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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程序、转让方式、出租、抵押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程序、转让方式、出租、抵押

(2012-10-09 22:24:03)

 

    (一)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申请和受理

    1.探矿权、采矿权人提出转让申请前应做好的几项工作

    (1)部分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探矿权的部分勘查区域或采矿权的部分开采范围),必须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变更分立登记,在拟转让的部分设定独立的探矿权或采矿权。

    (2)在原探矿权、采矿权法定时效内,不足以完成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手续或不足以开展相应勘查、开采工作的,转让申请人应同时或提前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

    (3)以出售方式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应当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以作价出资方式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应当先成立合资、合作企业或完成企业股份制改制手续,并明确原探矿权、采矿权人和新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签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

    (4)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还应当对探矿权、采矿权进行评估和确认。

    (5)根据有关规定准备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资料。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转让申请书;

    (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3)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4)转让人具备转让条件的证明文件;

    (5)矿产资源勘查或开采情况报告;

    (6)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还应提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和确认书;

    (7)国有企业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

    (8)转让的探矿权、采矿权为再次转让的,提交上一次转让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9)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3.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的受理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人提交了上述申请资料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审批管理机关应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不准予转让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不予受理,资料退回申请人。

    (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变更登记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新的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三)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流程(见图3—2)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方式

    (一)出售、作价出资、合作

    探矿权、采矿权出售是指探矿权、采矿权人依法将探矿权、采矿权出卖给他人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探矿权、采矿权作价出资是指探矿权、采矿权人依法将探矿权、采矿权作价后,作为资本投入企业,并按出资数额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

    合作勘查或合作开采经营是指探矿权、采矿权人引进他人资金、技术、管理等,通过签订合作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共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1.转让合同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当事人须依法签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依转让方式的不同,转让合同可以是出售转让合同、合资转让合同或合作转让合同。自转让申请被批准之日起,转让合同生效。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探矿权、采矿权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2)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当前权属关系、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探矿权、采矿权的地理位置坐标、面积、许可证有效期限及勘查工作程度或开采情况等;

    (3)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付款方式或权益实现方式等;

    (4)争议解决方式;

    (5)违约责任。

    2.注意事项

    (1)探矿权、采矿权人改组成上市的股份制公司时,可将探矿权、采矿权作价计入上市公司资本金,也可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给上市公司向社会披露,但在办理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前,均应委托评估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矿业股份制公司在境外上市的,可按照所上市国的规定通过境外机构评估探矿权、采矿权,但应将评估报告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2)出售探矿权、采矿权或者通过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申请办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

    (3)不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的,在签定合资或合作合同后,应当将相应的合同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4)采矿权申请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因与他人合资、合作进行采矿而设立新企业的,可不受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的限制。

    (5)需要部分出售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在申请出售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分立探矿权、采矿权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采矿权原则上不得部分转让。

    (二)探矿权、采矿权出租

    探矿权、采矿权出租是探矿权、采矿权人作为出租人将探矿权、采矿权租凭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探矿权、采矿权出租应当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条件。探矿权、采矿权人在探矿权、采矿权出租期间继续履行探矿权、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

    出租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应按照采矿权转让的规定进行评估、确认,采矿权价款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已出租的采矿权不得出售、合资、合作、上市和设定抵押。

    1.出租申请提交资料

    (1)出租申请书;

    (2)许可证复印件;

    (3)探矿权、采矿权租赁合同书;

    (4)承租人的资质条件证明或营业执照;

    (5)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2.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

    (1)出租人、承租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注册地址或住所;

    (2)租赁探矿权、采矿权的名称、许可证号、发证机关、有效期、探矿权、采矿权范围坐标、面积、矿种;

    (3)租赁期限、用途;

    (4)租金数额,交纳方式;

    (5)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合同生效期限;

    (7)争议解决方式;

    (8)违约责任。

    3.注意事项

    (1)探矿权、采矿权承租人不得再行转租探矿权、采矿权。

    (2)采矿权的承粗人在开采过程中,需要改变开采方式和主矿种的,必须由出租人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采矿权人被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4)租赁关系终止后的20日内,出租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出租手续。

    (三)探矿权、采矿权抵押

    探矿权、采矿权抵押是指探矿权、采矿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探矿权、采矿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以探矿权、采矿权作抵押的债务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探矿权、采矿权为抵押物。

    在探矿权、采矿权抵押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债权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价值的,抵押人应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抵押物。

    2.探矿权、采矿权设定抵押,探矿权、采矿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探矿权、采矿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    办理备案手续。探矿权、采矿权抵押关系解除后20日内,探矿权、采矿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3.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申请实现抵押权,并从处置的探矿权、采矿权,所得中依法受偿。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当事人应依法办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4.采矿权人被吊销许可证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债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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