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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晓强 || 明代云南铜产与铸钱
一、明代云南铜的生产与使用

云南自古盛产铜,在元代全国只有云南有铜课。《元史》卷九十四《食货志二·岁课》记:“产铜之所,在腹里曰益都,辽阳省曰大宁,云南省曰大理、澄江。……铜课:云南省二千三百八十斤。”[1]

明朝时期,云南也在大量进行铜的生产,《明史》卷八十一《食货志五·坑冶附铜场》记:“铜场,……成化十七年(1481)封闭云南路南州铜坑。……正德九年(1513),军士周达请开云南诸银矿,因及铜、锡、青绿。诏可,遂次第开采。”[2]明·谢肇淛《滇略》卷三《产略》云:云南“有铜矿十九所。”[3]但是并没有记录这19所铜矿具体分布在那些地域中。

明代史料中,将铜作为地方土特产记录在案的分别有:景泰《云南图经志书》卷二《澄江府》记:“路南州·土产:铜矿:在州东南一百里札龙村,有山产铜矿,岁纳铜课。”[4]正德《云南志》卷四记:“临安府·土产:铜:宁州出。”卷五记:“楚雄府·土产:银出南安州,……煎炼成汁之时,上浮者为红铜,名曰海壳;下沉者为银。”卷六记:“蒙化府·土产:自然铜:出山外里。”卷十二记:“北胜州·土产:紫铜,出盟庄坝,色紫而赤。”[5]天启《滇志》卷三《地理志》记:“物产:楚雄所产,五金与铅,而铜为盛,坚炼密致,铸器几无时。”[6]《大明一统志·云南布政司》卷八十六记:“澄江府·土产:铜,路南州出。”卷八十七记:“永宁府·土产:牦牛、金、铜。……金齿军民指挥使司·土产:金、……铁、铜。……车里军民宣慰使司·土产:鍮石铜。”[7]

明代东川府属于四川省管辖,《大明一统志》卷七十二《四川布政司》记:“东川军民府·土产:铜、铁、毡。”[8]嘉靖《四川总志》卷十四记:“东川军民府:土产:铜、铁、毡、毡衫。”[9]但是东川铜矿资源丰富,铜仍然是东川军民府的第一特产。

《明宣宗实录》卷52记:宣德四年(1429)三月丙辰,……行在工部奏:“总兵官、太傅、黔国公沐晟言:四川东川府会川卫所属山内产青绿、银、铜诸矿,军民往往潜取,其地与云南武定军民府及外夷接境,恐生边患,宜令四川、云南三司巡禁。”从之。[10]这里云南总兵沐晟提到“军民往往潜取”东川府的铜矿,说明尽管当时明政府有禁令,但民间为利益所诱,还是有偷采的情况。而路南州“岁纳铜课”,则在明初就已经在合法开采了。

后来在朝廷允许各省开局铸钱的前提下,东川铜矿也进行了大规模的开采。在《放射性碳素测定年代报告(一四)》中,有一采自东川铜矿汤丹矿区(东经103°10′,北纬26°8′)古代烧碴堆积层中木炭的C14测定数据。标本号ZK-1388,东川汤丹:(木炭)距今年代:460±65年、公元1490年,树轮较正:450±65年、即公元1500(弘治十三年)±65年,上限最早为1435年(宣德十年),下限最晚为1565年(嘉靖四十四年)。[11]

天启《滇志》卷六《赋役志》记:云南府的罗次县、晋宁州、易门县,临安府的蒙自县、新平县,楚雄府的广通县、定远县,澄江府的新兴州、路南州,顺宁府等,均有铜课。[12]明代矿课为三十抽二,云南铜价为银三两市铜一百斤。以路南州每年铜课230两计,需生产铜11.5万斤;以遇闰247两计,则需生产铜12.35万斤。以全省每年铜课700两计,则需生产铜35万斤。这个生产量比起清朝乾隆、嘉庆年间1000余万斤的年产量来说,实在太小。但与清政府以朝廷之财力投入资本银百万两不同,明朝云南铜生产大部分是民间自发募集资本开采,投入已经是很大的了。

