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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全省取消街道招商引资职能:回归为公共服务的基本职能

搜狐网

2018-07-04 09:46


取消街道的招商引资职能,在全国已经成为大趋势。继上海、南京等地取消街道招商引资职能后,我们注意到,近日山东省出台了《关于推广经济发达镇改革试点经验深入推进乡镇(街道)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济南、青岛市中心城区及其他有条件的地方,街道可逐步取消经济发展、招商引资等职责及相应的考核指标,经费由同级政府保障。这意味着街道的招商引资职能,将在山东全省逐步取消。

这件事情看起来不是什么大事,却可以把我们的思考带回原点,即:政府是干什么的。亚当·斯密有一个非常著名的比喻,政府是守夜人,政府职能限于国防、司法和一些公共设施领域。现代社会,政府的职能趋于繁杂,但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越来越趋向于政府的职能应当以公共服务为本。也就是说,从古代到现代,都没有把政府参与或插手经营活动,作为政府的职能。

但近些年来,我国各级政府却乐于以“经营者”自居。政府行政的目标,以GDP为导向,以财税收入为导向,政府“公司化”。这样做的结果固然推动了经济增长,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但也造成了诸多问题,政府的“公司化”使得政府更乐于追逐经济利益,而忽视了公共服务和公众利益,甚至完全牺牲公共利益。不顾及公众利益的经济增长,事实证明已经产生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并没有能够大幅度地提升公众的幸福感,相反会令公众常常产生被剥夺感、被侵害感,从而影响幸福指数,降低民众生活质量。

我们并不是反对政府去积极推动经济发展,但必须行之有道。一是政府应当着眼于优化市场环境,做好服务,给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经营条件,以此来推动经济发展。而不是自己赤膊上阵,亲自参与经营。二是一定要处理好经济增长和公众利益的平衡,绝不可以牺牲公共服务、公共利益为代价,谋求经济增长。

具体到街道这一级最基层的政府机构,更需要正本清源,回归本职。“上面千根线,基层一根针”,各级政府千头万绪的法律、法规、政策、指示、命令,最终大都需要基层去落实。特别是在公共服务方面,基层政府的任务既繁杂,又非常重要,公众的诸多福祉能否到位,取决于基层政府公共服务的意愿和质量。而招商引资这一类的工作,既不是政府职能题中应有之义,容易分散政府的精力,也容易被执行人员钻了空子,滋生腐败。

总之,往往使得基层政府迷失了方向,忘记或者被迫忘记自己是干什么的了,所做的工作往往就是“不务正业”。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山东规定所有街道取消招商引资职能及相应考核指标和奖励,实乃拨乱反正之举。

关于此次改革的焦点

焦点1:街道经济发展招商引资职能逐步淡化

推进职能转变,是乡镇(街道)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程里的重要一环。据了解,山东将按照“依法下放、权责一致、能放即放”的原则,把乡镇管理迫切需要且能够有效承接的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赋予乡镇政府。重点扩大乡镇在产业发展、城镇规划建设、城镇管理、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社会治安、民生保障等方面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强制和监督检查权。这也意味着,下一步,乡镇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将进一步扩大。

乡镇、街道的经济发展职能也会迎来转变。山东将把乡镇经济工作重心转到做好发展规划、推进产业升级、营造良好营商和人居环境上来,并且逐步淡化街道的经济发展职能,把街道工作重心转到公共服务、社会管理上来;济南、青岛市中心城区及其他有条件的地方,街道可逐步取消经济发展、招商引资等职责及相应的考核指标,经费由同级政府保障。

在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方面,上述实施意见里提出,乡镇(街道)设立综合执法办公室,作为综合执法平台,统筹辖区内派驻和基层执法力量实行联合执法。

焦点2:乡镇工作人员收入确保高于县直机关同职级水平

在建立务实高效的用编用人制度方面,上述实施意见里提出,将有计划地选派县级以上机关年轻干部到乡镇(街道)任职、挂职,优先安排长期在乡镇(街道)工作、业绩突出的干部到县级机关工作。并且,积极选派乡镇事业单位业务骨干到上级单位或者发达地区挂职锻炼、跟班学习。上级机关一般不得借调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因工作特殊需要短期借调的,在征得乡镇(街道)党(工)委同意后,须报县级党委组织部门批准并明确借调时间,借调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在乡镇(街道)工作不满2年的工作人员,上级机关一律不得借调。

引人关注的是,上述实施意见里还提出,将严格执行乡镇工作补贴政策,允许有条件的地方提高乡镇工作补贴标准,建立基层干部差别化激励机制,研究制定符合基层实际、与工作绩效挂钩的正向激励办法,对在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给予适当倾斜。全面落实乡镇工作人员各项待遇政策,确保工作人员收入高于县直机关同职级人员水平。

焦点3: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对街镇设“一票否决”事项

理顺县(市、区)与乡镇(街道)的关系,也是上述改革的一大方面。上述实施意见里明确提出,将全面清理上级与乡镇(街道)签订的各类“责任状”,擅自转移给乡镇(街道)的工作任务责任一律取消。今后,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规定的外,严禁以签订“责任状”、分解下达指标、考核验收等形式,将县级部门工作任务责任转嫁给乡镇(街道)承担。

在考评体系方面,山东将统一规范针对乡镇(街道)的评比达标、示范创建等活动,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乡镇(街道)设置“一票否决”事项。并且,建立健全县级部门和乡镇(街道)之间履职双向考核评议制度,完善社会满意度评价及第三方考评办法,加大群众满意度在考核评价中的权重,增强考评公信力。

按照上述实施意见,山东将合理划分县(市、区)、乡镇(街道)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应由上级政府承担的支出责任,不得转移给乡镇(街道);对下放给乡镇(街道)的事权,要给予相应财力支持。对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建设项目,属于县级以上政府事权的,应足额安排资金,不得要求乡镇(街道)安排项目配套资金。(文章来源:招商引资内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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