,拿着菜刀狠狠地劈了几刀,印象很深的。

  星期日:参与这样的“战争”,作为律师,你的原则是什么?
  葛珊南:我是当事人的代理人,但律师不应有“当事人利益至上”的观点。婚姻破裂,肯定是夫妻双方的问题,不可能只是一个人的过错。我会听当事人说,但少谈是非,少做道德评价,也不传话。我是个“中间人”,就是踏踏实实调查清楚夫妻双方的经济情况,孩子的养育情况,然后提出一个公平的方案。

  2001年,王某离婚,一审法院将一套市中心三室一厅的住房判给男方,孩子判给了她,让她住到婚前她为母亲买的一室一厅,此外男方只需支付5万元的房屋折价款。葛珊南为王某代理二审,并且在二审后和其夫有一番长谈,最后男方同意支付30万的房屋折价款。
  “打离婚官司的,都是普通老百姓,都不是什么坏人。我和那个爸爸说,你难道希望儿子以后就和妈妈挤在那么小的房子里?你不想他的成长环境好一点?这点蛮触动他的。”葛珊南说,她写过一篇文章,里面有一句话,“律师应该推动当事人用理性压制怨恨,以妥协替代对抗,纵然对簿公堂,也要为未来留下共处的空间。”
  “所以能调解我尽量调解。只是肯接受调解的,很少很少。”她补充了一句,感慨道。

  如果你拒人千里之外,
  他们会觉得更加痛苦

  在葛珊南所在的事务所,她是资格最老的律师之一,也是最“热闹”的一个。在外间宽敞的接待室,常常可以看见这样一幕:一个面容愁苦、要么怒气冲冲的女人,由三两亲友陪着,絮絮叨叨地诉说着,一说就是一整个下午。
  同事开她玩笑;“葛珊南,你哪能像个老娘舅一样的,烦呃。”
  “我服务的对象,基本上是普通老百姓,其中一部分人是比较弱势的。弱势,首先是知识和信息上的弱势,抱怨很多,说话夹七缠八,有时一两万的纠纷,要花很长的时间才能理清楚。”葛珊南说。
  正因为琐碎、耗时,收费不高,在律师界,家事律师不是一个受欢迎的类别,不少人只是将其视为入行的起点。一些家事律师在听取案情时,也常常耐不住性子,打断当事人的诉说:“你不要讲了,我问啥你答啥。”而葛珊南却有一个特质:不厌其烦地倾听。“我打官司,不和法官搞关系的,案子要想办得漂亮,还是要调查详细,证据充分。那听当事人讲得越多,我掌握的线索也越多,证据也多。另一方面,他们来找我的时候都是处于困境,很迷茫,如果你给他一种很生硬的态度,拒人千里之外,他们会觉得更加痛苦。”
  “我这里女当事人比较多,不同年龄的都有。有些和我年龄相仿,五六十年代出生的,她们比较传统,很善于牺牲自己,认为牺牲一定会得来某种回报的。我做过一个案子,老公一路读大专、本科、研究生,女当事人都支持,自己就带孩子。没想到人家研究生毕业就提出离婚。她真是伤心,哭得不得了。我说孩子固然重要,你可以叫老人帮忙,可以请保姆,为什么你要牺牲自己,这就是你自己的问题了。你认为婚姻是一个保险箱,实际上婚姻不是保险箱。
  观念上,葛珊南不认同一些女当事人的婚姻观,但在专业上,她要尽力争取其应得的权益。
  2004年初秋,一位神情憔悴的朱姓中年妇女特地找到葛珊南。离婚判决时,家中现金40万,一人一半,朱某分得20万。但不久她就发现,丈夫早就转移掉了60万股票收入。根据新《婚姻法》,离婚判决后双方仍有财产纠纷,可以再次起诉。朱某上诉,法院未做处理;二审,维持原判;再申诉,被驳回。找到葛珊南时,朱某害怕走进法庭,但又化解不了胸中不平。
  “这是一个很有时代特征的案子。有些妻子比较弱势,老实本分,文化水平低,不了解丈夫的财务情况,分居时间也比较长。丈夫又发了财,有时还有外遇,有了孩子。外遇是道德和情感问题,我不和当事人评论这个是非,但男方如果因为自己能干,隐瞒或转移财产,就涉及公平问题了。”
  听完朱某的诉说后,葛珊南发现了一个疑点:男方请两名证人出庭,证明那60万是他们所借,但这是真的吗?
  葛珊南直奔法院档案室,将所有的庭审笔录全部复印下来,细细分析,证词确有破绽。“既然是借钱,就有付款的时间、地点、方式,而几次庭审,证词相互矛盾,而且有一点很重要,60万的金钱往来,却没有任何金融机构的存取凭证,这实在不符合常理吧。”
  准备充分后,葛珊南将朱某的前夫和两名证人一起告上了法庭。走这步棋,她有两个考虑,一是让两名证人感到压力,二来能选择一个没有接触过本案的法院审理,以防陈见或司法不公。
  “1980年代做律师的时候,案子也简单,法律也简单,不管婚前婚后,一起生活4年以上,物品都是共同财产,8年以上房子也都成了共同财产。现在的离婚案子比过去要难,钱也多了,法律关系也复杂了。”葛珊南说。
  半年后,法院下达了判决书,认定人证无效,60万系婚后共同财产,朱某应得一半。
  “很多人觉得律师做离婚官司不是真正的官司,我曾经也犹豫过。但是我慢慢认识到,对普通老百姓来说,法律是抽象的、飘浮在上面,没有切身关系的,但是人们一旦有了纠纷,法律就能帮助你解决问题,让你的权利得到保证,这时候懂法就很重要。不过,法律是一套规则和程序,非常复杂,普通老百姓很难搞得清楚。律师呢,就是借助比老百姓多一点的法律知识帮助他们,让他们享受到法律的公正。”

