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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法院发布十起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刑事案例(2015年)
吴江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公众发布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刑事案例,以此有效震慑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增强全社会保护关爱妇女儿童的法律意识。
 
案件一
【主要案情】2011年8月8日,被告人侯某某因感情纠纷,且屡次求职未果,遂产生杀人泄愤之念,并于当晚寻找好作案地点。2011年8月10日零时许,被告人侯某某携水果刀至寻找好的作案地点,采用掐脖子等手段将被害人何某某拖入路边草丛后,持水果刀捅刺被害人何某某腰腹部,后因被害人何某某呼救而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何某某腹部损伤属人体轻伤。2011年8月10日8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在向公安机关投案途中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侯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侯某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对其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侯某某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吴江法院以被告人侯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简要评析】生活有酸甜苦辣多个面向,人生难免会有失意,遇到挫折,越是艰难,我们越要用更加积极的态度去面对。埋怨他人、报复社会,既不能解决自己的困扰,又伤害无辜,还让自己走上了犯罪道路,完全是损人不利己的行为。
另外,处于风险社会当中,随时会出现无法预知的危险,每个人都应该有这种危险意识,特别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单身女性更该如此。在现实案例中,单身女性往往成为犯罪的目标,被告人往往选择在凌晨、僻静的地点作案。因此,女性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一方面要避免自己处于危险的情境中,深夜尽量不要出门,更不要去四周无人的偏僻之地;另一方面还必须要提升面对突发危险时自救的能力,遇到侵害时,要懂得采取机智灵活的方法,尽量避免受到伤害。
 
案件二
【主要案情】2012年2月25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在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电子厂集宿区公厕内产下一活体女婴后,因未婚先孕等原因,采用掐脖子的手段将女婴掐死,并将其从三楼窗户扔下。经法医鉴定,被害女婴系被人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被告人周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亦不致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据此,法院以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简要评析】女性天然处于弱势地位,而在婚恋方面,背井离乡的外来务工女性更是如此,由于城乡身份的差异、受教育程度的差别及自身生理和心理弱点等原因,婚姻的道路分外曲折。出于经济压力、舆论压力、对将来的恐慌等原因,未婚先孕的女性就会做出不理性的举动,甚至出现上述案例的状况。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要对外来务工人员做好正确的婚恋观念宣传及心理辅导,另一方面应当保障未婚先孕妇女的权益。
 
案件三
【主要案情】被告人沈某某因怀疑其妻李某某有外遇,于2013年9月22日上午在家中二楼卧室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争吵,并用手击打被害人李某某的头部。被害人李某某为躲避击打逃向一楼。在途经楼梯处时,被追赶至此的被告人沈某某拉拽,被害人李某某从楼梯跌落造成头部损伤。被告人沈某某拨打120电话,被害人李某某被送至医院救治,因医治无效于2013101上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头部受到外力作用导致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沈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被告人沈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简要评析】人因为有语言而区别于动物。因为语言,人们之间可以沟通交流,可以协商妥协,才可以放下暴力和平共处,放弃野蛮走向文明。与任何人的相处当中,即便是在夫妻之间,我们都要运用好这种表达方式。吝于表达,随意臆想,非常容易造成不必要的误会,引发不必要的事故。暴力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还会加剧双方矛盾,伤害长期建立的感情,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因为爱对方才成为了夫妻,才成为了家人,家庭的和睦需要用爱维护,但爱需要正确的方式表达,方能恒久炽热。案例中的夫妻就是因为缺乏有效的沟通,失去了对彼此的信任,才酿成了这场悲剧。在夫妻相处过程中,我们提倡相互信任,要勇于沟通、善于沟通,这样才能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
 
案件四
【主要案情】2011年10月18日晚,被告人王某至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镇北厍社区玩字村租房内,因琐事与其妻鲍某某发生纠纷,后用脚踢踹被害人鲍某某的腹部,致其左侧卵巢黄体破裂。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鲍某某的腹部损伤已构成人体重伤。
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因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鲍某某婚姻存续期间的矛盾而引发,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对被害人鲍某某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鲍某某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亦不致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吴江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简要评析】家庭既是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也是个人的落脚点,而家庭暴力却会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危害社会正常秩序。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一方面要使实施家庭暴力的人认识到自己的家庭成员并不是自己的所有物,对他们施暴会违反法律,受到相应制裁。另一方面,受家暴侵害的人员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抗暴能力,特别是作为家庭成员中的女性,要自尊、自信、自立和自强,当自己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时,要学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己。
 
案件五
【主要案情】2012年8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荣某某到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村被害人杨某某租房内,采用掐脖子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性关系。在强奸过程中被告人荣某某将被害人杨某某颈部掐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某颈部损伤属人体轻伤。
被告人荣某某明知被害人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荣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以被告人荣某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简要评析】本案在庭审过程中,涉及到被告人犯罪时是否明知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的认定,不同的认定对于被告人的量刑产生较大差异。最高人民法院等公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明确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据此,法院认定本案被告人荣某某实施了奸淫幼女的行为。
外来务工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是受到强奸、猥亵侵犯的高危人群。其父母往往忙于工作,这使得没有防卫能力的未成年子女容易受到侵害。因此,父母、学校必须对未成年子女给予特殊的关心和照料,做好有效的沟通交流,教会他们防范和抵抗外来危险的方法,免受侵害。
 
