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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小课堂 | 干货!三大要点读懂遗嘱继承相关规定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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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定法院南翔法庭四级法官助理 孙心元

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谓之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近年,因遗产分割而引发的矛盾屡见报端,公民去世前可以通过立下遗嘱安排去世后遗产的分割,这既体现了其对配偶、子女等亲属的关怀,也可以避免配偶、子女等因遗产分割发生矛盾。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继承编解释》)施行,与已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若干问题意见》)相比,关于遗嘱继承的相关规定存在哪些变化呢?

1、《民法典继承编解释》的主要新变化

01、新增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

02、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2、遗嘱有效的前提条件

0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第二十八条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02、遗嘱需处分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第二十六条

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

例如:张某在死亡前立下遗嘱1份,内容为:1、其名下的房屋归儿子小张所有

2、其驾驶的某轿车也归小张所有

在遗嘱继承中,小张发现某轿车的所有权人为其父亲的朋友李某,则该份遗嘱的效力应为:第1条处分房屋的内容有效,第2条处分车辆的内容无效。

03、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第二十五条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根据上述条文,首先,有无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判断时间为遗嘱生效时即遗嘱人死亡时。其次,如未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则遗产处理顺序为:

(1)为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2)按照遗嘱处分剩余遗产。

司法实践中,应根据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实际生活需要及遗产的范围进行综合判断,以保障该继承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3、遗嘱应符合法定形式

根据《民法典》及《民法典继承编解释》的相关条文,遗嘱可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遗嘱、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及公证遗嘱7种。司法实践中,对于继承人出具的遗嘱争议较多的是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

01、自书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遗嘱人立自书遗嘱时,应当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注明年、月、日。

司法实践中,继承人间往往对于其他继承人提供的自书遗嘱是否是被继承人的笔迹发生争议,如遇该类情况继承人应当尽量寻找继承人均认可的被继承人生前书写的文字材料如工作笔记或在单位填写的人事档案等资料进行比对,以判断该遗嘱是否为被继承人所写。如继承人间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也可将遗嘱及继承人均认可的文字资料送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02、代书遗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而就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而言: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第二十四条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需注意,该规定仅是以列举的方式将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明确为有利害关系的人,并非除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以外的人均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应根据遗产继承进行综合判断见证人是否与继承人具有利害关系。

例如:80岁张某育有张A和张B两名子女,因身体欠佳预立代书遗嘱1份,遂令张A的儿子张C找来邻居王某一起见证,由张C书写遗嘱1份内容为“张某名下的房屋归张A所有”,后张某与张C、王某均签名并书写日期。

张C虽无权根据遗嘱继承房屋,但因其与继承人具有实质利害关系,其不能作为见证人,而该份代书遗嘱无效。

此外,司法实践中对于代书遗嘱效力的判断,还要考察见证人是否全程见证代书遗嘱的制作过程。

例如:张某因年老体弱让邻居王某为自己书写遗嘱一份,张某和邻居王某先在遗嘱上签名并书写日期,后张某又至邻居孙某家让孙某直接在遗嘱上签字并书写日期,则该份遗嘱因孙某未能完整见证代书遗嘱的形成过程而属无效。

03、打印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为回应司法实践中通过打印形式制定的遗嘱应当被认定为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的问题,制定了上述条文对该问题予以明确,将打印遗嘱与代书遗嘱确立为基本相同的遗嘱形式,因此审查打印遗嘱的效力与代书遗嘱基本相同,另需注意为避免打印遗嘱的部分内容被他人篡改,应审查遗嘱的每一页是否均有遗嘱人和见证人的签名并注明的年、月、日。

04、录音遗嘱、录像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现下公民使用手机、相机等电子设备录像记录生活的情形较为普遍,实践中也出现了公民通过录像立遗嘱的情形。《民法典》的上述条文对录像形式的遗嘱予以确认,并明确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审查该类遗嘱应结合录音、录像显示的内容,结合被继承人生前的声音、样貌情况及该录音、录像保存的介质情况如是否为被继承人的手机、电脑等进行综合判断,必要时可委托相关鉴定机构进行专业判断。

05、口头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是被继承人在危机情况下不得已而设立的遗嘱,如被继承人与他人外出旅行突发疾病可能无法救治,可由同行人见证,制定口头遗嘱。需注意该类遗嘱,在被继承人的危机情况消除后变为无效。

06、公证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如前文所述,本次《民法典》及《民法典继承编解释》均未再有《继承法若干问题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在被继承人立有数份形式不同的遗嘱时,应根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确定遗嘱的效力。

最后需注意,如公民定立的遗嘱仅存在形式瑕疵,如自书遗嘱的日期写错,则该瑕疵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刊载内容仅为作者个人的学习观点

不代表本单位立场,特此说明。


来源|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作者:孙心元

责任编辑 | 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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