由于铜课税收关系朝廷岁入,铜的生产减少,直接影响财政收支平衡。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减少生产,以免常赋缩减。《明英宗实录》卷132记:“正统十年(1445)八月乙卯,云南布政司奏:路南州铜场,岁久铜乏,欲以办课均分于附近弥勒等州产铜之处,工部令臣等勘视。缘弥勒等州虽有铜场,然极临[边]境,且夷人拗悍,苟令输课,恐生边患。路南州铜课岁千八十斤,诚艰办纳,但乞减其半,则民力少苏矣。从之。”[13]路南州铜课岁千八十斤,按照十一税率折算为产铜量,也有360万斤。这个产铜量,只有东川汤丹厂能够达到,在明代是个天量,是不可能完成的。

明代中后期,曾经四度在云南本地铸钱,滇铜也主要用于在云南铸钱,在这个特别的利益驱使下,云南铜矿得到大规模的开采。《明史》卷八十一《食货志五》记:“铜场,……嘉靖、隆、万间,因鼓铸,屡开云南诸处铜场,久之所获渐少。”[14]

明代前期云南所生产的铜,主要做为商品销往内陆,以及供应朝廷铸钱。万历年间王士性著《广志绎》卷五《贵州》记:“镇远,滇货所出,水陆之会。滇产如铜、锡,斤止值钱三十文,外省乃二、三倍其值者。由滇运至镇远共二十余站,皆肩挑与马骡之负也。镇远则从舟下沅江,其至武陵又二十站,……起镇远至武陵,下水半月,上水非一月不至。”[15]这条被称为“入黔旧路”的滇黔古道,“自云南至沅州一千八百九十里,为东路。”[16]是由云南通往内陆最重要的通道,从汉军入滇统一云南开始,沿袭使用了2000多年而长盛不衰。明代则成为了云南铜、锡由陆路运往内陆的捷径,位于这条古道末端的镇远、武陵(常德府治、征服云南明军的出发集中地),因此成为了滇产铜、锡内销的集散地。

云南盛产铜,而贩铜的利润巨大,有为利益驱使而偷采者,并竟然走私出境,明朝廷不得不严令禁止。《明宪宗实录》卷220记:“成化十七年冬十月乙巳,户部会议漕运并巡抚官所奏事宜:……云南路南州铜坑,往往为奸民窃发煎卖,以资交阯兵器。请移文所司封闭,免其课岁,仍给旨意榜文禁约,有犯者,发烟瘴地面充军。……议入,上命:云南铜货私贩出边境者,论以死,家属发烟瘴地面充军。”[17]《大明会典》卷32《银课》记:“成化二十年,令云南宁州等处军民客商,有偷采铜矿私煎,及潜行贩卖出境者,照路南州例究治。”[18]

明初即在京城南京设宝源局铸钱,迁都北京以后,南京宝源局依旧存在,仍在进行铸钱。北京、南京宝源局铸钱用铜,主要由云南提供。《明史》卷八十一《食货志五·钱钞》记:“太祖初置宝源局于应天,铸'大中通宝’钱,与历代钱兼行。”又“给事中殷正茂言:两京铜价大高,铸钱得不偿费。宜采云南铜,运至岳州鼓铸,费工本银三十九万,可得钱六万五千万文,直银九十三万余两,足以少佐国家之急。”“崇祯元年,南京户部尚书郑三俊请专官买铜。户部议原籍产铜之人驻镇远、荆、常铜铅会集处,所谓采铜于产铜之地也。帝俱从之。”[19]明代贵州、湖南、湖北均不产铜、锡,镇远、常德、荆州的铜、锡,为产自云南,经过滇黔古道用马帮陆运至镇远,又经沅江水路船运至武陵(常德)、荆州。