案件六
【主要案情】被告人何某与被害人尚某某系情侣关系,2011年2月,被告人何某在明知被害人尚某某不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先后在苏州市吴江区黎里某旅社等地,奸淫被害人尚某某4次。
被告人何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被告人何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简要评析】在本案中,被告人何某与被害人尚某某系情侣关系,尚某某自愿与何某发生性关系,何以构成强奸罪?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明知对方是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幼女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由于她们年纪尚小,对性方面缺乏相应的知识,因而在性关系方面还没有能力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法律必须给予特殊的保护。
“早恋”对于处于青春期的少男少女而言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如果不正确处理,不仅影响学习和生活,还容易出现性过失,甚至引发犯罪。因此,家长、学校和学生自己都应该正确对待早恋问题。作为家长、老师,应以疏导的方式解决问题,引导孩子学会权衡利弊。另外,学生自己也应该树立远大的人生理想,让自己更好地成长。
案件七
【主要案情】2014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被害人秦某某系精神病人的情况下,分别在吴江区松陵镇菀坪社区某招待所、菀南村自己租房内与被害人秦某某发生性关系3次。2014年7月,被告人周某某在明知被害人秦某某系精神病人的情况下,在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菀坪社区自己租房内与被害人秦某某发生性关系2次。
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明知被害人秦某某系精神病妇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据此,法院以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犯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三年。
【简要评析】患有精神病或先天痴呆症的妇女,缺乏正常的认识能力与意志能力,完全没有真实表达自己意愿的能力,也没有性防卫的能力,因而明知对方是精神病人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不论犯罪人采取何种手段,精神病患者所表示的“同意”或“反抗”,都是违背该妇女的意志的。精神病患者等特殊群体无法表示自己真实的意愿,法律对她们给予了特殊的保护。
 
案件八
【主要案情】2013年9月26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在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菀坪社区某村自己的租房内,采用扒衣裤、按压等方式,欲对其亲生女儿实施强奸,后因被害人陈某呼救反抗、邻居及时赶到而未得逞。
被告人陈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陈某某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已表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被告人陈某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简要评析】本案中,被害人系被告人的亲生女儿。俗话说“虎毒不食子”,而本案中的犯罪人做出了比之更让人难以容忍的事情,必定会长期影响其本人以及自己的女儿,对整个社会也是一种震撼。酒能乱性,许多家庭纠纷、家庭暴力的悲剧都是因为过度饮酒而酿成。我国法律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法律责任。过度饮酒不仅有害健康,还可能引发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奸、危险驾驶等犯罪。
 
案件九:全国首例互联网电视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主要案情】被告人俞某某系苏州市吴江区某小学三年级(2)班的数学老师兼班主任。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俞某某假借让学生上讲台订正作业的名义,以手摸臀部等方式多次当众对被害人李某某(女)实施猥亵。2014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俞某某在讲台上,同样以手摸臀部等方式多次当众对被害人王某某(女)实施猥亵。
被告人俞某某利用教师身份,在教室内多次当众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俞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损失,并取得被害人李某某父亲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被告人俞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简要评析】教师应当是无私奉献的园丁,这样一个近乎神圣的称谓在本案中却成为了戕害祖国花朵的罪恶的代名词,给年幼学生的心灵烙下了阴影。之所以会发生这类案件,一方面跟学校选人用人机制的不全、个人师德的沦丧有关,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家庭、学校对未成年人性教育的缺失,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的薄弱。
教师是与儿童接触最为密切的人,其行为对儿童的影响最为深刻,因而教师的德行品质至关重要。学校在选人用人时,不仅要考察教师的专业素质,还必须考察教师的品行修养,注重培养教师的职业道德,对教师的日常行为进行监督。在监管之外,由于儿童对于性知识的匮乏和对老师的畏惧而难以将自己被侵害的事实说出来,这就需要学校、家庭加强对孩童的性教育,为孩童灌输权利观念,使他们从小就树立权利意识,在受到侵害时勇于保护自己的权利。
 
案件十
【主要案情】被害儿童高某迪、高某帝、高某在公园玩耍时认识被告人陈某某。2014年7月20日至7月24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借被害人手机玩游戏为由将三被害儿童带至其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八坼某村的自己租房内,采取亲吻等方式猥亵高某迪(女)4次,猥亵高某帝(女)4次,猥亵高某(女)5次。
被告人陈某某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以被告人陈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简要评析】很多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往往发生在熟人之间。被害人对被告人不会产生警惕心理,被告人通过给予饼干、糖果等小零食或玩游戏的哄骗手段,很容易将被害人骗至自己租房,后实施性侵行为。另外,被害人对性侵行为没有防范意识,并且在被侵害后,被害人无法清楚陈述被侵害的过程。
儿童处于懵懂无知状态,是社会当中最为弱势的群体,需要整个社会的呵护,作为儿童的监护人更应当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许多猥亵儿童的案件都是熟人所为,若父母将孩童一人留在家中,非常容易遭到外来的伤害。父母和学校也要开展针对性的教育,培养儿童识别这种不良侵害的能力,在遭遇猥亵时懂得抵制,保护好自己的安全。即便是简单地说“不”、离开和哭叫等都是有效的自我保护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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