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是从1979年《刑法》的“投机倒把罪”中分离出来的新罪名,旨在解决“口袋罪”犯罪构成要素边界不清的问题,但效果并不明显。现行《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或者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或者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或者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这其中涉及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和“情节严重”等要素,仍然面临着被解释的必要并被扩大化的危险,使得非法经营罪“口袋化”的趋势愈加严重。
如何认定?汇总办案资料如下:
4.最高法就收购玉米被判刑表态: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性条款需有明确规定且与前三项具有相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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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浙江首例宣判柴油非法经营案(附2018年全国柴油非法经营案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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