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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企业的税收政策、风险分析与税收筹划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志合税务律师团队,专注于涉税法律服务,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涉税法律咨询、筹划及争议解决。

网址:http://www.kangdatax.com/


2018年5月28日,前央视名嘴崔永元在微博上曝出5张合同照,虽然没有点名,但合同内容显示,某明星在当年于规定聘期内参与演出工作的酬金为1000万元,伙食费1500元每天,化妆一次3万等等。


次日,小崔又添了一把火,他爆料称:某明星签“一小一大双合同”,小合同千万酬劳,而大合同则有五千万。他还爆料称该演员“这也不行那也不干”,拿六千万酬劳只在片场演4天。自此彻底引爆了影视行业利用“阴阳合同”进行“避税”的潜规则,引发了一系列连锁反应,至今余波未至。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餐饮法务官”关注、服务的是餐饮行业,餐饮企业由于经营形式的多样化以及在财务核算方面的不规范性,税收管理一直存在较大的风险,本文将以此次“大小合同”事件为导火索,从餐饮行业经营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税收政策、税收风险、法律后果等方面,分析餐饮行业的税收管理中的相关问题,以提醒各位掌柜重视税收风险,合理规避法律责任。

不同主体
形式对税收的影响

餐饮业存在着多种不同的商业主体形式,有个体工商户,也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不同商业主体的纳税方式不一,涉及的税目、税率、税收优惠政策也有很大区别。

1
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餐饮企业

依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在税前不得进行扣除。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的,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16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一般实行核定征收,也就是按区域、地段、面积、做定额,实行定期定额办法征收。

2
注册为公司法人的餐饮企业

一般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的规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的,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按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是作为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假如成立的餐饮公司发展壮大后,需新设分公司或子公司的。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母子公司之间不能合并纳税,不能实现盈亏互抵,而总分公司之间可以合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假设设立前期预计在三年内会亏损,则建议先设立为分公司,用于盈亏互抵。三年后,分公司实现盈利后,再将分公司转变为子公司,从而实现节税的效果。

3
不同主体形式的税收政策比较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规定的五档超额累进税率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按照五档超额累进税率,适用的税率是35%,再减去速算扣除数1475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后的净利润直接归经营者所有。

从表面上看,如果个体户的年利润额超过10万元,适用的税率为35%,貌似税负比企业所得税的税率25%要高很多。但不同的是,个体户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利润直接归经营者个人所有,利润无须再缴纳其他税种。但企业在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仅归属于企业,如将该部分利润再分配给股东个人,股东个人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税率为20%,双重纳税

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对税收的影响

自2016年5月1日起,餐饮业等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由以前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号文件有关规定,餐饮企业年应纳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同时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应纳税额等于不含税销售额乘以3%的征收率。相比以前按照5%税率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税率降低,享受更优惠的税收政策,但是小规模纳税人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申请税务机关代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52号的规定,对于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小型餐饮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若是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餐饮业适用的税率为6%,虽然比以前缴纳营业税5%的税率要多1%,但若是能够取得尽量多的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从而使得总体纳税额降低的,同样能享受到比较低的增值税税负

针对多数小型的餐饮企业,进货渠道比较零散,进货量比较小,多数从农民或小摊贩手中进行原材料的购买,难以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在很大程度上比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更低。在企业发展壮大后,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也可以通过分拆公司业务使其仍然成为小规模纳税人,这样能达到节税的效果。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对于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也可选择在2018年12月31日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
筹划注意事项

第一,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不包括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符合法律规定国家统一发放的补贴、符合法律规定的个人捐赠等费用,在计算个人所得税之前应该扣除。但是,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奖金、补贴等要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人所得税。另外,符合规定的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再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二,通过通讯费、交通费等发票实时报销方式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凡是以现金形式发放通讯补贴、交通费补贴、午餐费补贴等,视为工资薪金所得,计入计税基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凡是根据经济业务发生实质,并取得合法发票实报实销的,属于企业正常经营费用部分的,与收入相关的合理支出,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时。所以,公司根据员工产生费用的发票实报实销,避免以现金方式发放补贴给员工,可以减少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利用年终奖筹划个人所得税。若员工月薪过高,可以考虑将月薪的一部分分离出来作为年终奖一次性发放,以降低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雇员当月取得的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使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根据这一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年终奖的发放时间和年终奖与工资的比例进行调整已达到节税目的,但同时应当避免出现年终奖多一元而个人所得税却大幅增加的情况发生,即应当结合“年终奖的无效区间”确定具体金额,避免不必要的税负。

