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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精选| 2015年典型案例意义汇总(五)——最高法发布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河北)

  【编者按】2016年已经在招手、say嗨,“北大法宝”陪着大伙儿又度过了一年,在2015年最后阶段绝不能松懈!小编整理今年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并对其典型意义进行汇总,分批推送,还请各位“笑纳”。


  本期推送:最高法发布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河北)

  一、冯某某故意杀人案

  【典型意义】这是一起因早恋处理不当引起的严重刑事案件,也许本不该发生在两个花季少年的身上,但现实是残酷无情的。被告人不想和被害人继续谈恋爱,为了摆脱被害人,不计后果,残忍的将被害人杀死,害人害己,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在这起案件中两个学生一个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另一个则在一生最美好的时期锒铛入狱,失去自由。案件对两个家庭造成了难以弥补的伤害。


  青春期是每个人由儿童到成人期的过度时期,它是人一生中最美丽、最动人、最关键的一段经历。因为这个时期的孩子感到自己长大了、独立了、有思想了,但是对很多事情还没有足够的控制能力,尤其是感情,所以在这个时期不要卷入爱情的漩涡。因此,学校和家长应当引导学生将更多的精力用到学习知识增长才智的道路上。


  我们每个中学的校规也都是禁止早恋的。早恋是不应该的,但是真的发生早恋了,该怎么办。我们不能一味的堵,更应该在疏导上下功夫。由于现在的种种客观原因,家庭、学校、教师乃至社会,关心学生的学习成绩多一些,对学生的心理需求关注相对较少,导致他们更倾向于从外界获得关爱的感觉,早恋就自然而然的发生了。比如:适当增加一些社会或者户外活动,家庭、学校、教师三方加强联动,加强对青春期学生的心理干预,及时引导才是治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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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安某某故意伤害案

  【典型案例】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河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下列行为:吸烟、饮酒、恋爱、赌博、损坏公物和公共设施、大家、械斗、辱骂他人、阅读或者收听、收看宣扬色情、淫秽的书包、杂志和音像制品。


  青少年正处于生长发育时期,饮酒不仅会损害人的肠胃功能,导致严重的导致营养不良,影响身体的生长发育。而且酒后容易冲动、易怒、粗暴、不能自控,有时一念之差就会走向罪恶的深渊,遗憾终生。我国刑法明文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我们身边因为饮酒喝醉引起的刑事案件可谓数不胜数,更何况自控能力意志力更差、法律意识更薄弱的孩子们。要告诫青少年一定远离酒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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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郄某某故意伤害案

  【典型案例】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郄某某与张彦某发生纠纷,张彦某之兄张某某纠集多人在放学途中对郄某某进行围殴,郄某某持刀刺中张某某胸部,致使张某某因被刺破主动脉弓部致失血性休克死亡,郄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郄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郄某某在案发后,试图防止和减轻危害后果的发生,积极抢救张某某,应酌情减轻处罚;张某某为成年人,纠集多人围殴被告人,对伤害结果有过错,应对郄某某酌情减轻处罚;郄某某及其家属积极赔偿张某某家人因伤害造成的损失,故结合上述的从轻、减轻情节,依法判处郄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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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魏某某等人故意伤害案

  【典型案例】同学间的一个恶作剧导致一人伤残成植物人数人判罪入狱,教训是深刻,代价是沉重。


  班主任老师和学校尤其要加强责任心,及时发现矛盾,解决纠纷,防止酿成大祸。不仅关注学生的学习,还应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培养学生宽于待人、乐观向上的心态,如果发现学生异常,要及时了解情况并帮助学生解决问题,引导他们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避免误入歧途,遗憾终生。


  学生本人,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制观念,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规范自己的言行。与同学相处要团结友爱、互相关心,不要斤斤计较、自私狭隘,更不能因琐事就大打出手,导致违法犯罪,锒铛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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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代某某、陈某、李某、冯某、麻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案