明初还在各省设有宝泉局铸钱,后裁撤,只在两京进行铸钱。《明太祖实录》卷229记:“洪武二十六年秋七月丙午,诏罢各布政司宝泉局,以铸钱扰民故也,在京则仍旧鼓铸。”[20]《明孝宗实录》卷29记:“弘治二年(1489)八月甲寅,户部以四川重庆府知府毛泰奏请铸钱,……令宝源局,并各布政司开局鼓铸'弘治通宝’钱,俾与洪武等钱并历代钱兼用。……上曰:诸司职掌虽开有各处铸钱例,然久已不行,今若令十三布政司一概开局鼓铸,未免冒滥纷扰,不准。”[21]

明朝两京铸钱所用云南铜,亦由长江直接水运到京。明朝在四川泸州设有官铜店,以汇聚云南、四川等长江上游省份生产的铜,以足额提供两京铸钱用铜。《明熹宗实录》卷十二记:“天启元年七月丁卯,户科给事中赵时用条铸钱之法言:前议置官泸州聚铜,若铸,则以荆州为便。此两处皆当置一官,专董其事。泸之收铜,则用滇、蜀、黔额解。……礼科给事中李精白亦言:铸钱为无穷之利,乞广买多铸,亦可以裕国纾民。上命所司酌议速行。”[22]这是一条滇铜由水路外运的捷径,水路运输成本只是陆路运输的四分之一。

这一做法,后来为清朝继承,清政府即在四川泸州设有总铜店,负责京城户工两部、长江下游和北方诸省铸钱用铜的供应及运输。只是明朝泸州官铜店负责收储、运输来自滇、蜀、黔三省的额解铜,并且只是为两京宝源局服务。清代特准云南一省提供铸钱用铜,清朝泸州总铜店,就只是负责转运来自云南的朝廷额铜。

明朝后期各省经过巡抚申请、朝廷批准后,仍然可以进行铸钱。弘治十六年和万历四年,还曾允许全国各省开局铸钱,各省铸钱用铜,亦主要由云南提供。《明熹宗实录》卷七记:“天启元年(1621)闰二月壬寅,户部尚书李汝华奉旨会议言:众议盈廷多有可采,臣衷以入告,举其大都则有六焉:一曰经理,……经理之事二:一专官督理屯粮,……一专官鼓铸制钱,应差户部司属,于四川泸州买铜铸造。惟南京仍旧,其它内陆责成两司、边方责成府佐,俱各久任。”[23]

由于东川府明朝时期由四川省管辖,因此明时四川提供的铸钱用铜,主要来自东川府。《明熹宗实录》卷三十记:“天启三年正月丙午,四川巡按御史温皋谟按蜀,陛辞条安蜀八议:……一曰钱法宜通行,蜀与滇邻,铜所聚也。向所鼓铸之钱,缘不肖有司克铜添铅,低假难用。”[24]而清代东川府由四川划回云南管辖,清朝铸钱用铜,就全部来自于云南省。

二、明代云南货币流通与铸币

云南自南诏政权规定以盐颗与海蚆为法定普通流通货币以后,这两种货币即深深扎根在云南社会中。经过大理政权的巩固,已经是根深蒂固了。到元明统治时期,为了稳定和维护在云南的统治,统治者不得不入乡随俗,承认了这个既成的历史事实。

《元史》卷九《世祖本纪》记:“(至元)十三年春正月丁亥,云南行省赛典赤,以改定云南诸路名号来上。又言云南贸易与中州不同,钞法实所未谙,莫若以交会、蚆子公私通行,庶为民便。并从之。”又“十九年九月己巳,定云南税赋用金为则,以贝子折纳,每金一钱直贝子二十索。”[25]

明代统治云南之初,即改以海蚆等为税课收入的标准物品,而不强行推广使用钱钞。《明太祖实录》卷169记:“洪武十七年(1384)十二月壬子,云南左布政使张紞奏:今后秋租,请以金银、海贝、布漆、朱砂、水银之属折纳,诏许之。”[26]《明宪宗实录》卷222记:“成化十七年十二月癸亥,定云南户口商税等课钞法。时,所司奏:云南乏钞,请折收海蚆,户部定拟十分为率,三分仍征本色,其七分以海蚆,一索折钞一贯至三贯有差。从之。”[27]