餐饮企业
需防范的税收风险
1
未进行税务登记的风险

为了确保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餐饮行业作为前述规定的纳税人的一种,也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税务登记,但有些个体工商户类的餐饮企业,由于对税法的规定不甚了解,却未按照规定进行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为了防止前述风险,各餐饮企业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进行税务登记。

2
超过核定征收额未进行申报的风险

餐饮企业中的中小企业居多,个体工商户居多,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如果按规定可以不设账簿、应设账簿而未设账簿等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的情况,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所以,税务机关可能对这些餐饮企业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九条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编者注:按照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应纳税额超过核定税额的,依然需及时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因此,核定应纳税额并不意味着企业就一定不用进行纳税申报,如果企业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比核定的高,企业需要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然后按照实际情况进行缴税。

餐饮企业如有应申报未申报情形,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属于偷逃税款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不向消费者开具发票的风险

在经营过程中,当消费者向餐饮企业索要发票时,餐饮企业往往会以发票用完了、暂时连不上网等各种借口不向消费者开具发票,这种看似司空见惯的情形,实际上却涉嫌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因此,及时向消费者开具发票是餐饮企业的法定义务。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餐饮企业应当向消费者开具发票而未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此外,餐饮企业之所以不开具发票,往往是为了少缴纳税款的目的,如果因为不开发票而造成少缴纳税款得后果,可能还会面临偷逃税款的法律责任。

4
向消费者虚开发票的风险

餐饮企业面对的消费者比较多,这些消费者为了达到多报销的,往往会要求餐饮企业向自己开具票面金额比实际金额大的发票,餐饮企业为了维护顾客关系,也可能应消费者的要求而向其开具与实际情况特别是金额不符的发票,同时,餐饮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可能为了达到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目的,会从其他企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向其他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这些都是明显的违法行为,一旦被查后果相当严重,餐饮企业应该避免该些情况的发生。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如果餐饮企业有虚开行为,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餐饮行业中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难以分清的风险

由于行业本身的特点,很大掌柜选择设立个体工商户进行经营。虽然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只需按照个人所得税缴纳一次税,可以避免公司制企业经营所得在公司层面缴纳企业所得税、分红时在个人层面缴纳个人所得税两道税的情况,但如果个体工商户不能够把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分开核算,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十五条(六)的规定,税务机关只会把总费用的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准予税前扣除,即使实际的生产经营费用比40%高,高出的部分也不能进行税前扣除。  

因此,个体工商户类的餐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该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家庭、个人费用,以避免生产经营费用不能全完扣除,导致多缴纳个人所得税。

餐饮企业税收违法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
1.
行政责任或其他责任

餐饮行业的税收风险,往往都涉及虚开发票和偷逃税款。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这些行为都会受到行政处罚:

1.虚开发票的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偷逃税款的行政责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影响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我国税务机关根据一定的标准把不同企业评定为A、B、C、D、E五个纳税信用等级。对不同登记的企业采用不同的服务和管理方式。对于最优级A级,税务机关的管理更为宽松,而D级,税务机关的管理更为严格。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先关规定,如果餐饮企业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偷逃税款的行为,有可能直接会被评定为D级。一旦被评定为D级,企业将会受到税务机关更严格的监管,不但会影响企业的办税效率,还会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

4.会被列入税收“黑名单”。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规定,餐饮企业如果有偷逃税款、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行为,会被作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向社会公布。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税收黑名单中的企业会受到联合惩戒,对企业相关部门会限制新项目的审批、限制上市融资等,对企业的相关责任人员,相关部门会限制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

2
刑事责任

上述行为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我国刑法对上述的虚开发票行为和逃避缴纳税款行为也是严厉打击的:

1.虚开发票需承担的刑事责任

如果餐饮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同时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如果餐饮企业向消费者虚开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逃避缴纳税款需承担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如果餐饮企业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不符合刑法规定的初犯免责等免除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结束语

在2016年5月1日,中国完成了营改增的全覆盖,意味着增值税实现了对所有企业经济活动的全面覆盖,而金税三期已在各地税务机关完成全面上线,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全面监控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纳税人几乎所有的经营行为都会被纳入税务机关的监控范围,因而涉税风险会大大提高。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提高申报质量,优化纳税服务,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将于2018年3月1日起在各省市国税局开始施行,而交通运输、房地产、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餐饮娱乐、商业批发与零售、药品与医疗器械、中介机构、广告传媒等发票违法问题高发行业,属于重点监控对象。

因此,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餐饮法务官”建议餐饮从业人员应该及早做好税务规划、筹划,以避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给企业及个人带来的经济责任和法律风险,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安心经营,阳光赚钱,企业、品牌才有做大做强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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