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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是否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违约金是否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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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7日 信息来源:徐州市地方税务局 字 体:【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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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的各种滞纳金、罚款和违约金等,其性质是企业正常营业活动以外发生的支出。因此在会计处理上应计入营业外支出,企业发生的上述支出时,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即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根据会计制度对违约金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的办法和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违约金不属于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本文出自: 房地产会计网(www.fdckj.cn) 网址:http://www.fdckj.cn/thread-46636-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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