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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 违反财经纪律如何适用条款

编者按

实务中常被问起,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属于新《党纪处分条例》六项纪律中的哪一类?

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一般认定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与六大纪律并列的违纪类别),适用《条例》第28条;也可能违反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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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三个权威部门就“违反财经纪律如何适用新的党纪处分条例”问题作出的解答。三篇问答分别发表于2016年和2017年,转载时按照2018年《条例》对文中条款进行了更新。

权威答疑之一

学习贯彻《条例》·解疑释惑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2016/02/02

问:基层党员干部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依照修订后的《党纪处分条例》,应该如何处理?

答: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多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这类行为,可以依照2015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2018年《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如这类行为情节较轻,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党组织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该报编辑部)

权威答疑之二

学习贯彻《条例》·解疑释惑

来源:中央纪委审理室  2016/10/09

问:关于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中规定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应当属于新《党纪处分条例》六项纪律中的哪一类?

答:鉴于新《党纪处分条例》并未规定财经纪律,对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中规定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如何适用新《党纪处分条例》予以定性,我们经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的条规进行梳理研究,认为上述行为可以分别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例如,“个人借用公款”“将接受的礼品私分”应当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构成贪污或私分国有资产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依据2015年和2018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涉嫌犯罪)第二十八条(不构成犯罪)作出认定处理;对“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可以依据纪法衔接条款2015年《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为)、2018年《条例》第二十八条作出定性处理。

附:新修订《条例》分则部分删除了大量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将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在总则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统一作出规定。建议在按六大纪律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对违纪行为进行表述的基础上,在审理报告“主要违纪问题”最后一部分增加一类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将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在此部分予以表述。这样处理,既能实现纪法分开,又利于做好纪法衔接。

权威答疑之三

有问有答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201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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