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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你不必自杀了,个人破产制度终于要来了!


作者 |秦超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在个人丧失偿还债务能力或没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时,由债务人本人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经由法院宣告其破产并将其全部财产公平分配给全部债权人,债务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就其不能清偿的部分予以免责的法律制度。


个人破产制度既保障了债权人平等有效地实现债权,也给予了诚实债务人免除一定债务并回归正常生活的机会。通过司法程序的介入,合理高效地解决了冗繁的债权债务关系,使得债权人和债务人能够摆脱无休止的纠纷而全身心投入到社会生产上,这对于保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健康发展很有帮助。


一、最高人民法院对建立和实施个人破产制度建议的答复


2017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潘定心先生提出建立和实施个人破产制度建议做出答复:

建立和实施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陷入严重财务困境的个人或家庭,依法通过个人破产程序,免除一定的债务,使其能够重新通过努力实现正常的生产和生活。因而,个人破产制度对陷入严重财务困境的个人或者家庭有较为重要的保护作用


但是,个人破产制度涉及到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以及商业银行的商业化或者市场化的进一步发展等诸多因素。同时,实施个人破产制度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予以立法。我们相信,随着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在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的经验的基础上将适时制定个人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一定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的工作,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


二、建立和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其实,早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就我国是否应当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司法界早有争论。但伴随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修订和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制定,最终个人破产制度还是因大环境的原因以否定派观点的取胜而暂告一段落。



近几年来,因国家产业整体结构改革,大量民营实体产业受到供给侧改革的冲击陷入财务困境,许多民营企业家为企业融资担保或直接以个人名义为企业筹款,期间引发了大量的个人债权债务纠纷与矛盾,暴力催债现象不断。企业家自杀事件山东聊城辱母案等都暴露出尖锐而深刻的社会矛盾,构建个人破产制度已迫在眉睫。



让我们再来回顾下最近的“山东聊城辱母案”:


案情简介:


山东聊城女企业家苏银霞经营困难银行借贷无门之下借高利贷135万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2016年4月,以杜志浩为首的11名人再次上门暴力催债。在辱骂、抽耳光、胸口弹烟灰、鞋子捂嘴之后,杜脱下了裤子用极端方式侮辱了苏银霞,并且按住儿子于欢强迫其观看。 冲突中母子曾报警,但警察到场后表示“要账可以,但不能打人”并离开。于欢绝望之下拿刀反抗,捅伤包括杜在内的四名催债人,其中杜在自行就医后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2017年2月,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法院认为,“虽然当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限,也遭到侮辱,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出警的情况下,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原告、被告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近日,'辱母案'二审宣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部分量刑过重,依法予以改判,获刑5年。



案件评述:


“辱母案”的悲剧由暴力催债直接引发,苏银霞是一个非常典型的走投无路的企业家。在中国,大量的小企业是“人企不分”的,既然企业向银行借不到款,只能企业主个人去借。于欢的母亲苏银霞,正是以个人名义向涉黑地产老板借了高利贷,从而陷入了一个无底洞。

 

美国著名破产法教授罗帧奇曾说过“欠债,在这个国家里已没什么大不了的了,而获得一个崭新的开始才是意义重大的事情”。在我国,既无公平催债的法律规范,也无有效的个人破产制度。这对于像苏银霞这些负债累累的人来说,是绝望且无助的,因为他们无法寻求个人破产来免除部分债务,亦不用谈重新开始了。



由此可见,构建个人破产制度旨在以司法手段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既能最大限度的保证债权人得到公平、高效、全面的债务清偿,又能使得债务人免受因投资失败或者过度消费而导致的时刻处于被讨债状态的巨大压力,给予这些不幸的债务人重新振作的机会



最高院此次回应个人破产制度的建议,也可以看出,立法、司法机关正在努力寻求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途径,以尽快启动个人破产立法,使个人能够合法实现市场退出、解脱高额债务带来的生活压力、维护社会的稳定等等。在此之前,让我们先来了解下香港、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个人破产制度,以期对完善我国破产制度有所助益。



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个人破产制度的考察与借鉴

(一)香港

香港破产立法属于破产成文法,优于判例法的使用。而我国大陆地区属于大陆法系,法律表现形式也是成文法。因此,香港地区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对我国大陆地区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香港个人破产制度在实际应用方面已经相当成熟,既保障了诚实善良的债务人能够东山再起,以及债权的公平受偿,也避免了暴力逼债、恶意逃债等现象的出现。


1.香港个人破产制度特点


2.香港个人破产制度简介


(二)美国

美国作为当今世界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在立法理念、制度设计、实践效果、影响范围等方面都具有相当的典型性和代表性,有着极大的借鉴意义。


1.美国个人破产制度特点



2.美国个人破产制度简介


(三)日本


1.日本个人破产制度特点

 

2.日本个人破产制度简介


三个国家或地区汇总比对表



各国个人破产制度的趋同性


四、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议

综上,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完善和构建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

 

在我国,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在今后的社会中都将成为市场经济中不可缺少的商主体,而破产制度作为现代经济体系的产物,必将对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提供强大的推动力。个人破产制度作为破产制度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然而只是缺乏一个时机



目前,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缺失主要是由于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不健全、相关配套的信用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等原因,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还需要一个过程。针对这样的现实,我们可以分阶段、分步骤实行个人破产制度,首先可以实行折衷破产主义,等待条件成熟再进一步实行一般破产主义。可以优先选择在沿海发达城市作为试点,并逐步推行。这样才能有利于个人破产制度的有序推进以及市场经济的平稳健康运行。


参考文献


  1. 李瑞萍. 香港个人破产制度对我国大陆地区的借鉴[D].北京外国语大学,2015.

  2. 赵万一,高达. 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J]. 法商研究,2014,(03):81-89.

  3. 张黎霞. 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国际比较及趋同性研究[D].华东政法学院,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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