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五,蓄军养侠罪】府中私养死士侠盗,或逾王拥军之制招兵者,构成此罪,轻者削爵一等至杖责五十,重者终身拘禁于宗人府狱。
【其六,私预地方罪】凡王侯府邸、后院、僚属,私预地方事者,轻者罚俸一季,重者削爵一等。
【其六七,无诏归京罪】非尊上旨意,一或临大朝,宗室亲王及诸侯不得擅自回京,违者构成此罪。轻者杖责四十,重者削爵二等。
【其七八,不贡不朝罪】凡亲王诸侯临大朝当赴大朝。违者构成此罪,罚俸一季。
四、盗劫
【其一,强盗】凡以武力取不义之财,皆为强盗,未得即坐。未得财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但凡得财者,不论首从,斩首。以药迷人图财色者,同罪。
【其二,劫囚】凡劫囚者,斩首。但劫即坐,不需得囚。私窃而放囚人逃走者,与囚同罪。
【其三,窃盗】窃人财物而未得者,免刺,杖一十,徒三年。窃人财物得之者,刺胫臂字“窃”,十贯以下杖二十,流三百里;十贯以上杖五十,流两千五百里。
【其四,发冢】凡发坟冢见棺椁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发而未至坟冢者,杖一百,徒三年。开棺椁而见尸者,绞死示众。盗取器物砖石者,杖六十,流三百里。凡发掘王侯将军/尉、命妇、郡县主、郡君、乡君、历代帝王、名臣者,不论首从,斩首。
五、杀人
【其一,制毒蛊以杀人】以蛊毒杀人,斩首弃市,夷三族,以蛊毒毒自家人,则被毒者及不知情者无罪。告获举报者,赏银二十两。
【其二,斗殴杀人】凡以斗殴杀人者,绞死。
【其三,夫殴死妻妾】凡夫殴死妻妾,不论缘由,杖一百。
【其四,过失杀人】凡以过失杀人者,不论情节轻重,杖六十,并追葬银一十两。
【谋杀】凡谋杀,不必得成,行事即坐。未成者,不论首从,杖一百,流三千里;成者,不论首从,斩首弃市。
六、斗殴
相争为斗为斗殴,参与者皆坐。
【其一,以手足殴人】不成伤者,笞二十;成伤,笞四十。青赤肿为伤。
【其二,以他物殴人】他物,即非手足、兵刃之物。不成伤,笞三十;成伤,笞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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