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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选举制度

              争鸣反思】英国选举制度

  来源:法律教育网

英国是世界上较早实行普选制的国家,它的一整套选举制不仅对英国自身的代议民主政治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对其他国家,尤其是西方国家的代议民主政治体系也具有十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1918年议会通过《人民代表选举法》规定,男性公民从21岁起,妇女从30岁起,享有普选权,此外还降低了居住资格及收入限制,同时还建立了平等的选举区,但仍规定了部分人可以享有复票权。1926年选民居住资格由6个月减为3个月。1928年妇女取得了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1948年的《人民代表选举法》废除了营业处所、伦敦市和大学选区的复票制,实行一人一票、一票一价的平等选举权制。1969年的《人民代表选举法》规定,凡年满18岁的公民,依法均享有选举权。至此,英国现代选举制度中的核心精神――自由、平等和普遍的选举才真正较为完整的确立起来。


 选举制度

 (一)选举资格

 1、选民资格

 根据法律规定拥有选举权的公民或居民即为公民。英国法上对选民资格主要作了如下限制:

 一是国籍限制。拥有英国国籍的臣民,包括居住在英国的任何英联邦国家和爱尔兰共和国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其他外国人没有选举权。

 二是年龄限制。英国现行法律规定,18岁为选民最低年龄资格条件,不到18岁者无选民资格。

 三是居住限制。军人选民在选区的居住时间限制至少是一个月,其余普通选民在选区的居住时间限制至少是三个月。大批无固定工作和住所的季节工人就因此而失去了选民资格。

 四是因精神问题和刑事问题而丧失投票行为能力和行为资格的人没有选民资格。

 五是选民必须经合法等级才具有选民资格。在英国无需选民本人登记,选民登记工作由地方的登记官负责。他们先以逐户查访所编成的原始名册为基础,然后不断核对修正。

 在英国法上,以下几类英国人不享有选举权:第一是贵族,但1963年的选举法又规定:凡放弃贵族身份者即有权选举议员;第二是服刑中的罪犯;第三是接受精神医院治疗中的住院患者;第四是选举中犯有腐败行为者,5年内不得选举议员;选举中犯有非法行为者,5年内不得参加犯此行为时所属选区的选举;第五是选举前未登记为选民者。

 

  2、候选人资格

 根据法律规定具有当选为国家公职人员资格的公民为候选人。法律对候选人的资格要求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国籍限制。作为候选人者需具有英国公民资格,居住在因果的英联邦国家的公民和爱尔兰共和国的公民。其他外国人无候选人资格。

 二是年龄限制。年满21岁的拥有选举权的人拥有被选举权。不到21岁的英国人和居住在英国的英联邦国家的公民和爱尔兰共和国公民没有被选举权。

 三是居住限制。英国对候选人没有任何居住地点和时间限制,因为在英国人的观念中,议员并不代表地方或选区的利益,他们代表的是国家利益。候选人可以在国家的任何一个选区参加竞选。

 四是职业和身份限制。比如,未偿清债务的破产者;英格兰、苏格兰和北爱尔兰的神职人员;贵族;某些管理君主财产收益的官员;法官;文官;某些地方政府的官员;正规武装不对成员;警察;公共公司董事会和政府委员会的成员,没有下议院候选人的资格。

 五是因精神问题和刑事问题而丧失行为能力和行为资格的人。

 六是已登记为合格公民的人才有候选人资格。

 七是在一个选区内需有10个选民联名提名者(1人提议,1人附议,8人联署),才有候选人资格。

 八是要正式作为候选人需交纳150英镑的保证金。如果选举结果未获得八分之一的选票,保证金将上交国库。

 实际上,具备候选人资格的人真正要成为公职候选人需得到政党的提名才有当选的可能。

  

 (二)选举方法

 英国目前实行的是直接选举制,即由选民直接选举议员,这种选举制度透明度较高,而且可以使选民的意志直接反映在最高权力机构的产生过程中。此外,英国的选举实行自愿投票原则,候选人或政党组织可以拉票,但不能向选民施加压力。

 所谓的选举方法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选区划分方法。在英国二战以前各个选区的人口与议员数的比例相差很大。丘吉尔政府为了确保各选区享有平等代表权,建立了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及北爱尔兰四个常设边界委员会,任务在于定期复查选区,根据人口或其他情况的变化,对议席分配作必要的调整。在选区的划分上,除了地域和人口两个因素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每个选区产生多少名议员。在此问题上,英国目前实行小选举区制(或称单名选区制),即每个选区只选出1名议员,选民一人一票,或选区选票总署的简单多数的候选人即当选。

 其次是选票统计的方法。现代国家选票统计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多数代表制,另一种是比例代表制,多数代表制又可以分为相对多数代表制和绝对多数代表制。英国目前实行的就是相对多数代表制,也可以称为简单多数制。得到选区总选票的相对多数的候选人即当选。这种选票统计方法对大党候选人极为有利,而不利于小党的候选人和独立候选人。

  

 三)选举过程(程序)

 英国的选举过程与美国相比要简单的多,持续的时间也较短。一般而言,有以下几个环节:

