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可有效控制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加快推进银行不良资产处置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在程序法上明确了以非诉方式实现担保物权的新途径。在当前银行业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率处于“双升”的态势下,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对控制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加快推进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以及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优势
缩短审理周期,加快处置和清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即使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理期限也可达到3个月。普通程序要先后经过多次公告送达,且每次的公告期为2个月,根据省高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后发现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对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登记手续和权利凭证齐备的案件,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直接作出准予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不存在适用公告送达的情形,有效避免了时间上的消耗。
减少资金损失,降低主张债权的成本。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在节约时间的基础上,减少了不良贷款的利息损失;在加快处置的基础上,降低了抵(质)押资产的减值风险。同时,案件受理费比照一般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二分之一预收。裁定支持申请的,申请费由被申请人负担。裁定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时,执行申请费也由被执行人负担,降低了银行主张债权的成本。
有利于控制担保链风险的延伸。普通程序中,连带责任保证人和抵(质)押人属于同一代偿序列。而特别程序是主张优先处置抵(质)押物用以清偿贷款本息,保证人的清偿范围相对缩小至抵(质)押物经拍卖、变卖后不足以清偿的金额,有利于控制担保链风险的传导和延伸。
实务操作中的风险
特别程序应选择适用。考虑到抵押物处置实效、资产转移等其他因素,债权人应充分权衡特别程序和普通程序的优劣,自主选择有利于债权实现的程序来适用。一方面,当前抵(质)押物司法拍卖的整体行情不容乐观,且部分竞拍人存在“捡漏”心理,导致抵(质)押物实际处置价格远低于当时的评估价值。因此,抵(质)押物经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能清偿全部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可有效控制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加快推进银行不良资产处置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在程序法上明确了以非诉方式实现担保物权的新途径。在当前银行业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率处于“双升”的态势下,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对控制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加快推进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以及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优势
缩短审理周期,加快处置和清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即使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理期限也可达到3个月。普通程序要先后经过多次公告送达,且每次的公告期为2个月,根据省高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后发现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对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登记手续和权利凭证齐备的案件,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直接作出准予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不存在适用公告送达的情形,有效避免了时间上的消耗。
减少资金损失,降低主张债权的成本。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在节约时间的基础上,减少了不良贷款的利息损失;在加快处置的基础上,降低了抵(质)押资产的减值风险。同时,案件受理费比照一般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二分之一预收。裁定支持申请的,申请费由被申请人负担。裁定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时,执行申请费也由被执行人负担,降低了银行主张债权的成本。
有利于控制担保链风险的延伸。普通程序中,连带责任保证人和抵(质)押人属于同一代偿序列。而特别程序是主张优先处置抵(质)押物用以清偿贷款本息,保证人的清偿范围相对缩小至抵(质)押物经拍卖、变卖后不足以清偿的金额,有利于控制担保链风险的传导和延伸。
实务操作中的风险
特别程序应选择适用。考虑到抵押物处置实效、资产转移等其他因素,债权人应充分权衡特别程序和普通程序的优劣,自主选择有利于债权实现的程序来适用。一方面,当前抵(质)押物司法拍卖的整体行情不容乐观,且部分竞拍人存在“捡漏”心理,导致抵(质)押物实际处置价格远低于当时的评估价值。因此,抵(质)押物经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能清偿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