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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终奖计税,你只需要知道这3条就够了(2020最新版)

经过Lawping总结后,记住这三条就可以了:
1、年终奖金额大于66万以上税负会高于45%,因此,大于66万的年终奖部分并入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即可。
2、避免多发一元的税负陷阱和获得最高税后收入的方式是用excel或网上现成的计算器选取最佳拆分比例即可。
3、结合个税汇缴新政,2019年单独计算年终奖的,可汇缴时选择并入综合所得,是否要这么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财税〔2018〕164号文,明确了全年一次性奖金(以下简称年终奖)的计税方法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明确,纳税人若在2019年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是单独计算纳税的,年度汇算时也可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结合2020年新政,Lawping总结了关于年终奖计税的三个主要问题。
1、年终奖金额大于66万以上税负会高于45%,因此,大于66万的年终奖部分并入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即可。
以下这张图是按上海社保标准以及每月扣除2000元专项附加的前提下测算的,结论就是年度税前总收入高于200万(估计的临界点)的,直接拆分66万作为年终奖计税即可达到综合税负最低。
同样的扣除,在年度税前总收入低于13.6万(估计的临界点)左右时,则全部作为综合所得不拆分年终奖综合税负最低。

2、如何避免多发一元的税负陷阱和获得最高税后收入。
政策制定者不可能不知道这十几年的年终奖税负陷阱问题,这次看来确实是保持了新旧个税“优惠”的平移。规避的最好方式就是用excel或网上现成的计算器选取最佳拆分比例即可。
(从上图可以看到,假如年终奖96万,扣税为328840,实际拿到手631160。96万比66万多拿了30万,然而税多扣了135250,这部分平均税率为13.525/30=45.08%,超过最高税率45%,这30万即使拿到任意一个月作为工资发放,都是更划算的,这也是本文第一条的含义。而更夸张的是,96万元年终奖和112万年终奖税后拿到手的钱是一样的。
(从上图可以看到,年终奖占全年税前所得的比例从0.01%到100%,税负率和奖金计税曲线会出现阶梯式跳动,即为临界点陷阱,我们只需要自动选取税后收入或税负率最低的点即可)
当然,谈薪是一个复杂的博弈过程,作为员工(主要是私企),一般是希望平时拿的越多越好,毕竟“二鸟在林不如一鸟在手”。然而很多公司基于人员稳定、现金流等因素一般都会留30%甚至更多的比例、以及Carry,在来年的春节、甚至七八月份来发,特别是国企和一些薪资相对稳定的企业,负责任的HR应该好好做个测算,给员工以最大利益。
比如以下测算,年度税前收入固定为50万的前提下,年终奖发放14.4万可取得最高税后收入40.6万元,税负率最低。
如果预知全年综合所得和年终奖,则在发放年终奖月份申报时,可在当月发放年终奖金额内计算是否需要拆分一部分到当月薪资,这样可避免年终奖占全年收入过高的情况,最小化税负。(当然,还可以测算把一部分薪资作为年终奖申报,以达到最低税负比)
根据个税汇缴已明确的新政,如果全年收入比预计更低,汇缴时还可以选择把按年终奖计算的部分收入并到综合所得。
但这么做有一定风险,即如果全年收入比预计高,则可能不能充分享受年终奖计税优惠。且汇缴时无法再调整已申报年终奖金额。
而且,因公司筹划导致事实上年终奖未单独计税的且未征得员工同意的,年终汇缴时可能因为无法还原而产生纠纷。因此公司要避免好心办坏事。 

3结合个税汇缴新政,2019年单独计算年终奖的,可汇缴时选择并入综合所得,是否要这么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关于这个问题,Lawping去年在关于年终奖计税,你只需要知道这3条就够了文章中提到,个税系统是否支持汇缴时调整年终奖比例?如可以,则税筹空间很大,我认为可能性不大。
现在汇缴公告明确,如果年终奖在2019年度已经单独计税了,可以在汇缴时选择并入综合所得纳税,但不允许调整比例,也不允许从综合所得中拿一部分出来适用年终奖计税。
比如,根据测算,小王年度税前收入固定为50万的前提下,年终奖发放14.4万可取得最高税后收入40.6万元,税负率最低。
但由于HR未规划好,20193月发放年终奖20万元(占2019年税前总收入40%),并按年终奖方法计税,则计算的2019年度全年税后所得为39.34万元,和最优比例相差1.26万元。(如比例更夸张,最大税后差异会达到10.43万元)
那么,小王是否可以在202036月汇算清缴时,调整年终奖所占比例到最优比例呢?
44号公告明确了这是不可能的。但小王可以在汇缴时选择把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但这对小王是绝对不合适的,因为这样子税后所得为38.88万元,更不划算了。 
但这也并不是一律说把年终奖汇缴时并入综合所得不划算。还是要个案分析的。
比如同样是小王,如果2019年发放年终奖大于26.58万并按年终奖计税,20103月汇缴时选择把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会更划算。
下图显示在两个红点位置个税税负、税后所得相同,年终奖比例高于右边点,则整体税负上升、税后所得下降,选择将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更划算。
再比如小李,年收入为20万。最佳年终奖发放金额为3.6万,可得税后收入14.59万。而全部按综合所得计税,税后收入为14.4万。
经测算,只要其年终奖金额大于3.6万,年终汇缴时选择将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都划算。
因为年终奖大于3.6万,会触发多发一元的税负陷阱,导致年终奖计税税率跳档到10%
下图显示年终奖比例高于红点(右边),则整体税负上升、税后所得下降,选择将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更划算。
总结后可以发现,只要年终奖发放比例占总收入比例大于某个临界点,则选择并入综合所得更划算,而这个临界点一般和以上年终奖税负陷阱关键金额相关(比如3.6、14.4、30、66万等)。
这个比例和年总收入成正比,总收入越高,临界点的比例越大。
如下图,Lawping总结了年总收入12万到200万情况下,年终奖占比高于该临界点情况下,将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比年终奖单独计税更划算的情况。相应临界点符合以上规律。感兴趣的朋友也可以自己测算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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