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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住宅区命名不得使用生僻字

昨天记者从苏州市民政局了解到,近日由该局起草印发的《苏州市道路、住宅区和建筑物(群)命名更名规则(试行)》, 明确规定道路住宅区和建筑物命名更名不得使用生僻字、纯数序词和含有虚夸、离奇内容的字词。

《苏州市地名管理条例》自2009年12月1日施行近5年来,苏州市地名命名日益规范,地名管理更为科学,基本达到了立法的目的。但由于地名命名、更名规范不够完备和科学,命名、更名程序不够完善和透明,使用非标准地名的问题还比较突出等原因,导致在施行过程中出现了法条理解争议、操作性不够等问题,因此制定相应的行为规则已是当务之急。

《规则》明确规定,应当使用简洁文明、含义明确的汉语字词,并符合现代汉语语言文字的使用习惯。不得使用生僻字、纯数序词和含有虚夸、离奇内容的字词。应当反映当地历史和地理特征,鼓励使用当地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历史地名,但应保持与原地名方位的一致性。不得采用有损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违背社会公德、格调低俗以及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字词。禁止使用当代人名、外国地名、企业名、产品名、商标名。不得使用具有特定政治色彩和含义的标志性建筑物名称。住宅区和建筑物(群)名称,应当与其使用性质及规模相符,一般不得冠以“国际”、“世界”、“亚洲”、“中国”、“中华”、“中央”、“全国”、“江苏”、“苏州”等词语。“河”、“湖”、“湾”、“岛”、“山”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均有其特定的地域概念,如“大运河”、“太湖”、“苏州湾”、“漫山岛”、“阳山”等。使用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应当严格按照地理位置一致性的原则控制使用。如无明确历史依据,新生地名不得使用古代帝王的称谓以及历史上的官衔名、职位名、政区名等词语。派生地名应当与主地名在地缘上有直接的、紧密的联系。派生地名一般不得再产生次派生地名。

苏州市市区或者同一县级市内的道路、住宅区和建筑物(群)地名之间,除派生关系外,专名不得重名。前述不得重名范围内的地名,专名应当避免使用同音字(含吴地方言);无法避免的,通名不得重名、同音。规划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或楼幢数在15幢以上,或户数在400户以上的本市市区住宅区;规划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或楼幢数在10幢以上,或户数在200户以上的县级市住宅区,可予以专名命名。规划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纯别墅类住宅区或苏州古城区内的住宅区,也可予以专名命名。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一般以其主出入口所在道路地名由公安部门编定门牌号,不再给予专名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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