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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新中国后的几次“离婚潮”

  “文革”结束时,很多在农村结婚生子的知青,无法把配偶及子女的户口落到城市,只好采取离婚的办法以求回城。

第一次离婚潮:1951年-1956年

1950年5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1951年-1956年间,大约600万对夫妇离婚,主要原因是取消旧社会的童养媳婚姻,解除封建包办婚姻。

第二次离婚潮:1966年-1976年

十年动乱时期,“划清界限”成为许多夫妻离婚的理由。而“文革”结束时,很多在农村结婚生子的知青,无法把配偶及子女的户口落到城市,只好采取离婚的办法以求回城。

第三次离婚潮:1980年代初期

1980年,第二部《婚姻法》颁布,带来了一场婚姻革命。那些在旧《婚姻法》束缚下久而未判的婚姻被解除。

第四次离婚潮:2006年以来

2006年10月开始实施的新《婚姻登记条例》大大简化了离婚登记程序,无须单位开具证明,符合条件的夫妻当天就可以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这也为房产避税“假离婚”大开了方便之门。

本文摘自:《温州都市报》2013年3月16日第19版,作者:《温州都市报》编辑部,原题:《这些年,我们经历过的离婚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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