  没有被看见的孩子

  “案子办得多了,现在基本上不会有什么特别的感受了。”葛珊南说。
  事实上,她会的。
  十月下旬再见面,她看起来有些疲惫。
  “昨天刚刚从南京回来,”她说,“当事人是个年轻的丈夫,妻子忧郁症自杀了,留下一个8个月的孩子。我帮他打继承官司,一直在调查遗产,希望帮助当事人和孩子多分一些遗产。”
  在南京那天,和当事人见面后,葛珊南没有立即返回上海,特地去看了看孩子。“头很大,人很瘦,身体不好,一直咳嗽。”她皱眉,“孩子爸爸看病确实花了很多钱,我让他尽量把看病的账单都保留好。”
  这是葛珊南的一个工作风格。一方面,她详尽地调查取证,准备好充分的证据;另一方面,她会“感情用事”,将自己的亲身感受写入代理词,在法庭辩论时表达出来。“我能讲得真实一点,感人一点,也能打动法官。”
  遗憾的是,许多时候,包含感情的律师意见,不起作用。
  今年七八月份,朋友聚会,“葛珊南,那个陈某某还记得吗?他儿子通过微信找到他了。”那是一桩1990年代办理过的离婚官司,但葛珊南立刻想起了这个名字。那是从业30多年来,令她难以忘怀的案子。
  “我的当事人是男方,法院把孩子判给了女方,我们国家的《婚姻法》一般来说判给妈妈的多。但是这小孩是从小爸爸、爷爷奶奶带大的。判给妈妈后,爸爸有探视权,可以每个周末把孩子接过来。孩子和爸爸感情蛮好的,就不愿意回到妈妈那儿去了,那爸爸也没有及时送回去。后来法院强制执行,让我们把孩子送过去。我跟当事人说,既然判给了妈妈,你还是要送过去的。结果,妈妈带着孩子从法院的边门出去后,永远消失了。”葛珊南回忆道,“这个妈妈我接触过,性格有些极端,会把结婚照全部剪成一丝一丝。当时我当事人为了找孩子真的花了很多的精力,很心疼。结果那天吃饭朋友告诉我,冥冥中这个爸爸没有改电话号码,前不久发现有一个人一直在微信上加他,拒绝了好几次,还是加他,他就点进去,结果就是他儿子,已经十七八岁了。”
  这十多年里,三个人的内心经受着什么样的煎熬?昔日的幼童今天长成了一个什么样的少年?父子重见,如何相对?……想到这些,唯有无言。好一会儿,采访才重启话题。