  【典型案例】本案是一起校园暴力犯罪案件,案发时被告人均是未成年人。是一起因同学之间产生纠纷未能得到及时解决,事态进一步扩大导致的校园暴力事件。以上案件提醒学校方应该加强校园和周边环境的管理。学校还应与公安部门加大对学校周边人员的管理,并且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减小学生被校外人员侵犯的可能性。从法律层面加强对此类犯罪的规制。现有《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对未成年人保护及校园安全尚需通过制定完善细则增强可操作性,也可进一步修改完善或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明确学校、家长、社会各方的责任,建立健全在校学生人身保护的相关制度,同时,要健全校园纠纷调解、处理机制,及时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或转化;另外,对被侵害人不仅要从心理上而且从经济上给予救助,以防止被害人转化为新的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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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许某某、冯某甲、冯某乙、闫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案

  【典型案例】本案是一起校园暴力犯罪案件,案发时被告人均是未成年人,是一起因同学之间产生纠纷未能得到合理解决,事态进一步扩大导致的校园暴力事件。该案件提醒学校方应该加强校园和周边环境的管理。学校还应与公安部门加大对学校周边人员的管理,并且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减小学生被校外人员侵犯的可能性。从法律方面来加强对此类犯罪的规制。现有《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对未成年人保护不足以保护校园安全,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或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明确学校、家长、社会各方的责任,建立健全被害人的国家援助制度,不仅从心理上而且从经济给予救助,防止被害人转化为新的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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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马某故意杀人案

  【典型案例】近年来,本来宁静的校园不再太平,暴力事件时有发生,本案是一起在校园故意杀人的恶性事件,被告人马某因法制观念淡薄、自控能力差,选择了用极端方式发泄不良情绪,发生惨案,给双方家庭以沉重的打击。在校园生活中,同学之间的交往难免有磕碰,尤其是在十六、七岁青春萌动的年纪,易怒、易冲动的特质,易将矛盾升级,如果得不到有效的化解,易产生过激的行为。经调查分析,被告人马某性格内向,受挫后将困惑和痛苦积压于内心且长久无法释放,情绪爆发后实施了报复杀人的行为,无情地剥夺了他人的生命权。考虑到被告人马某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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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赵某某、艾某、牛某寻衅滋事案

  【典型案例】本案是一起在校园寻衅滋事的典型案例,三被告人只因看被害人不顺眼,随意进行殴打,三人无视组织纪律,肆意妄为,逞强耍横,最终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走向了违法犯罪的深渊。本案给家庭、校园及社会敲响了警钟,将未成年人犯罪扼杀在摇篮里,责任重大。倘若三被告人平时自由散漫的性格及心理能够得到及时的疏导,此事件完全可以避免。虽然三被告人为此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打击校园暴力还应注重防范于未然,加强法制教育及宣传、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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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周某某故意伤害案

  【典型案例】针对本案是一起在校生之间的伤害案件,被告人和被害人均系未成年人,故此,案件庭审前,合议庭进行了仔细的案情梳理分析,并精心制定审理方案。庭前,合议庭特别联系了学校的教务主任和老师,邀请他们作为爱心感教员参与庭审,意图让被告人和被害人平时较熟悉的人对他们进行较好的感化。庭审中,合议庭及公诉人分别对被告人及被害人进行相关的法律教育后,出庭的学校老师也对被告人进行了忠告和劝导。最终,被告人不仅当庭认罪,悔不当初,而且诚心诚意的向被害人及其亲属表示了歉意。另一方面,学校教务主任和老师在听完庭审后,感触良多。他们表示,之前只是在校内对学生进行了日常管理和简单的法律教育,深度不够。参加这样一次庭审,使他们感到对学生的日常法制教育势在必行,而且要不断深入,今后在学校管理中务求多进行法制宣传,积极开展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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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刘某某故意伤害案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校园伤害中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近些年,校园伤害案件数量逐步攀升,轻则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重则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此类校内学生互殴的案件应引起高度关注,一是关注在校青年与他人发生矛盾动辄便纠集他人、拉帮结伙,这种表面上的哥们义气的心态在学校中应当成为教育中的一部分,友谊是人生的美酒,但在交友与处事过程中应当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无原则的为了朋友两肋插刀的武侠情结不值得提倡,和什么人一起,去做什么事,都应当充分的考虑后果。二是此类侵害人和被侵害人同为未成年的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应当引起重视和反思。当今社会获取信息渠道很多,已达18岁临界点的未成年人心理及辨别是非能力均已达到成年人水平,在社会广泛关注以及给予特殊保护的同时,未成年人自身也要充分自尊、自爱、自重,凡事不要冲动而为,三思后行,以防一时的冲动给他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也葬送了自己的前途未来。本案针对此特殊性,在充分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尽量的考虑未成年被告人的前途发展,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在事实证据的基础上,改变了检察院起诉被告人刘某某的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改判为故意伤害罪,同时对三个未成年被告人在量刑上均从宽考虑,在已达到教育目的的基础上,帮助他们早日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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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燕某故意伤害案

