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这篇评论,不是想站着说话不腰疼地批评,而是希望“高手”能如杨过一样,在孤独中练独孤的剑法,创出自己的“黯然销魂掌”,写出真正伟大的判决。
文| 林立
来源 | 林立的法律博客(作者微信公众号:水煮法律)
这篇判决书是颗少见的漂亮“葡萄”,还是“网红”。红因有三:
一是色泽动人。一篇普普通通的离婚判决写得洋洋洒洒,文笔优美,旁征博引,不可谓不动人。在“八股文”居多的中国法院判决书中有这么一篇惊艳的判决,怎能不让人眼前一亮呢?
二是味道可口。中国的传统审美观重意不重形。中国古代判决也像国画一样写意不写实,引经据义,文词优美。这篇判决也是如此,很合国人的口味,尝起来倍觉爽口。
三是触动神经。中国人向来注重家庭和谐,厌恶离婚,婚姻法关于过错离婚制度的设计就可见一斑。这篇判决也表达了反对任意离婚的价值取向,循循劝诱,甚至不惜引用《战争与和平》和圣经,触动国人那根最柔软的神经。
这是一篇有想法、有情怀的判决。然而,葡萄虽美,不如葡萄美酒;玉女剑法,不如黯然销魂掌。
这篇判决从婚姻法的原则出发,用了相当的篇幅去论述婚姻的意义,再以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论证任意离婚为法律所不许,最后用证明责任制度认定原告对感情破裂举证不能。说理不乏新意和亮点,仍未脱出不准离婚判决的老套路。但是,判决前一部分对情理的阐述与后一部分对法理的论述仍有分隔之嫌。就如这篇判决所言,“婚姻是一种契约。”契约是双方行为,一个拍掌拍不响。婚姻契约的特殊性在于,它以感情维系,而不可能以法律维系。
所以,当婚姻契约的一方已经失去了继续履行契约的情感和愿望时,以不准离婚判决强行维系婚姻是没有意义的。婚姻法的立法者显然有维持婚姻稳定性的目的,但这种良好的愿望就如这篇判决对婚姻的论述一样往往落空,甚至成为困扰和阻碍。常见的情况是判决不准离婚,过了半年又到法院起诉,或者自己到民政局办了。不准离婚的判决,常常就是拖了半年,而无助于和好,还可能给转移财产者时间。如果良好的愿望加剧了痛苦,那么善良、美好的情怀是否会落空呢?
一篇有情怀的判决,能否更有情怀些?不是没有可能,无锡冷冻胚胎案的二审判决就做到了(个人认为这才是最牛的判决)。不妨重温一下判词:”在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白发人送黑发人,乃人生至悲之事,更何况暮年遽丧独子、独女……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在沈杰、刘曦意外死亡后,其父母不但是世界上唯一关心胚胎命运的主体,而且亦应当是胚胎之最近最大和最密切倾向性利益的享有者…..当然,权利主体在行使监管权和处置权时,应当遵守法律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损害他人之利益。”此判决并未像一审判决一样拘泥于法律的无规定和胚胎属物的传统法理,而是从终极关怀的角度论述法理,在情理与法理之间实现了平衡,更准确地诠释了法律的人文主义精神。
离婚判决也并非没有可能做到这点。虽然婚姻法设定了严格的过错离婚制(重大过错可认定感情破裂),但还是留有空间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所以,可否在阐述婚姻的重要意义的基础上,对当事人的婚姻状态作更准确的认定,对婚姻法作更具人文关怀的解读呢?既然都那么拽了,还可以再拽一点吗?虽然很难,但希望可以。
写这篇评论,不是想站着说话不腰疼地批评,而是希望“高手”能如杨过一样,在孤独中练独孤的剑法,创出自己的“黯然销魂掌”,写出真正伟大的判决。
去者已不能,惟愿留者可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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