 第一,选民登记。英国大选的日期不是固定的,因而需要每年进行登记。登记由各选区所在地政府指派的一名登记官负责,每年的1月和7月进行。登记时要设一些登记站。登记的结果要编成选民登记册。登记之后的合格选民可分为三类:一是一般住户选民,即有固定住所,可在当地行使投票权者;二是军职选民,包括在海外服务的军人;三是纳税选民,只以纳税条件而取得在地方选举中的投票资格。选民可以查阅自己的姓名是否已经登记入册。对登记结果有异议的还可以在名册公布后若干天内向专门为此事开庭的律师提起争讼。

 第二,候选人提名。在英国,候选人提名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社会组织和公民提出独立候选人,这种候选人提名的必要条件和程序是:选区选民1人提议、1人附议、8人联署,该被提名人即可以称为下议院议员的候选人。另一种是政党提名候选人,各政党提名候选人的方式不同。工党的议员候选人由地方党组织挑选,只是提出候选人之前,地方党应取得全国执行委员会和党的负责人同意,在获得相应选举经费的保证金以后,才肯定其候选人资格。保守党自1935年起由8人组成的关于议员候选人的全国常务咨议委员会挑选候选人。之前候选人要按照相关的要求填写简历,在得到选区协会的赞同之后,一般就可以称为全国常务咨议委员会批准的该选区正式的保守党候选人。无论是政党提名还是组织和公民提名所产生的候选人,一旦在确定,该政党或社会组织和公民就需要向当局选举提名委员会正式提出候选人申请,审查符合资格后还需交150英镑的保证金。至此,候选人的资格就算正式成立了。

 第三,组织竞选班子。通常组织竞选班子是政党组织的事。政党选举实行专门的政党选举代理人制度。选举代理人分为编外组织员、编内组织员以及编外代理人和编内代理人。其中编内代理人和组织员是职业的代理人。其职务通常由党的中央机关驻各地的总办执行(特别是地方组织)。在许多选区内,代理人的职务由地方党组织的专职秘书执行,每个选区的党组织都拥有相当的资金。代理人的职责在于尽力保证该党的候选人在选举中取得胜利,在其竞选中指导着整个政党,他指挥组织元到最重要的地方去监督反对党的计划和活动,研究选民情绪,预防可能的意外事件。候选人的一切活动,如召开选民大会、收集和监督征集签名、填写选举的登记表格、印刷和散发文件、布告等等,这些事物都取决于代理人。

 第四,开展竞选活动。从解散议会令宣布之日起,候选人就可以开始进行正式的竞选动员活动,这种活动一直可以持续到投票日晚上10点钟止。竞选活动分为选区竞选和全国性竞选。选区竞选包括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寄信、海报、标语等方式和手段向选民介绍和推销自己。也可以是候选人在各选区中巡游,向选民发表演说、介绍并解释自己的政治主张,与选民交谈或动员选民参与投票等等。除此之外,还有全国性竞选,主要是指党的中央组织及党的领袖所从事的竞选活动,包括宣传党的纲领政策、制定竞选策略、安排竞选活动日程等。

 第五,投票。具体的投票方式有三类:一是出席投票,即选民本人直接到投票站投票;二是委托投票,根据英国法律的规定,在军队或军舰上服务的选民可委托别人代为投票;三是通讯投票,一般是军队或军舰上服务的选民以及在海外服务的选民,才采用这种方法投票。在大选时,全国有统一的投票日;在补缺选举时,该选区也有统一的投票日。各选区设若干投票站,一般都设在教堂、学校等场所。

 第六,选票统计和公布选举结果。选举日选民投票的最后时间一到(晚上10点),即中止选民投票。选举工作人员中的计票人员和监票人员一起统计投票结果,并由专门人员书写投票结果报告。投票结果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并汇总后,由王室秘书负责宣布选举结果及其有效性。

  

 (四)选举监督

 在选举监督的问题上,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由谁监督。根据英国法律规定,任何社会组织(包括政党、利益团体等)和公民个人均可监督选举,政府还设立了选举委员会来专门监督选举过程。

 第二,监督什么。首先是对选举资格的监督(包括选民资格和候选人资格的监督),主要是对选民和候选人是否符合法定年龄、是否达到居住期限、是否拥有法律允许的国籍限制、预先是否已登记入册、提名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交付了保证金、是否有不相容的职业及是否存在重大法律和品行问题,从而使选举资格丧失;其次是对选举过程的监督。主要包括对选举过程及其行为,选举经费来源及其使用,选举时间、地点、方式和行为,选举委员会行为及其结果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的监督。具体而言,比如,在选举中是否有暴利、贿赂、收买等行为,是否存在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等方面的歧视,在选举公告、选区划分、投票站设置、投票方式等方面是否存在不合法的行为,等等。

 无论是社会组织还是公民个人,如果发现上述选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都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争讼。在英国,此类争讼一般由负责修改选民名册的律师处理。每年选民新的登记名册公布后,律师就开庭一次,受理有关选民资格的争讼,并作出合法的裁决。如果是对候选人资格存有异议则可以向当局选举提名委员会或法院提出。开始时有关选举争讼的裁判权属于议会,后改由独立法院进行仲裁。1879年制定的《议会选举法》将法官增至2人,并确定由英国高等法院王座法庭任命。选举争讼案件依照普通司法程序审理。如果经法院查实,确实存在违法即及不公正的行为,则可宣告该选区的选举结果无效。


 摘编自:蒋劲松:《议会之母》,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刘建飞、刘启云、朱艳圣(编著)《英国议会》,华夏出版社;施雪华:《当代各国政治体制——英国》,兰州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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