  星期日:三十年里,在离婚官司的孩子抚养问题上,大家的态度会有变化吗?是当做争夺的对象,还是慢慢形成共识,离婚是我跟你的事情,跟孩子无关,我们尽可能减低对孩子的创伤?
  葛珊南:有进步,但也不完全。以前离婚,双方都不要孩子,蛮多的,现在要孩子的多,尤其是高级白领,钱无所谓,就是要孩子。为孩子考虑的人多起来了,特别是有文化的女性,即使得到了抚养权,也知道孩子需要爸爸,希望爸爸多来看看。但是还是会有极端的人。前不久,一个女的特别痛苦给我打电话,打了很久,她起诉离婚后,她丈夫就把孩子藏匿起来了。

  星期日:你怎么理解这样的“夺子战争”?
  葛珊南:第一,父母不懂孩子的心理学,第二还是狭隘地要惩罚对方。比如说你有外遇了,财产转移了,我不让你看孩子,让你痛苦。实际上最痛苦、最受伤害的是小孩。有个上小学的孩子,父母为离婚经常吵架,他举起一把剪刀对着自己的胸口说,“你们不要吵了,再吵我就……”。这种痛苦是无形的,却会影响孩子一辈子。

  星期日:葛律师,回到你办理的1990年代那个案例。看得出当时那个爸爸在要不要把孩子送回去的时候,是有些犹豫的,而你建议他送回去。你的初衷是尊重契约,这的确是一个律师的职责,但后来妈妈就此带着孩子消失了。你现在怎么看你当时的做法?
  葛珊南:当时,女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再三打电话让我们到法院去,把孩子还给她,如果不还,会导致无休止的追缠,孩子也是不安宁的,也违反了法院的判决,律师总归要叫当事人遵守法律。但这个结果我们谁也没料到,非常痛心。

  星期日:看得出来,在这个案子里,跟随爸爸还是妈妈生活,这个小男孩是有自己的意愿的。那么他的意愿法院会听取吗?我的意思是,他可以自己选择和谁一起生活吗?
  葛珊南:按照我们国家的司法惯例,孩子10岁以上,法庭会听取他的选择。当时那个孩子不满10岁。但实际上,现在的孩子不满10岁也很懂的,有自己的想法。但我们的法律规定就非常简单,10岁之前是不问孩子意愿的。还有一个司法惯例,即离婚诉讼期间,孩子在谁手上,一般来说就判给谁。我就遇到过这样一个极端的例子。一个男的和女助理发生了婚外情,提出离婚。女方说,你实在一定要离婚,我坚决要孩子。然后男的悄悄地就把孩子从幼儿园带走了,藏匿了。我的当事人是那个妻子,她有一个舅舅,朋友很多,跟踪后发现男方把孩子藏在了苏州一所高校的宿舍里,每周末会去看。于是某一天好几辆车跟着那个男的到了宿舍,把孩子一抢就开回来了。当时孩子两三岁,以后听到苏州这几个字就哭,对他的伤害很大。最后,孩子是判给了我的当事人,我当时就在法庭发表了很多感慨。

