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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一、是主体资格的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

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从而实现劳动的社会化,而且劳动者已经成为该经济组织中的一员,他与用人单位具有身份上的从属性和依附性。

在雇佣合同中,其主体并不具有上述的限制,雇佣合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相互独立,不具有身份上的隶属性和依附性。

二、是国家干预的力度不同。劳动合同的建立虽然也体现了当事人的合意性,但它更强调国家意志的主体地位。

而在雇佣合同中,主体双方是完全平等的,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的过程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主,国家基本不做干预。

三、是争议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争议的处理受《劳动法》的调整,而且其处理的程序是仲裁前置,即对于劳动争议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当事人方可起诉。

而在雇佣关系中发生的争议则主要由民法进行调整,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直接诉诸于法院,而勿需受仲裁前置之限。

四、是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在劳动合同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存在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义务。

而在雇佣合同中,其稳定性较差,雇主没有为受雇人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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