并且云南社会中,民间也一直保留了用盐颗为货币的做法。景泰《云南图经志书》卷四《楚雄府》记:“黑盐,每块重二两,军民交易皆用之。”又卷二《武定军民府》记:“交易用盐:土人懋迁有无,惟以盐块行使,不用海蚆。”[28]《明英宗实录》卷88记:正统七年春正月辛卯,巡按云南监察御史陈浩言:“各卫所造军器,官给钞市物,而云南夷民交易常用海蚆、银、盐、布货。”[29]

云南布政司也以海蚆为流通货币,与内陆流通的钱钞等量齐观,地方当局的财政收支亦以海蚆为计量单位。《明太祖实录》卷241记:“洪武二十八年九月乙未,上谕户部尚书郁新曰:岷王之国云南,粮饷不敷,其王,国岁与米六百石;金银则贮之王府,钱钞、海蚆诸物则送布政司收之,以备用。”[30]《明英宗实录》卷85记:“正统六年十一月甲午朔,上御奉天殿颁诏大赦天下,诏曰:……各处拖欠香料、历日纸,并云南所辖拖欠岁办差发金银、米钞、海蚆、马牛、紬布,俱自正统五年十二月以前尽行蠲免。”[31]

明朝云南地方官府的收支、地方官员俸禄的发放,都以海蚆进行。《明太宗实录》卷十六记:“永乐元年(1403)春正月戊子,命汝南王有勋居云南大理,赐钞二万锭,海蚆十万索,锦布五百疋,禄米岁二千石,俭岁千石。”[32]

明朝朝廷对云南所用海蚆也格外予以照顾,特别给予支持。《明英宗实录》卷35记:“正统二年冬十月辛未,行在户部奏:云南系极边之地,官员俸除折钞外,宜给与海蚆、布、绢、缎疋等物。今南京库有海蚆数多,若本司缺支,宜令具奏,差人关支。从之。”[33]卷68亦记:“正统五年六月辛未朔,行在户部奏:云南夏、秋税粮数少,都、布、按三司等官俸,月支米一石。乞将南京库藏海蚆运去折支余俸。从之。”[34]

海蚆做为货币,与铜钱一样,也存在币值的浮动,存在着升值与贬值的问题。《明英宗实录》卷134记:“正统十年冬十月辛丑,户部奏:云南岁征税粮数少,都指挥等官俸粮本色支米外,折色支海蚆,今宜减米一石,添折色一石。旧时每石折海蚆七十索,今米价腾涌,宜增三十索。从之。”[35]又卷179记:“正统十四年六月己未,重定云南文武官俸粮例。……旧米一石,折海蚆一百索,揆以时直,有损于官,今宜折六十索。从之。”[36]

明朝朝廷规定,铜钱与银子存在一个比例关系,即铜钱一千值银一两。《明史》卷八十一《食货志五·钱钞》记:“每钞一贯,准钱千文,银一两;四贯准黄金一两。”[37]

由于云南产铜,而铜是铸币的基本原材料,因此有明一代,曾经四次在云南开炉鼓铸。可是四次铸钱的起因和目的不一致,最后的结果也完全不同。

第一次在成化十六年(1503)开始,结束时间不明。

《明孝宗实录》卷196记:“弘治十六年(1503)二月丙辰,铸'弘治通宝’钱。令两京及各布政司照诸司职掌所载多寡之数稍损益之。……云、贵视四川每岁陆续铸造。先是南京监察御史郭絍请疏通钱钞,下户部议。己申,行钞之令。……其原不行钱地方,责令巡抚、巡按及有司督行之。”[38]