  【典型意义】本案系典型的校园暴力犯罪事件,同学之间发生矛盾理应冷静处理,而被告人燕某不能冷静处理与同学之间的矛盾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构成犯罪。因其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应依法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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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王某某故意伤害案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校园暴力案例。第一,本案反应了未成年人校园管理存在漏洞。本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均系未成年人;第二,本案反应出校园暴力犯罪具有反复性。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致被害人周某、高某轻伤后,其母亲在王某某犯罪后表现出过度溺爱,四处借钱调解此事。在取保候审期间王某某再次犯罪。第三,校园暴力犯罪案件中,受害人维权意识淡薄,通常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而非积极采取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本案中被告人本来是被欺负的受害者,但未能采取正当手段维护自身利益,解决问题,反而随身携带管制刀具,以暴力的手段实施报复行为,由受害者变为害人者,导致恶性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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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吴某某、郭某某、陈某、王某某、王某寻衅滋事案

  【典型意义】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校园未成年犯罪呈上升趋势,越来越多地成为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主体,这些未成年人大多对该罪主观上没有认识,对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没有认识,甚至有被告人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有何不妥。具体言之,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内容:(1)影视剧多存在暴力情节,并多以所谓的”义气“为正面讴歌的主题。这就使得尚无完全辨别能力的青少年产生模仿的心理,当现实生活中出现类似的情况时,他们很容易”寄情于景“,从而诱发犯罪。(2)网络资信泛滥,缺乏监管。网络的发展与普及一方面给人们的获取知识带来便利同时,也产生了一个很严峻的问题:资信信息审核不严,导致各种资信泛滥,不良信息严重侵蚀着未成年人的思想。(3)网络游戏多血腥、暴力。网络游戏中的虚拟世界在极大的满足青少年感官刺激的同时,也极大地影响着他们单纯的心理和行为。一旦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类似游戏中的情形,游戏中的”我“与现实中的”我“发生重合,极易引发犯罪。本案属于一起典型的校园寻衅滋事案件,上述各被告人根据各自的犯罪次数、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均受到相应的刑事惩处。通过本案,可以显现出父母、学校对孩子的教育缺失。在家庭教育上,父母缺乏对孩子的正面教育、道德教育,正确行为教育和理想教育,过分溺爱使很多孩子缺乏责任心和上进行。在学教教育上,过分强调应试教育,疏忽了对孩子人格的塑造,”唯分数论“给成绩不理想的学生造成极大压力,导致孩子自暴自弃,放纵自我,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也是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对孩子成长至关重要,家长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正确的家庭教育,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在学校教育上,学校一方面应当大力宣传重视加强法制教育,将基本法律知识列入其必修课程之内,另一方面要建立心理咨询室,及时疏导未成年人的心理,从心理上减少其犯罪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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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贾某某故意伤害案