  星期日:你刚才说,不少离婚案子从诉讼到判决,通常要持续半年一年甚至更长。而司法惯例又是诉讼期间,孩子和谁在一起,通常就判给谁。那么,我的问题是,这样的法律设计会不会让人钻空子,如果父母一方在诉讼期间,把孩子抢了过来,藏匿了起来,这本身已经是伤害孩子的行为,法庭也会把孩子判给他吗?
  葛珊南:通常第一次起诉时,被告会不同意离婚,有的是真心想保住家庭,有的是因为还没有准备好离婚分割财产的证据,想争取时间,也有的就是为了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如果某个人这时把孩子藏匿,法院也没有办法。这样从第一次起诉到真正离婚时间,就会很长。我有个案件,孩子被女方带回娘家,男方看不到孩子很痛苦,女方起诉离婚,第一次没成功,第二次再起诉,法院就把孩子判给了女方。男方很无奈。

  星期日:我的第二个问题是,孩子10岁才有表达权,这个规定应该自有道理。也许对于10岁以下的孩子来说,做这样一个选择太痛苦了。但问题是,在司法界,对于这个“年龄线”有争议、有探讨、有关注吗?究竟什么年龄让孩子发表他的感受和选择,是比较合理的?
  葛珊南:我认为不应当那么机械,法官可以听听7、8、9岁孩子的意见,他们都很懂事的,而且也应该结合孩子的实际生活情况来判决。遗憾的是,这个司法解释从1993年出台至今,没有改变过。我曾经希望法官在判决前听听孩子的意见,也搞过录音,让七八岁的孩子自己说,没有用,(法官)听都不听。

  星期日:也就是说,这种时候讲“情”是没有用的?葛珊南:对。

  星期日:婚姻法也一直在调整,何以这个司法解释20多年里没有变化呢?
  葛珊南:现在有所变化的司法解释,主要是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因为财产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但同时,在离婚官司中,我们对保护儿童的意识很不发达的,联合国有一个儿童权利公约,我国很早就加入了该公约,但实践中依然做得很不够,法律法规也很不健全。最近南京有妈妈吸毒把2个孩子饿死了,在国外早就剥夺它的监护权了。

  星期日:你刚才谈到的几个“白领夺子大战”,就在我们身边,离我们很近。孩子倾向判给母亲,我想这是全世界的惯例。但是,总会有特别的情形。有时候母亲未必是孩子最合适的监护人,也许爸爸更懂得和孩子相处。我的意思是,如果为了保护孩子,让他在一个更好的环境中成长,在“夺子大战”的离婚官司中,法庭是否应该有更详尽的调查,更人性化的评估——父母亲究竟谁的心智程度更健康,谁爱孩子的能力更强?
  葛珊南:你说的情况,是真会发生的。我有个男当事人,愿意放弃所有的财产,要女儿的抚养权。孩子和爸爸、爷爷奶奶感情特别好。而孩子妈妈的娘家呢,外婆生过癌,天天癌症俱乐部去了,外公就看电视、烧饭,小孩子就看看电视,跟屁虫一样跟在后面。然后爸爸送东西,妈妈还不接受,扔了出来。你说两个家庭比哪一个好呢?但是没有办法,判决书下来了还是跟妈妈。

  星期日:就像你刚才说的,现在的婚姻法有了很大的进步,财产是相对公平地分掉了,但比财产更重要的东西,孩子的健康成长,怎么分呢?在这个方向上,似乎没有看到法律的进步。
  葛珊南:我们国家的婚姻法还是比较侧重夫妻双方的问题,实际上离婚最大的受害者是小孩,但婚姻法的基点未充分考虑儿童的权利。加上现在的法官,案子多得不得了,一些法官就难免成了“办案匠”,比较少去思考自己的判决,究竟对一个孩子的身心健康会有什么影响。我曾与一些中年女法官共同配合,通过调解让离婚双方和平相处,一方周一至周五与孩子在一起,另一方从周五晚起直至周日晚与孩子在一起,这样孩子一直可以看到爸爸妈妈,感受到父母的关爱,父母离婚对他心理影响相对较小。但这需要双方没有仇恨,没有报复心理,真正懂得为孩子着想,很难,很少。    

 

□星期日周刊记者 谢 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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