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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类案同判”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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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6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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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简称 “实施办法”)对于 “类案同判” 做出了详细规定。本文就《实施办法》中部分重要内容做出解读。

一、实施目的

目的在于着力解决审判工作中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之间、各地法院之间法律适用观点不一致、裁判尺度不统一等问题。“同案同判” 是最高法有效减少冤假错案的重要举措。

二、法官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情形

(一)拟提交审委会、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二)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三)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四)涉及群体性纠纷或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五)与最高人民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六)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七)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八)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交指导性案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生效类案裁判支持其主张的;(九)院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

三、类案检索范围

类案检索可以只检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实践当中,上级法院及本院做出的相关判决均可提交,但应以最高院指导性案例及生效判决为主。

四、对法院的监督要求

第十三条规定:“审管办应当通过案件质量评查、群众来信等途径及时发现、收集、整理法律适用不统一、不明确问题。第十四条规定:“对于通过各种途径发现的具体法律适用不统一、不明确问题,审管办可以通过多种形式组织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提交审委会讨论,以审委会法律适用问题决议等形式明确具体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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