明·王圻《续文献通考》卷十八《钱币考》记:“弘治十六年,铸'弘治通宝’。十八年,题准铸'弘治通宝’,每文重一钱二分。又令两京内府、司錀等库,及南北直隶府州,并十三布政司铸完'弘治通宝’,发与太常寺等衙门买办。”又“各处炉座钱数:四川一十座,每岁铸钱五百八十三万二千文。”[39]四川也奉命大规模铸币,东川铜矿开始大规模生产,汤丹铜场烧碴C14测定年代即为弘治十三年,与此完全吻合。

云南按照四川标准执行,每年为国库铸“弘治通宝”钱“五百八十三万二千文”,这个铸币量只是嘉靖时期的二成。当然,云南本土不用铜钱,云南巡抚、巡按也没有办法推行,铸出来的钱,自然是输出云南省外。这次铸钱可能持续时间比较短,影响很小,后来云南巡抚闵洪学在《条答钱法疏》中竟然只字未提。

第二次在嘉靖三十四年(1555)开始,四十四年结束,刚好十年。

《明世宗实录》卷421记:嘉靖三十四年四月戊寅,兵科给事中殷正茂言:“今财用不足,惟铸钱一事可助国计。但两京所铸,以铜价太高,得不偿费。可采云南铜,自四川运至湖广岳州府城陵矶,其地商贾辏集,百物伙贱,且系南北适中之所,可开局铸造。”……事下户部覆,言:“城陵矶五方杂聚,于此开铸,恐奸诡易兴。云南地僻事简,即山鼓铸为便。”上从部议。[40]

明朝廷额定云南每年铸钱三千三百万,这是一个非常大的数目,但是在云南铸币过程也不是一帆风顺的,中间仍有起伏。《明世宗实录》卷461记:嘉靖三十七年七月丙辰,巡抚云南都御史王昺奏:云南额派铸钱三千三百一万二千一百文,以盐课银二万两为工费,后物料艰难,转输不便,盐银之外,又加赃罚银一万一千两,止铸钱二千八百七十四万七百文,费多入少,乞罢之。”疏入,户部复:“昺议是。”上以云南产铜,不宜惜小费以亏国用,命给银铸钱如故。[41]

由于云南并不使用铜钱,明朝廷在云南所铸钱,并不是为了在本地流通,而是运往北京,解交户部,供朝廷支配。《明世宗实录》卷495记:“嘉靖四十年四月丁酉,上以内库乏钱,命取云南新钱进用。户部尚书高耀奏曰:云南钱系解部盐银鼓铸,原备京边俸粮,非进内藏数也。上乃止,仍令两京照例发银二万两工部铸造进用。”[42]

云南本地产铜充足,因此所铸钱无需偷工减料,用铜缺斤短两。并且由于鼓铸过程中监督严格,铸钱质量是很高的,被称为好钱。《明世宗实录》卷540记:“嘉靖四十三年十一月乙卯,上谕工部曰:……户部每年将南京、云南及税课司解收好钱一千万文送部转送司钥库,以备赏赐之用。”[43]而有明一代所铸钱,也如《明史》卷八十一《食货志五·钱钞》所记:以“嘉靖钱最工”。[44]

但是由于货币流通不畅,并且云南距离京师太遥远,运输负担沉重,在云南铸钱十年后的嘉靖四十四年,停止了铸钱。《明世宗实录》卷546记:嘉靖四十四年五月戊午,罢云南铸钱。先是令云南每岁将户部盐银二万两,鼓铸“嘉靖通宝”,已而钱法壅滞,公私交病。[45]

清·倪蜕《滇云历年传》卷八记:“嘉靖三十四年夏,诏云南铸嘉靖通宝钱。《志》(按即万历《云南通志》):所司题准云南铸钱。每年以本省盐课二万两,就近买料,雇匠鼓铸。年额三万三千三百一十五千一百文。令参将一员专理。每年十月以内,铸完解户部。……四十四年正月,诏罢云南铸钱。”[46]