  【典型意义】这是一起典型的在校学生犯罪案例。学校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灾区,青少年在校期间正是增长阅历,塑造人生观、世界观的关键时期,极易受到校外不良青少年及不良影视作品的影响,对青少年的为人处世形成不良冲击,造成不良的后果。对此学校应结合家庭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法制教育,从源头卡住犯罪的苗头,从而杜绝校园暴力,维护校园安全。另外,对于未成年人实施伤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在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时,也要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犯罪的教育和矫正。本案中,根据”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未成年被告人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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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刘某某故意伤害案

  【典型意义】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问题,其中有未成年人自身原因,亦有家庭教育不到位的原因。本案中,刘某某组织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荣某某和刘某鹏等人互相打架斗殴,在斗殴过程中,荣某某致刘某鹏死亡,刘某某作为组织者应对伤害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其家庭本应对刘某某加强教育,多关心孩子的成长,为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但刘某某的家长忽视了教育的重要性,在孩子犯罪后报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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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李某某故意伤害案

  【典型意义】通过审判未成年人案件,我们也发现多数犯罪少年都是父母离异或是在外打工,不跟随父母一起生活,家庭教育缺失,可能导致性格上的孤辟、内向,遇事不爱表达,爱钻牛角尖,孩子的家庭成长环境是至关重要的,校园教育再好也不能替代家庭。有的孩子从小到大,在脑海中就没有贮存过关爱他人、与人为善的思想,写满他人生字典的,可能就是侵犯我的利益就不行,其心里不痛快就一定要发泄出来等不健康的心理。所以,家庭对孩子的教育是至关重要的,不要只爱自已的孩子,感到他受一点儿委屈也不行,别人家的孩子怎样都无所谓,这样无形之中就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有一种错误的导向,最终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


  本案被告人是高中学生,虽然我们法律对该类犯罪规定了案件封存制度,但对其考大学、就业是否存在影响也未可知,我们希望有关部门更加关心该类案件未成年人的成长问题,给他们一次重新做人,选择人生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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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范某某、袁某、郭某某寻衅滋事案

  【典型意义】被告人范某某、袁某、郭某某因刘某与同学之间的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在校园内持械随意殴打学生,致两名学生受轻微伤,破坏校园秩序,情节恶劣,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某未成年时曾因盗窃罪被判处刑罚,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郭某某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郭某某在得知同学刘某受伤后,积极联系校外人员并参与殴打学生,对辩护人提出其是从犯的观点不予采纳。据此,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维护公共秩序,惩罚犯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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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钱某某、武某某、李某某抢劫案

  【典型意义】被告人钱某某、武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钱某某、武某某参与抢劫一次,价值1116元;被告人李某某参与抢劫两次,价值2216元;三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钱某某、武某某、李某某犯罪时均不满十八周岁,其中钱某某、武某某不满十六周岁,李某某不满十五周岁,均系未成年人,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钱某某、武某某、李某某在起诉书指控第一起犯罪中所起系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因三被告人均系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量刑时应充分休现教育、感化、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对三被告人减轻处罚为宜。被告人李某某在第二起犯罪中,积极参与并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行为,故其指定辩护人主张被告人在该起犯罪中属从犯的主张,不予采纳。三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喜德盛山地车由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起诉书指控第一起犯罪三被告人属被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自愿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李某某得到被害人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查,三被告人均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的犯罪对象是未成年人,可酌定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法院判决结果: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二、被告人钱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百元。三、被告人武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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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冉某某故意伤害案

  【典型意义】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冉某某本应将问题及时报告老师,但是却一时冲动拔刀刺伤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冉盼超的行为给两个家庭都带来了巨大的伤害,令人惋惜。当悲剧发生后,我们社会不应一味地给予指责和对其施以严厉的处罚,这样只会增加孩子对社会的敌对心理,增加社会的负担,加重司法成本。对他们,我们应最大限度地给予包容,最大限度地引导、减少他们对社会的仇视与报复,让其真正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促进我们社会更加和谐。综合考虑,法院对冉盼超适用缓刑,以给与其一次该过自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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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期预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9起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责任编辑:谢艳伟 资料来源:北大法宝司法案例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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