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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加处罚款”文书样式及范文

上周综合行政执法业务群在讨论关于行政处罚中的“加处罚款”问题,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要不要单独制作“加处罚款决定”,二是“加处罚款决定”如何制作。我个人的观点,执法部门应当制作“加处罚款决定”,因为“加处罚款”是执行罚。下面整理的内容包括“加处罚款”的文书样式、“加处罚款”的文书制作指南、“加处罚款”的文书范文,供各位同仁参考。

一、文书样式

机构代码

城管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加处罚款决定书

□□□□□□□□□□

当事人:(个人姓名/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或者社会统一信用证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因你(单位)                                的行为,本机关于           日送达了第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单位)作出罚款    (大写)         元的决定,并于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文号          )。

鉴于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加处罚款              元(大写)的决定。

现要求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通知书,将罚款交至本市指定的银行代收机构,也可以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全称(加盖印章)

年月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卷)


二、《加处罚款决定书》制作指南

(一)基本涵义

加处罚款决定书,是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作出加处罚款决定时制作的文书。

(二)制作要求

1、机构代码: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代码印制或填写。

2、决定书编号:按照罚缴文书编号规则填写10位阿拉伯数字。

3、当事人名称:准确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并与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姓名或名称保持一致。

4、违法行为:写明当事人违法的具体行为。

5、加处罚款的理由:写明对应的已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间、文号、罚款数额,以及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的送达时间等。

6、加处罚款的数额: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加处罚款的具体金额按日计算,从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期限届满次日起开始计算。【如果当事人进行了救济,应注意起算日期】点击链接:【业务探讨】人民法院报:加处罚款的计算期间与减免期限

7、救济权利告知:写明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名称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名称,以及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期限。

8、加处罚款是城管综合执法部门针对当事人不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而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不属于行政处罚。

9、落款应当有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名称并加盖印章,同时注明作出文书的日期。

10、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卷归档,并与《送达回证》配套使用。


三、“加处罚款”范文

范文1:古田县城市管理局加处罚款决定书

古城管加罚决字〔2022〕第1号

当事人:郑**,性别:*

身份证号码:35*************611

住址:福建省古田县***

联系电话:137****9028。

  我局于2021年11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古田县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古城管罚决字〔2021〕第36号),决定对你(单位)进行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你(单位)未(全部)履行《古田县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古城管罚决字〔2021〕第36号)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2021年12月7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古田县城市管理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通知书》(古城管罚催〔2021〕1号),事先催告你(单位)依法履行《古田县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古城管罚决字〔2021〕第36号)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相应权利。 

  鉴于经催告,你(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古田县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古城管罚决字〔2021〕第36号)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本机关决定于2022年1月28日对你(单位)加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加处罚款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加处罚款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书,可在接到本加处罚款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古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古田县城市管理局 

  2022年1月29日 

范文2:德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处罚款决定书

  德人社加罚决字〔2022〕1号

  当事人:德化县***酒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6MA8RGM9***

  法定代表人:林**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浔中镇金凤街**号

  我局于2022年2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德人社罚决字〔2022〕1号),对你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截止到2022年3月11日,你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罚款。2022年3月12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加处罚款告知书》(德人社加罚告〔2022〕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每日按逾期未缴纳罚款的3%加处罚款。根据《德化县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通告》(2022年第3号)和《德化县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通告》(2022年第18号)精神,2022年3月14日至2022年4月5日属于疫情防控期间,你单位处于疫情管控区,无法履行缴交义务,该逾期时间段不予计算。加处罚款期限自2022年3月12日起,至2022年3月13日止,共计二日,决定对你单位每日按逾期未缴纳罚款的3%加处罚款,合计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1800元)。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农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缴纳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加处罚款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德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联系地址:德化县瓷都大道19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联系电话:23516012。

  德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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