第三次在万历四年(1576)开始,八年结束,前后只有五年。

这次鼓铸是在云南巡按郭廷梧的奏请之下,而获朝廷批准的。《明神宗实录》卷48记:万历四年三月庚子,巡按云南御史郭廷梧言:“国初京师有宝源局,各省有宝泉局。自嘉靖间省局停废,民用告匮,况滇中产铜,不行鼓铸,而反以重价逮购海蚆,孰利孰害?”下户部复,可俾开局行。[47]《明史》卷八十一《食货志五·钱钞》记:万历四年命户工二部,准嘉靖钱式铸“万历通宝”金背及火漆钱,一文重一钱二分五厘,又铸镟边钱,一文重一钱三分。颁行天下,俸粮皆银钱兼给。云南巡按郭庭梧言:“国初京师有宝源局,各省有宝泉局,自嘉靖间省局停废,民用告匮。滇中产铜,不行鼓铸,而反以重价购海蚆,非利也。”遂开局铸钱。寻命十三布政司皆开局。[45]

这次铸钱,在云南仅仅五年时间就又被朝廷罢停。明·查继佐《罪惟录》志卷三十《钱法志》记:“万历四年,准云南布政司开铸万历通宝以佐海蚆。六年,准钱金背八文,抵银一分;火漆镟边十文,换银一分。本朝洪武以下钱,与前代旧钱,各十二文,换银一分。八年,罢云南开铸。”[49]这次铸钱年额无记录,应该与“弘治通宝”“五百八十三万二千文”额同。

由于云南不用铜钱,云南所铸钱被运往贵州用于发放兵饷。《滇云历年传》卷十二记:“滇省历古只用蚆贝。……明嘉靖三十四年,云南始铸钱。扣留盐课二万作本,铸钱三万余解户部。至万历四年,以巡抚御史言,开局鼓铸,而民间用蚆如故,钱竟不行,遂以铸成之钱运充贵州兵饷,停罢铸局,时万历八年也。自此,终明之世,俱用蚆。”[50]

第四次在天启六年(1626)年开始,沿袭到明末。

明末,由于明朝廷内外交困,四处用兵,军费开支巨大,又开始开放各省鼓铸,以获利作军费的来源。《明熹宗实录》卷四十记:“天启三年闰十月,南京广东道御史王允成疏陈留都要务:……钱法不可不变,言铜、铅来自滇、蜀,烽火道梗,铜价涌贵,宜仿国初故事,尽籍天下铜山设局。”[51]

云南当局亦因连年用兵,司库空空如洗,亦希望冀铸钱获息来增加收入,毕竟铸息利大且见效快。于时云南巡抚闵洪学在《条答钱法疏》中云:“滇五年用兵,司库若扫。……在嘉靖、(隆庆)[万历]之间,经两次铸钱,竟格不行。”[52]《明熹宗实录》卷61记:“天启五年七月丁未朔,滇南始开鼓铸。旧俗用贝,议者以滇产铜,用钱兴利甚便,至是始易之。”[53]

这次铸钱一直沿袭到明末。《明史》卷八十一《食货志五·钱钞》记:崇祯三年,御史铙京言:“铸钱开局,本通行天下,今乃苦于无息,旋开旋罢,自南北两局外,仅存湖广、陕西、四川、云南及宣、密二镇。而所铸之息,不尽归朝廷。”[54]

与前两次不同,这次所铸钱为在云南境内流通而为,事前云南地方当局做了精心策划,广为宣传、大力推行,最终铜钱得以在云南省城流通。“成钱七十余万文,业于七月初十日行之省城矣。……盖滇之有钱,自今天启六年始矣。”[55]区区七十万与嘉靖时期每年为国库铸钱三千三百万相比,不可同日而言。而离开云南省城的滇境其他地区,终明之世仍然以海蚆与盐颗为流通货币,并无任何改观,一如清初倪蜕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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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温体仁.明神宗实录[C].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抄本,1961:1094.

[49] 查继佐.罪惟录[M]∥云南史料丛刊:第三卷.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1998:500.

作者简介:梁晓强,曲靖师范学院中国铜商文化研究院特聘研究员,主要从事西南民族史、云南地方史研究。载于《曲靖师范学院学报》202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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