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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易,意向书或收据有约束力吗? 别小看一小张纸!

房屋交易,意向书或收据有约束力吗? 别小看一张纸、几句话,签字就是立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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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买卖时,经过初步协商后买卖双方可能会达成一份简单的协议,或在未签订协议前由买方向卖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订金”或“定金”。如果双方能正常交易自然没什么,一旦一方反悔,双方签订的简单协议是什么性质?交付的款项是什么性质?要不要承担责任?交付的钱还要不要退还?这些就都成了要面对的问题。

一、协议不正式,只有一张纸、几句话,是不是没用?

经过初步磋商后,如果有意向,交易双方往往会先签订一份非常简单的书面文件,明确购买意向、价格等基本交易条件,有的还约定多长时间之内签订正式合同。

这类协议的性质,要根据具体内容判断,通常有几种可能:

一是属于“买卖合同”。

很多人误以为只有非常规范、全面的书面协议才是合同,双方在一张内容不多的纸上签字不算是正式的合同,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只要协议具备买卖合同的一些必要条款,就有合同的约束力。

比如合同中明确双方已达成买卖的一致,且对房款的数额达成一致,就已经具备了买卖合同的基本条件了。对于其他约定不明确的内容,可以通过协商或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去确定。

当然,也有可能因为有些条款不能确定导致最终无法履行,但也不能说这种简单的书面文件不具备任何约束力。

二是属于“立约定金”协议

合同中明确这不算正式协议,但明确要在一定时间内签订正式协议,且约定买方给卖方一定数额的定金,如到期一方拒绝签约,实施定金罚则。

三是属于“购房意向的表达”。

文件只表达了双方有交易的意向,但对是否交易和交易的最后条件,双方并未确认。这种情况下,书面文件就不具备买卖合同的约束力。

这种文件对二手房交易双方意义不大,实践中主要是中介参与的二手房交易时,中介为体现其服务内容要求双方签订,防止私下交易用。

至于实践中签订的书面文件到底是哪种性质的,法律上并没有这样明确的格式界定,只能根据文件的具体内容去分析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以此去判断其是否具有约束力,具有什么约束力。

律师建议:这类协议要么不签,要签就要把交易的基本条款写清楚,房屋的情况、房价、付款时间、交房时间、过户时间,至少这些重要条款应该明确在书面文件中。可能的话,再加上双方关心的其它条款。lawyerywz

实践中,双方草签一份简单的文件后,经常发生一方反悔、双方对该文件性质的认定存在争议的情况。通常就是因为该书面文件内容不清,这对交易双方都会产生不必要的风险。所以,即使是一份简单的书面文件,也要明确其性质,具备基本的交易条件条款。

二、签订正式合同前后支付的款项的性质一定要明确。

在交易过程中,在签订合同前,或刚刚签订合同时买方会向卖方交付一定款项,或者是“预订金”,或者是“定金”,或者是“意向金”。

有时甚至在没有书面协议的情况下,也会有买方先向卖方支付一定款项的问题。这时款项的性质就更容易产生分歧了。而性质不同,直接导致一方反悔后,如何处理此项资金、如何解决双方的争议的问题。

首先,我们要区分“订金”和“定金”。

“定金”是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法律规定不得超出交易额的百分之二十。在交付定金后,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协议,要双倍返还定金。如果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协议,定金不予返还。

而“订金”并不具备担保的功能,只是预付款,解除合同时,订金应该返还,当然,如果交付订金的一方有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或有约定的违约条款,收取订金的一方可以按违约责任扣除订金中的相应数额。

如何区分“定金”和“订金”呢?在交易时虽然交付了一定款项,但是双方在文件上未提及款项是“订金”还是“定金”,而是用“意向金”等其它词语,这时又如何判断其性质呢?类似的情况,其实中常有发生的。

1、如果在合同或书面文件中明确使用了“定金”或“订金”二字,但在其它条款中并未明确发生违约情形后,如何处理相应款项,那么应该依据字面意思判断款项性质。写“定金”就是担保条款,写“订金”就是预付款。

2、如果双方在合同或书面文件中明确使用了“定金”或“订金”二字,同时在其它条款中明确了发生违约情形后,如何处理相应款项,那么不管是“定金”还是“订金”,都以双方明确约定的处理方式处理,不受字面的限制。比如双方虽然在合同中用了“订金”二字,但是又明确约定“买方违约订金不予退还,卖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那这笔款项的真正性质仍应该认定为“定金”。实用法律知识

3、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未使用“定金”或“订金”,而是使用“意向金”等其它词语,那么应该以合同中的其它条款来判断“意向金”的性质。

其次,建议在交易中对支付款项的性质和违约处理有明确约定。

为降低争议的不确定性,律师建议大家在交易时支付款项一定要明确其性质,性质无非是“交易款”、“订金”、“定金”。关键是这款项是否是具有担保性质的“定金”。

如何明确呢?在书面文件中明确一方反悔或不履约后,相应款项如何处理就可以了。

最后,一定要杜绝未形成任何书面文件就交付款项的情形。

有时买方在看房后,往往口头达成交易一致,在未签订任何文件的情况下,就向卖方支付一定的款项,由卖方出具收条,有时写的是“订金”,有时写的是“定金”,有时干脆写“房款”。

口头协议风险很大,这种行为律师是非常不赞成的。

未书面明确达成买卖一致的意向、未书面确定基本的权利义务条款就支付这种款项,一旦发生争议,其性质很难认定!即使收条上写的是“定金”,如果无法证明双方已达成交易的一致,形成买卖关系,“定金”又能起什么作用呢?担保条款是附属条款,其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成立,“皮之不在,毛将焉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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